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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谆律师
王谆律师
广东-广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当事人加盟被骗,律师成功帮其维权

合同纠纷2019-05-30|人阅读

案情简介:当事人李某与广州花都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该公司授权李某使用某品牌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进行甜品店经营,制作甜品需要的食品原料李某需统一从该公司购买。该公司为李某提供赢利模式、店堂样式、店铺管理等技术支持。该公司收取了李某12万元加盟费和第一年的管理费5000元,今后每年李某需再向该公司支付5000元管理费。之后,该公司仅对李某进行了象征性的培训,该公司向李某供应的食品原料价格也远远高于该公司当初口头的承诺。李某认为这样开店根本无利可图,找该公司要求退还加盟费,被拒绝。李某找到王谆律师,请求帮助维权。

办案思路:李某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查看了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本律师认为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经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加盟合同时,注册成立仅有9个月,该公司即便有2个以上的直营店,其经营时间也不可能超过1年,因此,该公司当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该公司显然至少隐瞒了其直营店经营不够两年的基本信息,显然没有依据上述规定向李某纰漏相关信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现李某与该公司已经签订合同几个月了,也未收到该公司书面披露给李某的相关信息。因此,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条的规定,李某可以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李某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该公司退回加盟费和管理费。

案件办理情况:本律师代李某向该公司发律师函解除合同,之后向法院其实,请求法院确认李某与该公司的合同解除,同时要求该公司退还李某加盟费12万元和管理费5千元。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李某与该公司的加盟合同解除,同时判决该公司退还李某加盟费12万元和管理费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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