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宋伟伟律师
宋伟伟律师
江苏-苏州
合伙人律师

合同无效,违约金不予支付

其他2015-05-15|人阅读

一、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太仓**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

20051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同意将“太仓**交易中心”项目总量的50%发包给原告及原告指定的施工方;被告向原告收取建设项目施工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2006年6月,该项目没有启动,被告也无法如期归还施工保证金,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以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万元的方式,允许被告拖延三个月归还施工保证金。

2006年9月,被告仍无法如期归还施工保证金,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二》,双方约定:以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3.33万元的方式,允许被告拖延四个月归还施工保证金。但被告最终未按约还款。

综上,原被告约定的被告应支付本金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08.33万元,然而被告在此期间仅支付了538.333万元(其中本金430万元)。为此,原告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施工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6300元。

二、我方代理意见:

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无效。

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更不具备建筑业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依法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2、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二》也无效。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二》系《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的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无效,则《补充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二》也无效。

3、依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不存在合同履行问题,更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存在合同履行问题,更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4、原告现已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任何款项。

现被告不仅已向原告全额归还了保证金500万元,而且还向原告多支付了38.333万元,因此,原告现已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任何款项。

相反,对于被告多支付的38.333万元,被告保留要求原告返还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我方在法庭上陈述了代理意见,法官表示完全赞同,原告无奈当庭撤回起诉。

四、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们接受委托后,对原告做了大量的资信调查,从而确定原告主体不符合签订施工合同资格,进而确定合同无效。

本案得以圆满结束,太仓**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所的法律服务非常满意,也保障了太仓市**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本市重点工程得以正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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