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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伟律师
宋伟伟律师
江苏-苏州
合伙人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决算问题--合同价/决算价如何适用

合同纠纷2015-05-15|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XX勘察总公司

被告:XX建设公司

被告代理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宋伟伟律师

案情:2003年,太仓市XX一期管道工程发包,原被告双方通过招标程序分别成为不同标段的中标人。

20037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原告将中标的上海路(太平路~东亭路)d800顶管段交由被告施工,被告将中标的东仓路(浏太路~弇山路)牵引管段交由原告施工,弇山路牵引管段按实际情况将部分干管交原告”;

第三条第3项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按双方各自的中标价置换,其中上海路(太平路~东亭路)d800顶管段中标合同价为178.8万元,另补20000元路面修复,东仓路(浏太路~弇山路)段中标合同价为1596374元,弇山路牵引管段,按DN500单价1400/米,按DN400单价1150/米计算。(约270000元)具体价款按实际工程量 单价为准。签证工程量及价款由原中标方负责办理,按折合单价与置换方结算”,

第三条第4项约定“置换后双方按各自工程总价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现金找平,具体结算在工程竣工后按决算工程款调整”

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置换工程款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确认原告置换给被告的工程款为2068553.9元,但对被告置换给原告的工程款发生争议:原告认为上海路工程款为1595481元;被告认为上海路工程款为1862459.386元。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置换工程款差价373072.9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难点

本案争议点主要是:上海路d800顶管工程款应按协议书约定价还是审计决算价;被告实际施工包含d800顶管、1500窨井及路面修复三部分工程,1500窨井工程款是应单独计算还是应包含在d800顶管工程款中。

本案的难点主要是:工程招投标文件中d800顶管与1500窨井的关系怎么理解;d800顶管与1500窨井工程款是否应分别计算?依据何在?

三、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意见

原告方意见:上海路d800顶管设计工程量为823米,被告实际施工725.2米。根据《联营合作协议书》约定 “上海路d800顶管段中标价为178.8万元···按折合单价与置换方结算工程款”, d800顶管折合单价为2172.5/米,工程款应为2172.5*725.2=1575481元,加上2万元路面修复费,共计1595481元。而原告施工工程款为2068553.9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373072.9元。

被告及代理人意见:

1、上海路工程款应按决算价而非合同价确定。

1)“按折合单价与置换方结算工程款”仅仅适用于弇山路段工程,不适用于上海路d800顶管段工程;

2)协议约定了“具体结算在工程竣工后按决算工程款调整”,上海路工程款应按决算价确定;

3)按决算价确定工程款符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同时按决算价确定工程款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2、上海路工程款总额为1862459.386元。

1)上海路工程包括d800顶管、1500窨井及路面修复三部分工程。虽然协议中约定的是上海路d800顶管工程,但被告实际施工部分还包括1500窨井及路面修复,应按该三部分总价确定工程款。

2)经工程决算及审计确认:d800顶管工程款为1681724.296元、 1500窨井工程款为55029.7元、路面修复工程款为100194.55元。此外,建设单位奖励文明施工费5540.84元、协议约定补贴2万元、其他4788元,上述六项共计1862459.386元。

3、被告仅欠原告106094.514元。被告实际施工工程款为1862459.386元,加上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被告仅欠原告106094.514元。

由于本案涉及到建筑、审计等方面的专业问题,我们向法院申请由工程决算单位对上海路窨井工程是否单独作价等决算事宜予以说明。

四、案件结果

根据工程决算单位的说明,d800顶管与1500窨井是配套工程,必须同时施工;d800顶管与1500窨井的工程款应分别计算,该说明完全支持了我方观点。另外,本案经过两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法院已倾向于认可上海路d800顶管段工程款应按审计决算价而非协议约定价计算。

至此,我方已基本胜诉,最终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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