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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铜陵某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报告

债权债务2013-07-10|人阅读

委托人:江某(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铜陵某运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机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1、 维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1)铜官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原告铜陵某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蚌埠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铜陵某运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 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1)铜官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某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元”;

3、 驳回被上诉人铜陵某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江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15日,江某作为售船方与购船方某公司代表任某签订一份交船流程。约定:1、付款30万元,购船方凭售船方许可修理船舶。售船方交付购船方以下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员证书、签证薄。2、购船方安排船员到治淮航运公司培训后参加安全体检,取得安全等级证书,此间费用由购船方承担;3、售船方凭安全管理证书办理该船营运证,此项费用由售船方承担,5月30日前办妥,没超1日按船总价1%支付违约金;4、办妥营运证后,交齐余款15万元,购船方取得该船产权。合同签订后,因购船方没有按照流程安排船员到治淮公司参加培训和体检,因此该船舶没有按时交付,后来才交付船舶。购船方认为江某违法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时交付船舶,故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江某违法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判令支付9万元违约金。江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分析与办理:

一、案件办理思路

正是因为某公司没有按照流程约定,安排人员到治淮航运公司参加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导致江某不能在2008年5月30日之前办理该船的营运证,因此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责任,而江某没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在于某公司,因此江某不存在违约,某公司要求江某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二、代理意见

本案延迟办理船舶营运证是因被上诉人拖延交付申报材料所致,上诉人不构成违约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在船舶买卖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许可证必须有安全管理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管理人员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等申报材料。而根据《船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二章第六节的规定:办理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必须满足公司6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的全部要求。其中,《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第6章规定完全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必须先确保船长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其次要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而被上诉人拖延交付材料之一即迟迟不按照交船流程安排船员到售船方处培训,后被上诉人自己于2008年5月初才弄了一份签发日期为2008年4月24日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被上诉人拖延交付材料之二即拖延对船员的合格和健康进行培训考核,直至2008年5月6日才考核完毕。以上两份材料均是申请办理安全管理证书所必须的材料,而被上诉人却拖延到5月初才交付给上诉人,而此时离交船流程中约定的船舶营运证的交付只有不到一个月时间。而根据《船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规定,办理临时安全管理证书都需要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更不说办理船舶营运证书了。因此,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因由过错方自己承担责任,上诉人因客观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延迟交付船舶营运证,实属无奈,系不可抗力,不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从2008年1月15日就签订了交船流程,却到5月初才交付材料,其次被上诉人明知办理船舶营运证需船舶检验证书、国际证书、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却还要求上诉人将上述材料交付给被上诉人,不得不说被上诉人有故意拖延时间和故意耍手段,使上诉人陷入违约责任之中,从而来达到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之目的。因此某公司要求江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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