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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仁律师
王明仁律师
四川-广元
主办律师

诈骗罪成功辩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罪

刑事辩护2015-07-08|人阅读

某县公安局侦查,汤某、梅某指使代某某、蔡某某、代某之弟在湖北、河南、四川等地多次取款。经查,所取款项均系受害人,接到冒充某公安局缉毒科人员,要求其将钱转入公安局账户,钱转入之后,被在异地卡取。代某、蔡某、代某之弟为取款人员,蔡某之父为开卡人员,实施诈骗人员公安机关没有抓获。

某县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认定代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代某涉案金额200多万,能够查证属实的金额为62万。根据诈骗罪的规定,5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庭审认为:一、代某构成掩饰盈满犯罪所得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已经查清所取款项系诈骗所得,并且以实施取款行为人明知所取款项系诈骗所得,虽然庭审中代某等人认为钱可能是诈骗所得,但由于法院没有查清诈骗环节,所以不能认定款项系诈骗所得,代某不适用司法解释。二、代某系从犯。代某受汤某指使,虽然多次实施取款行为,但作用相对于组织取款人员汤某而言较小,应当认为为从犯。 经某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最终全部采纳本辩护人意见,判决代某有期徒刑两年。该案在广元《法在身边》栏目拍摄纪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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