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代理过一个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男女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男方是个体工商户,女方没有收入,双方已就共同财产作出了约定,关于子女抚养费双方约定为每月1万元,女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男方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月支付抚养费。男方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在财产上我们没办法证明收入情况,男方抗辩说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高,自己再婚无力支付,要求抚养费从一万元降低到一千元。
抚养费的多少取决于另外一方可证明的收入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开销等,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并不当然的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了诉讼请求,首先要求对方从离婚开始按照实际已经发生的时间支付抚养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样保证了我当事人既得利益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