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历时九年之久,两次改判,两次因主体问题发回重审。原告A公司先后聘请了四位律师,花费律师费达百万元之巨。在本所律师之前,本案由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律师代理,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工程款仅为六十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利用本所律师拥有的建筑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从造价鉴定中的几个矛盾问题出发,作为启动鉴定程序的突破口,层层、逐渐剥离鉴定实体的违法、违规,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五百多万元的工程款(含利息),赢得了A公司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