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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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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据理说法,女方最终争得女儿抚养权

婚姻家庭2014-06-12|人阅读

案情简介:汪某(女)与刘某(男)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育有二女(一个十四岁、一个十二岁),后因男方多次犯罪被处以刑罚,女方起诉离婚。但由于二个女儿长期随男方父母生活,对其祖父母感情深厚,为了能和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两人在法庭上均表示愿随其父生活,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两个女儿均由被告方抚养,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汪女士接到该判决,感觉天仿佛塌下来一样,因为自己已年近40岁,基本无再次生育的可能,如果离婚的结果是自己对两个女儿没有直接抚养权,这样的结果是其无法接受的,为争回女儿的直接抚养权,汪女士聘请了在婚姻家庭方面经验丰富的李政律师作为其二审的代理律师。

律师析案:一审法院之所以将两个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全部判给男方,其重要的依据就是:两个女儿长期随其祖父母生活,与之感情深厚,不愿意离开父亲和祖父母,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如果父母双方离婚愿随父亲生活。而且孩子的祖父母有一定的退休金收入,在经济上能给予两个孩子接济,这是李女士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针对汪女士一审败诉的原因,李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一审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事实依据是:汪女士的两个女儿均愿意随父生活。但是一审法庭忽视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本案中,女方的抚养条件要明显优越于男方:首先,男方多次因为犯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并有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两个女儿若由其抚养,很可能会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上产生较大的误导,很可能将孩子引入歧途。第二,由于男方长期在监狱服刑,很少与女儿在一起生活,谈不上与孩子感情深厚。第三,两个孩子均为女孩,又处于青春期的关键时期,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家长及时对孩子的青春期成长的困惑进行及时的指导。男方唯一的优势是,两个女儿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一定的感情依赖,所以男方并不具有与女方“基本相同的抚养条件”,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意见》第四条是完全错误的。同时女方虽然在经济条件上弱于男方,但是女方在重大品行、自食其力的能力、主动关心与关注女儿的成长方面,女方都优于男方。至于两女儿的意思表示并不完全理性,与其愿望也不一致,与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的最终目的也不一致。在一审庭审中,她们所谓的愿由父亲抚养,其实是想继续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对父亲直接介入其生活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并没有更多的认识,同时她们的意思表示受到不正当干扰的可能性非常大,其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完全独立。同时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由原、被告各自直接抚养一个女儿,可以减轻男方父母的负担,缓解家庭矛盾、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减轻这种紧张关系对两女儿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重建良好的亲情关系,更有利于两个女儿身心健康与权益保护。最终法庭采纳了李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对一审进行了改判,并对家庭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进一步的合理分配,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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