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被继承人冯某(女)去世于2012年5月1日,生前于1991年7月购买一套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住房(个人财产,本案争议遗产)。三子两女,分别为凌念X(A)、凌卫X(B)、邹志X(C)、凌X影D)、凌X萍((E)。其中B于2007年被宣告死亡,未有子女。C于1997年自然死亡,有两子邹X峰(F)、邹X杰(G)。现在的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分别是A、D、E、F、G。AD和EFG双方发生继承财产争议,本律师代理原告EFG。
二、一审:
第一步、接案建议
1、收集关于身份关系的证据、收集关于房产信息的证据
2、果断签署起诉状,果断提起诉讼
3、本案的胜诉率极大
第二步、开庭
被告代理人主要提出三条意见:
1、FG是被继承人的孙子辈而不是子女辈,且FG二人未对被继承人承担赡养的义务,因此不应该继承遗产;
2、A自有居住房屋面积极小且生活困难,要求多分遗产;同时,本案中还有B的保险金继承,要求与本案的房屋继承一起处理。
3、AD二人对遗产进行了装修,装修使得遗产价值得到了较大的升值,因此主张多分遗产;
本律师的反驳意见:
1、本案定性为法定继承。C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有二子FG,因此FG依法享有代位继承他们父亲C的继承权的继承权。同时,本案中被继承人子女大部分均在世,要求FG承担抚养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与伦理道德相悖且AD仅凭口述FG未尽抚养义务也无证据支撑。
2、A主张生活困难要求多分遗产的要求,无证据支撑且据本律师调查得知A是有养老保险金可供领取的。同时,本案的保险金继承第一保险金额未确定第二被告应另行起诉或者提起反诉。
3、AD在未经EFG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就擅自对本案中的遗产进行了大幅度的装饰装修,EFG表示保留追究AD损失的权利。
第三步、一审判决
判决如下:
房屋由原告ADEFG共同继承,其中原告E占四分之一产权,原告F占八分之一产权,原告G占八分之一产权,被告A占四分之一,被告D占四分之一;本案受理费(省略不表)。
三、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案的法律策略和法律依据
法律策略:
1、首先定性,本案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2、灵活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坚持认为“FG有无承担赡养义务”和“A是否构成生活困难”的举证责任在AD。当AD无证据证明他们的主张时,AD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利用被告代理律师的“AD是对遗产进行了大幅度的装饰装修”这句陈述,提出了“ADEFG为该遗产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EFG共有人未同意装修的前提下擅自进行的大幅度装饰装修,EFG享有向AD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白话来说就是EFG只要愿意,AD就还可能要吃官司”。本律师印象深刻的是,当AD听到本律师的该观点后,一刹那间脸都有点发白,不出意外肯定是吓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规定了“代位继承”这个比较有意思的法律概念。本案中如果FG的父亲C在世,那么本案中的ACDE各应该继承的份额为四分之一。在C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未对该遗产立遗嘱的情况下,C的四分之一被他的儿子FG来“代位”继承了,四分之一的一半就是八分之一了。这就是代位。立法者对代位继承做如上的规定,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将法定继承中的继承权做了非常充分和彻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