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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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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2016-08-02|人阅读

原告朱某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邓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某,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朱某光诉被告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4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729日、10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波、梅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二期62-1***房产(以下称涉案房产),转让价435万元,交楼日期为原告收齐全部房款当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出具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办理赎楼手续,担保公司未能赎楼成功,被告曾承诺出资进行赎楼,后又反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被告在原告尚未收到全部房款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涉案房产打破房屋基本结构进行装修,被告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51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2175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从未承诺过由被告出资赎楼;被告在过户前依家乡风俗习惯选择好时辰进入涉案房产举行兴工仪式,只是敲了墙角,在涉案房产内挂了兴工大吉的红纸,烧香、烧纸,并未进行装修,是经过原告同意取得钥匙进入的,被告的该行为不属违约。涉案房产交易过程中是原告因房价上涨,要求加价,加价不成,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是原告违约,被告已另案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名下的涉案房产,建筑面积90.5平方米;转让成交价435万元;定金5万元;被告应于签署合同之日起18日内付清首期房款126万元并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涉案房产处于抵押状态,被告同意原告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原告须于签署合同之日起18日内出具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告虽有担保公司担保赎楼但仍不能获得赎楼贷款的,须在签署合同之日起45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双方须在原告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且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交楼日期为原告收齐全部房款当天;如原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30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原告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或没收被告已支付的定金。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当天即18日,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23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5万元,同日,原告、被告、建设银行大学城支行共同签订了《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被告将首期款162万元存入了托管账号并递交了按揭贷款资料。被告称因原告涉诉其他民事担保案件建设银行大学城支行未出具贷款承诺书。

201526日,被告从涉案房产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江先生处取得涉案房产钥匙(江先生称通过电话征得被告前夫同意)后进入涉案房产举行了兴工仪式。原告提交了照片,称被告擅自进入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属于违约行为。被告称未办理过户进入涉案房产举行兴工仪式是依家乡风俗习惯选择好时辰进行的,只是敲了墙角,在涉案房产内挂了兴工大吉的红纸,烧香、烧纸,并未进行装修。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涉案房产因被告装修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但原告未缴纳鉴定费。

另查,涉案房产201310月登记在原告名下,201311月抵押给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被告在签署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于20151月至3月期间曾先后委托了五家担保公司赎楼,但因发现原告方有其他诉讼案件,担保公司最终未予办理赎楼手续。原告称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出资赎楼,但被告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定金凭据,《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及托管业务客户回单,涉案房产产权资料,录音,鉴定机构的工作联系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履行。被告已依约支付了定金、办理了首期款监管、取得了银行贷款承诺函,但原告在委托担保公司赎楼未能赎楼成功后,亦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自行赎楼,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应继续履行。

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的理由有两点:1、被告曾承诺出资进行赎楼后又反悔,因被告拖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查,被告在原告委托担保公司赎楼不成功后曾经答应借款给原告赎楼,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赎楼责任在原告,无论被告是否答应过借款赎楼,未能赎楼的责任均不可归责于被告。2、被告在原告尚未收到全部房款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涉案房产打破房屋基本结构进行装修。经查,被告进入涉案房产是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经过原告原配偶同意后取得钥匙,举行的是开工仪式,原告以此主张被告违约没有依据。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因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的两点理由均不成立,加之原告在申请损失鉴定后未缴纳鉴定费,视为撤回鉴定申请,故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桦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锋

人民陪审员刘开丽

人民陪审员王光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芬(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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