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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明律师
曾健明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债权债务)成功代理刘某诉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债权债务2013-10-16|人阅读

案情介绍:

刘某与白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8月,白某因广西宾阳”明X雅苑“建设工程急需资金向刘某提出借款50万元。当时虽然刘某资金紧张,但考虑到如果白某无法筹集资金就会严重影响到工程的正常施工,且白某多次表态愿意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因此,刘某用北京的两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白某作为担保人的形式向康某个人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三方于2010年8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康某依约将20万元直接转入白某个人账户,将30万元转入刘某个人账户,后来刘某又将30万元转入白某个人账户,白某于2011年6月向刘某出具了一份”确认书“,承诺依照《协议书》的约定直接对康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还本付息及承担违约责任,还款到期后,白某既未按”确认书“上的承诺向康某偿还该笔借款及支付违约金,也未直接返还刘某借款及支付违约金,而且长期拒绝接听刘某的电话。

刘某与本律师接洽案件的过程:

刘某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能帮助其追回该50万元的借款及违约金,如果该笔借款不能追回,刘某也无法向康某还款。本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与刘某分析:如果白某既未按”确认书“上的承诺向康某偿还该笔借款及支付违约金,也未直接返还刘某借款及支付违约金,那么刘某可作为债权人直接起诉白某要求白某将欠款归还。因为刘某与康某签订《协议书》向康某借来50万,再将该50万元借给白某,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成立了两个独立的借款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白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借款利息。

律师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

1.本律师将复杂的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理清为成立两个独立的借款合同关系,为本案的诉讼确定了正确的方向。

2.该案还涉及到“债务转让”的专业知识,本律师也很好地进行了把握,使该案获得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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