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董顺尧律师
董顺尧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紧急刹车引来的官司

损害赔偿2013-11-22|人阅读

紧急刹车引来的官司

——《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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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xx197678日生,汉族,盐都县人,盐城市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职工,住xxx被告: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下称公交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诉讼请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xx医疗费用1171.74元,误工损失7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450元,交通费150元,计生费152元,人身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事实理由如下:

原告与xx991025日办理了计划生育怀孕手续,并办理了相关手续152元。

19991128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港口集团前公交停靠站乘上被告公交公司20路车(车号:苏J02653),坐在售票员坐位对侧左边的座位上。当时该20路车由一男性驾驶员驾车,一女售票员售票。原告当即买了车票,起点站为盐阜人民商场,票价为一元。

在公交公司苏J0265320路车行至通榆路与海纯路交界处,苏J0265320路车突然止动停车,使得车上乘客前碰后翻,其中有两位女乘客摔倒在车上。当时,原告感到心往下一沉,下身开始出血,腹部疼痛。因驾驶员和售票员忙于争吵,加上原告须照护自己身体,原告无暇向20路车乘务人员说明自己的受伤情况。

后由女售票员叫原告等20路车乘客转乘停在苏J02653号车前的被告的10路车。在女售票员安排下,原告持被告苏J0265320路车上的车票登上了10路车。当在盐阜人民商场停靠点下车时,原告感到下身出血越来越多,而且腹内的疼痛越来越重。下了10路车,原告只能躬着腰,用手在衣服里抱着腹部,慢慢地步行到解放南路曹家巷南边的公交车停靠站,准备乘208路车回潘黄娘家。在该车站,原告遇到一位熟人叫李林。当时李林说原告脸色不对劲,上了208路车后,是李林替原告找了个座位,并代买了车票。到潘黄下车后,原告被迫缓慢步行到家。

原告到家后,就不能动弹,让妹妹代原告换了原告的内衣。与此同时,原告腹内的痛感和坠感越来越强烈,只得在妹妹的搀扶下,步行到潘黄卫生院检查医治。到潘黄卫生院时,时值下午5点左右,原告只找到了值班医生,并告诉了有关情况。医生讲:今天是星期日,现在已5点钟,医生大多已下班了,今天已做不成检查,你今天先回去休息,明天早上再来。1129日一早,原告在其母亲和妹妹的护送下,坐自行车到了潘黄卫生院。医生详细询问了原告的有关情况,并作了B超等检查,诊断结论为:先兆流产,保胎治疗,并进行了相关治疗。

原告回到家后,向单位请了假,遵医嘱一直卧床休息,希望能够保住胎儿。然而不幸得是,当晚9时多,原告睡在家中床上,在经过一阵剧烈的疼痛后,原告腹中的胎儿流产了。

流产后,原告一直感到腹内疼痛难受,原告家人被迫于1212日将原告送到盐城市妇幼保健院就诊。诊断为:不全流产。124日,原告在潘黄卫生院作了清宫手术,手术后,依然疼痛不已。126日、7日经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盆腔炎。经询问,医生告知:盆腔炎是妇科慢性病,可能会影响以后生育。2000年元月1日,原告在东台市富安镇卫生院医治。期间,原告计用去医疗费用1171.4元,由原告母亲陪护。

在原告病情稍有好转,1227日后原告于原告丈夫一起多次前往被告方,与被告交涉,并经被告指引,找到了苏J0265320路车驾驶员xx,要求处理有关伤害赔偿事宜,然终因被告及其内部人员相互推托,终无结果。

以上事实,有相应证据为证,足以证实。

终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20路车上受到损害,导致流产,影响怀孕,是原告接受被告的服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119条、12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41条的规定,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作出请求,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00510

(二)

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城民初字第1148

原告:xx,女,197678日生,汉族,盐都县人,盐城市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职工,住xxx 委托代理人 董顺尧,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下称公交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守阳,盐城盐阜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公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顺尧,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刘守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原告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苏J02653(20路)车,在行至通榆路与海纯路的交界处时,20路车紧急刹车致原告流产。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计生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二万二千九百二十三元七角四分。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不知原告是否乘坐20路车,可能原告在其他地方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流产,故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盐城市港口集团购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开设的苏J02653二十路公交车,二十路车行至通榆路与海纯路交界时为避免事故而紧急刹车,车上的乘客相互碰撞并有人摔倒,怀孕的原告感到腹部疼痛。后在售票员的安排下将二十车上的乘客专程十路车至盐阜人民商场停靠,原告下十路车后腹部疼痛,在亲友的照料下回到娘家并就近诊治,此日晚上九时流产,十二月四日作清宫手术,在此期间原告花去医疗费用一千一百七十一元七角四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于二000年五月十三日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买车票乘坐被告的公交车,被告应对原告的安全负责。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有过错或故意致自身流产,由于二十路车紧急刹车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市公交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xx医疗费一千一百七十一元七角四分、误工费五百元、营养费一百五十元、护理费一百0五元、交通费一百五十元、计生费一百五十二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九百三十元,由原告负担六百三十元,由被告负担三百元,其他诉讼费一百元、鉴定费二百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伟才

000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兴梅

(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下称公交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197678日生,汉族,盐都县人,盐城市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职工,住xxx

(四)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0)盐民终字第835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下称公交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 xx,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 刘守阳,盐城盐阜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197678日生,汉族,盐都县人,盐城市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职工,住xxx委托代理人 董顺尧,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公交公司不服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人身损害证据不足,作为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当。要求二审法院纠正错误,重新作出判决。

19991128日下午,怀孕妇女xx购票乘坐公交公司苏J02653号二十路车,当车行至通榆路与海纯路交界处,另一辆汽车向二十路车直冲而来,为避免重大事故,二十路车紧急刹车,被上诉人随着车身的震动身体猛地前倾。因二十路车停下等候交......

(五)

紧急刹车引来的官司

——《今日说法》(2001522日播出)记者刘xx

19991128日下午,江苏省盐城市公交公司20路的一辆客车,在运营中发生了一起不大不小的交通事故。当时这辆客车刚刚出站,一辆小货车从后面疾驶而来,眼看两车就要相撞,20路的司机xx一脚踏上了急刹车。

结果20路车的反光镜被小货车剐坏。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和售票员一起疏散了车上的20多名乘客,同时向交管部门报了警。随后,赶来的交警勘验了现场,认定了事故双方的责任。小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xx负次要责任。

第二天,交管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当时小货车司机赔偿了公交车50元钱。在这起事故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据xx和售票员回忆,当时并没有发现乘客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可是过了整整1个月,也就是在同年1229日,一个叫xx的年轻妇女,却拿着11元钱的车票和1000多元钱的医药费单据,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公司给予赔偿。xx说:20路车的那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她腹内胎儿流产。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xx是盐城市一家服装厂的员工,1128日那天,怀孕两个月的xx,一个人乘20路车回娘家。据xx自己讲那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随着急刹车,她的身体也猛地向前一倾,当时她虽然感到腹部有些疼痛,但初次怀孕的她并没有太在意,可是当她在售票员的安排下,下了20路车转乘车时,情况却严重了起来。

傍晚回到娘家的xx,腹部疼痛并没有缓解,坠感也越来越强烈,只好在她妹妹的陪伴下,到医院检查治疗。

据盐城市潘黄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陈xx反映:xx来到医院,我们就给她做了全面的检查。他被汽车撞过后,剧烈的腹痛,左侧阴道有少量流血。

可不幸的是,第二天晚上xx还是流产了。此后xx依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她又先后到盐城市妇幼保健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花了1400多元的医疗费。医生还告诉她,由于流产后患有盆腔炎,有可能影响到今后的生育。

就这样1个月后,xx找到了公交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1400多元。然而面对xx的索赔,公交公司开始时也有点儿不知怎么办才好,只好请交警处理此事。

那么,xx的流产到底是不是1128日的那次紧急刹车造成的呢?公交公司认定xx哪来的车票确实是20路公交汽车在28日出事的那辆车上售出的,由此可以推定xx乘坐了出事的那辆20路车。但公交公司认为证据不足。

江苏省盐城市公交公司副总经理xx对记者说:仅仅凭一张车票,不能确认就是20路车驾驶员是唯一的责任人。那么你在后来乘坐其他公交车过程中,会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或者你在骑自行车过程中,也发生这样的情况呢?这很难说吧!

公交公司的这种看法,是因为他们20路车的司售人员,当时并没有发现有乘客受伤,而且司售人员称他们出事时,曾大声询问过车上的乘客。

而受害人xx也向记者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在这个20几天时间里呢,我们家里人都为我这个病情,真的忙得不可开交。他们把心思都扑在了我身上,尽量地早点儿把我的病治好了,那就万幸了。

公交公司认为即便xx的流产是紧急刹车造成的,而20路车的司机当时也是因为紧急避险而刹车的,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xx应向肇事的小货车索赔,因此公交公司表示难以接受xx的索赔要求。于是,2000513日,xx将市公交公司告上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22000多元。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盐城市中院对xx的流产,作出了法医鉴定。

经城区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228.7元。被告公交公司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院,二审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公交公司一次性补偿xx5000元。

——本文来自2001523日《人民法院报》,谨此鸣谢

(六)

诉违约比诉侵权容易胜诉

——2001522日《今日说法》中《专家说法》

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李xx

主持人:李教授,作为一个年轻成熟的女性,不得以失去了一个自己正在孕育的孩子,内心一定非常痛苦。那么我们可以认定,她实际上是遭受了一种精神和身体的损失,那她为什么不是以公交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并使遭受损失去起诉,反而是以违约去起诉呢?

李教授:一般的侵权行为,在我国的民法上叫谁主张谁举证,而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受害人必须要证明,侵权的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那么这个时候对于坐车的这个女同志(xx),她在坐车,而且当时那些乘客,也不一定能找得回来了,要去证明那开车的司机或者售票人员,在主观上要有什么故意或过失是相当困难的。再说,那司售人员确实也没有主观的故意,有哪位司售人员希望自己的乘客受伤呢?

主持人:但是公交公司的领导却要受害人自己去寻找法律上的证据举证,这对律师来说也是很困难的。所以在这个时候,受害人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违约诉讼。那么这个诉讼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说我买了你的汽车票,就证明我坐了你的公共汽车。那么简单地讲,也就是说乘客和公共汽车之间,是订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的协议。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汽车是服务一方,他就负有一个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责任和义务。那么现在只要受害人证明,她受到了伤害,那么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转到了对方,你必须证明自己没有故意和过失。反过来讲对公共汽车来讲,他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说司机就尽了最大的注意,怎么还会出现损失,所以也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作为一个消费者也好,一个公民也好,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有多条路可走。然而,可能其中的一条路特别艰难,要走很长、很远,有一条路可能要便利和捷径一些,所以要选择一个能够更捷径的路,更直达的一条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

李教授:对。也就是说,在这么一种诉讼中间,打违约之诉就比打侵权之诉更容易胜诉。但是在得到赔偿的方面来讲,打侵权之诉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要打违约之诉,有时候不太好主张精神赔偿啦!

主持人:在整个报道当中,有一个细节特别让人感慨,那就是被记者特写的那张车票的镜头,要在平时,很可能随手就扔掉了,可要是没扔掉,在这场官司当中,他起到多么大的作用?

李教授:他是一个最关键的证据,因为用我们的来讲,它是一个合同的简单的形式,有车票就证明你和公共汽车公司之间,存在着这个旅客运输合同。

主持人:在采访过程中,无论是公交司机本人还是公交公司,始终还是觉得自己多少有点儿委曲。

李教授:就是说对于我们生活在社会上的正常的人来讲,谁也不原意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一种不应有的损失,也不原意去对别人的合法权利,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失。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的权利,任何一个人的利益,实际上它和整个社会都有联系的。如果我们社会中间有一个不幸者,他的这个损失得不到补偿的话,这个时候,社会上其他的人心里也不会安宁。而且社会关系也不会得到一种修复,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也就是从社会的角度讲,拿一个大口袋,把各种各样的损失一下子就把它兜起来了,这样就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安定。

——本文来自2001523日《人民法院报》,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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