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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损害赔偿2013-11-22|人阅读

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吴劳仲案字[2009]0108

申请人:刘*,男,19801010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村78号。

委托代理人:董顺尧 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郑天生,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晚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0737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081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经吴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一治疗终结。被申请人已支付了申请人医疗费用。现申请人申请人就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直接以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58000元;该款被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先行支付10000元,余款48000元,被申请人于20091130前支付给申请人,以上所支付款项被申请人打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

二、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及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工伤认定和残疾等认定,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并生效之日起就申请人200812所受伤之事宜再无任何纠葛。

以上调解条款符合有关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宋东跃

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费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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