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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历程律师
王历程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劳动纠纷案例——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

劳动争议2014-05-06|人阅读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某,女,扬州市服饰有限公职工,山东省临沂市人

被申请人: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马某系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095月份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每月补发马某二百元,不再替马某缴付社会保险。20136月申请人由于长期加班、工作强度大、得不到休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被医院诊断为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马某没有办法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大大加重了其经济负担。另外,被申请人又因马某不能上班而将其辞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某委托律师,将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庭。

案件结果:经过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双方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被申请人赔偿了申请人马某相应的医疗费用104784.12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等。

律师说法: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所约定的每月补发二百元给职工,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马某得到了补偿每月200元,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就应当自担;如不合法,那么那么约定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就无效,单位应当承担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向马静支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以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因此,本案中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与马某约定每月补发二百元不办理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应该对马某因未交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等向马某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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