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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草律师
周春草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辩护案例

刑事辩护2015-11-09|人阅读

案情:

20153419时许,被告人在其租住处被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藏匿于房间内及被告人身上的毒品海洛因50小包。随后民警前往另一处房间,查获被告人藏匿于此的毒品海洛因30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重54.8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辩护意见: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所述基本一致,恳请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望合议庭能够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维护和谐社会的理念,对被告人的量刑上给予最大的从轻或减刑判决,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判决: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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