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公司。
委托代理人:韦海团,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年-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纸提供产品。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产品。截止到---年-月,被申请人尚欠货款-万元。申请人经过多次催收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万元及逾期货款违约金-万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承办过程:
本案中,律师代理的是申请人。律师在接待申请人咨询时,依据合同及陈述的事实,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核心问题:1、被申请人在未支付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2、该案件要通过仲裁解决,因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3、可以向被申请人主张违约金。申请人在听取律师的分析后,决定律师的分析意见到位,逐委托。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并申请财产保全。经过审理后,仲裁委员会全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仲裁结果:
1、支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万元、仲裁费人民币-元、财产保全费-元,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共计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