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A
委托代理人:韦海团,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年-月,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原告赞助被告;被告承诺在宣传原告的品牌广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之后经过协商,被告承诺退还赞助费。但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为此,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赞助费及利息。法院最后支持原告诉请。
承办过程:
代理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法查询了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收集合同、收据,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在经过当事人确认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立案,开庭审理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提出代理意见,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审判结果:
1、胜诉;
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赞助费及利息(利息计算,从---年-月-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清赞助费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