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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海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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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
主办律师

银行卡被盗刷,起诉银行获得赔偿。

合同纠纷2019-09-29|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正在外地出差的原告收到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银行借记卡在广东省被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并被扣取手续费。而此时的正在外地出差,被盗刷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自己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消费和取款行为。在意识到自己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回家后,原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二)承办过程

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银行未尽到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责任;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原告和银行属于合同当事人,银行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发生时间在2014年9月。交易发生时,原告持其借记卡原件在外地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其立即携带借记卡原件报案,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原告或其委托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应当赔付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银行提出的凭密交易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前提下,银行应当先行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此外,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即使存在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也应当在银行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嫌疑人追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银行承担陈子茗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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