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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登俊律师
梁登俊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陈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福建)

离婚2017-08-27|人阅读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09年在原告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1年双方签订抚养协议后分居,由于被告不守诺言,原告遂起诉离婚。经原告代理律师长期细致的做各方的工作,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50%。3、被告支付所欠抚养费10,000.00元。4、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小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该车的价值补偿款50,000元。

关键词:抚养协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代理律师点评】协议应该遵守。

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登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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