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于92年在天津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94年在被告处登记结婚,结婚前后共生育两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时常发生矛盾。13年,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带次女离家务工不归。后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次女由原告抚养。2015年经律师做工作,由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1、原、被告离婚;2、长女由被告负责扶养,次女由原告负责抚养。3、夫妻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
关键词:离婚自由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代理律师点评】不和谐的婚姻是枷锁,应该恢复自由身。
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登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