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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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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某市规划国土局某某分局强制拆除行政违法一案胜诉

行政诉讼2014-04-03|人阅读

刘某某诉某市规划国土局某某分局强制拆除行政违法一案胜诉

龙岗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向第三人承租了水厂后面的一块约800平方米的空地,将员工和机器设备迁移过来,购进水泥石粉和其他材料,组织生产空心砖。半年后的一天,被告市规划国土局分局突然带人强行拆除水厂南面的违章建筑,原告工人阻止,双方僵持,被告给原告一纸通知,限七日内自行拆除。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强制拆除的违法行政行为。

承办过程:

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被告已经强制拆除了部分建筑。提交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还提交了被损毁的财物清单,被告回复第三人的公函,及强拆当天给原告的通知。

被告辩称,早就给原告和第三人下发强拆的通知,但被告无法拿出相关证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负有举证义务。被告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已向原告送达了《拆除通知书》及发出强制拆除通告,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不符合《市规划监察条例》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对因此给原告合法财产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判决被告拆除原告水厂后面的建筑的行为违法。

办案总结:

行政诉讼,一定要在证据上较真,行政单位如果在证据出示上不规范,行政单位败诉就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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