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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峰律师
刘振峰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2016-09-21|人阅读

案件部分:高某201571日入职上海某食品公司,从事保健品的销售工作,入职后至201671日高某离职未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每月的工资是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个人银行转账支付的,同时在“附言”一栏显示为高某工资;高某201671日因自己原因离职,后因工资待遇及补偿的事宜协商不成,高某委托本律师向虹口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虽然认为高某与其是加盟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否认工资不是公司直接支付的,不予认可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经查明高某自201571日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离职证明》内容可以看出高某任职公司为销售经理职务,而公司提出的是加盟关系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本会认为公司应当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6558元。

律师观点:本案是公司与员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纠纷,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本律师认为,在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需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降低法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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