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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屹然律师
王屹然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冯某与刘某、苏某债权债务纠纷

合同纠纷2019-07-15|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5日,案外人闫某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款人闫某身份证号从冯某借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时间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止。”2015年10月15日案外人闫某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冯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从2015年10月15日起。”2016年7月5日案外人闫某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冯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因案外人闫某于2016年12月28日病故,现原告起诉案外人闫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刘某(妻)、被告苏某(母)、被告闫某(女)连带偿还上述借款。

2、律师点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外人闫某对原告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未提出证据证明本案涉诉债务为案外人闫某个人债务,以及其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外人闫某已经死亡,被告苏某、被告闫某系案外人闫某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鉴于被告苏某、被告闫某均未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故对于被继承人闫某生前所负债务,被告苏某、被告闫某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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