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罗联湖律师
罗联湖律师
福建-三明
主办律师

林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劳动工伤2019-02-17|人阅读
林某工伤赔偿纠纷案2019年01月30日 | 发布者:罗联湖 | 点击:76 | 0人评论
摘要:林某工伤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申请人林某于2012年3月份在被申请人XX公司工作,2013年2月份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分割车间工作时不慎被砸伤右脚,2013年3月份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9月份经市...

律师观点分析

林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申请人林某于2012年3月份在被申请人XX公司工作,2013年2月份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分割车间工作时不慎被砸伤右脚,2013年3月份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9月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十级,后申请人一直催促被申请人要求工伤赔偿,被申请人以解除劳动关系后赔偿推脱,2018年10月份,申请人委托我方,要求被申请人赔偿。

案情分析:本案林某工伤的事实已经无异议,但是本案有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是:一、关于仲裁时效问题,2013年所受的工伤,到2018年才申请赔偿,是否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对此,本人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后当事人说明每一年都有到公司催促申请人办理赔偿事宜,被申请人负责人都有说明要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但无证据证实。对此,本人建议申请人再次去催促被申请人,并且在此次沟通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并且告知其沟通过程应当注意的沟通内容。最后,申请人取得了充分的证据。第二、关于赔偿项目,本人充分研读《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积极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工资证明等材料。第三,关于医社保是否能否补缴问题,本人告知申请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医社保补缴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但是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诉,要求行政部门责任公司补缴。随后依法提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做好充分证据材料的准备后,我方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我方当庭提供的录音录像以及庭审调查的事实致使被申请人不得不承认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关于赔偿项目的裁决也在我方预估的范围之内,医社保补缴的请求虽然被驳回,但是申请人也准备按照我的建议到行政部分进行反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