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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损害赔偿2019-02-17|人阅读
高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2019年02月14日 | 发布者:罗联湖 | 点击:33 | 0人评论

摘要:高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情简介:2017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驾驶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罗某某(年龄较大)经过某路段时,因违反载人规定以及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只是罗某某不慎从车辆摔下来严重...

律师观点分析

高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2017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驾驶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罗某某(年龄较大)经过某路段时,因违反载人规定以及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只是罗某某不慎从车辆摔下来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罗某未能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将被害人罗某送往镇卫生院门口扣逃离现场,后罗某被卫生院人员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情点评:本案系交通肇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第一、本案赔偿金额的大小。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第一点本人要求受托人配合一起收集相关证据赔偿项目的证据,包括原告人的适格的证据、造成损失的相关病例、清单、发票等等,然后依照《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第二、关于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本人和公诉人沟通,依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详细论证本案应当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使公诉人当庭改变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为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结果:本案前期,被告人以其年龄较大,无力赔偿,并且认为交通肇事量刑较轻为由,拒不赔偿,并且态度极其恶劣。但是本人通过与法院以及公诉机关沟通后,认定被告人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且若不赔偿,不对被告人谅解,给被告人施加压力,最终迫使被告人赔偿损失。当然、由于本案是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最终本人和原告人解释,我们调解主张适当降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被告人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人所有款项后,原告人表示谅解,本案当事人对本人的工作也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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