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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伟律师
赵宏伟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赔偿请求权的经典案例

离婚2014-08-21|人阅读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赔偿请求权的适用

 

案例:林某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林某一记耳光导致李某右耳失聪。李某起诉林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中,林某一记耳光使李某右耳失聪,属于殴打性质的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的李某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所以,李某的医药费1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都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中李某提出赔偿请求,但未提出离婚请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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