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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敏鹤律师
邓敏鹤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2014-07-30|人阅读

摘要:由于借款人翟某莲连续短供4个月,作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代理律师,起诉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要求一次性全部清偿剩余贷款本息,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要求被告翟某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某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翟某莲,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

2、判令被告偿还《个人授信协议》20万授信额度项下的200,000元贷款的剩余本金187,254.79元,利息3,764.53元,罚息20.00元,复息41.72元,合计191,081.04元(暂计至2013年3月18日,之后按协议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3、确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处置被告的抵押物,以其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过合法传唤,本案于2013年8月23日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后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下达了民事

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

二、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剩余本金187,254.79元,利息3,764.53元,罚息20.00元,复息41.72元(暂计至2013年3月18日,之后按本院确定的还款期限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本案诉讼费****元,由被告承担。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应支付双倍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天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徐某某

书记员:朱某某(代)

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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