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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敏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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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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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4-07-30|人阅读

摘要:代理申请人深圳市伊之*服装设计工作室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边写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1万元,支付违约金,承担仲裁费,保全费。在仲裁立案后,即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1万的财产,为裁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最好的保障。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3】深仲裁字第77*号

申请人:深圳市伊之*服装设计工作室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 负责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敏鹤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边写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

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7日签订的《网络营销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3

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就其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深仲受字【2013】第742号)

本案适用2011年5月1日期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网络营销服务费11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滞纳金;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

仲裁费;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

被申请人答辩称:对申请人所提无异议,只是滞纳金希望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仲裁庭意见

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应付退款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申请人按照“110000*万分之八点四*逾期付款天数(从2013年6月16日起计至付款之日止)”

的公式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全费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元;

五、本案仲裁费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2013年9月26日

仲裁庭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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