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5月16立案,7月10日开庭,当庭调解离婚。立案后原告急于尽快开庭,由于被告拒不领取诉讼文书,为避免公告的后果,经过本人多次与法官联系,从原告处得知了其丈夫目前的居住地址,陪同法官前往其居住地址送达文书,大大缩短了开庭所需时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石某 ,女,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邓敏鹤,付桂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友好协商现就该纠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黄某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小孩,若 原告要带女儿外出,须先经被告同意;
三、被告放弃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某房产、深圳市罗湖区某某房产的房产权利;
四、被告放弃其婚后支付给原告姐姐石某某的人民币10万元“彩礼钱”;
五、原告当庭支付给被告人民币5万元;
六、原告当庭向被告返还结婚时的钻戒一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林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