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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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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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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

诉讼2016-04-27|人阅读

苏某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亮点】针对驳回起诉再审成功案例纠正了很多司法机关对工伤案件受理程序的错误理解。

【案情概要】苏某为铁道部某工程局(后变更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1993年因工受伤,脑外伤后遗症(右下肢轻瘫等),单位确认为工伤,并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苏某受伤后一直由妻子照顾,但对于苏某工伤待遇一直未有明确的说法。双方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有争议,对于工伤待遇项目和数额也有争议。2013年苏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申请劳动仲裁,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苏某不服起诉至西乡塘人民法院,西乡塘人民法院以苏某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律师继续代理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区高院裁定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至此,经过本律师长时间努力,一起老工伤待遇案件,终于克服立案难问题,成功进入实体审判阶段。区高院及南宁市中院再审过程,均采纳本律师代理意见,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案的胜诉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很多司法人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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