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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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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2017-12-26|人阅读

案件情况:2017年5月份,王某在菜市场买菜时发现菜摊上有一部手机,遂趁人不备将手机装进包中离开。后机主到事发菜摊前寻找无果,立即报警。公安通过查看周围的监控发现,系王某作案。故联系王某,王某到案,陈述自己确实拿了手机,但是不认为自己犯罪,自己是捡到手机,不是盗窃。事后经公安委托鉴定手机的价值为3000元。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移送起诉。

案件分析:本案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涉案的手机虽然是他人遗忘在菜摊上,但是手机的实际控制人转移为菜摊的老板,负责手机的管理,并不是王某认为的手机是无主物,自己捡到手机了。事后,律师向王某某解释犯罪定性法律规定,王某自愿认罪。后法院判处王某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的处罚。

办案心得:在拾得物品,在物主要求归还时,一定要及时归还,如果不归还的,可能会涉嫌侵占罪亦或者盗窃罪。因此捡拾他人物品后一定要报警,切不可贪占小便宜,将财产据为己有,而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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