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XX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X,男,19X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XX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X,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3)XXXX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XXX的起诉;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X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的事实是错误的。
1、主体不适格。借条的借款人的署名为李伟,而本案原审原告为XXX。并且在调查核实原告身份时,还注明是女性。从李伟到XXX,被上诉人XXX声称由于改名。但是借条李伟与XXX是否为同一人,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质证。
2、本案上诉人李XX不认识被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也认可上诉人的观点。但是从本案的所谓打款于第三人XXX的账号的时间为借据时间之前。既然不认识,为何在之前就打款,显然不符合逻辑。借贷不是本案上诉人李XX真实意思表示。
3、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实际履行合同才成立。原审查明,被上诉人XXX实际将款项打入被上诉人XXX的儿子XXX的账户中,上诉人李XX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反而被上诉人XXX实际取得了该笔款项。
结合以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X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的事实是错误的,应当认定该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XXX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是错误的。
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XXX举证证明了该笔款项按照XXX的要求打入了被上诉人XXX的儿子XXX的账户中,对此,被上诉人XXX也表示认可,上诉人李XX并未收到该笔款项。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虽然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XXX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被上诉人XXX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打入上诉人李XX的账户或者直接交付给上诉人李XX。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上诉人XXX主张借贷关系存在,应当由被上诉人XXX举证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李XX履行了出借的义务,但是被上诉人XXX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XXX作为实际收款人,应当依法被认定其与被上诉人X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应当依法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XXX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