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秦雪峰律师
秦雪峰律师
浙江-杭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分家析产纠纷(涉案主要标的—农改居安置房)

婚姻家庭2014-01-06|人阅读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秦雪峰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等,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5月,本律师接受本案原告赵某的委托,就原告赵某、胡某某(系赵某之子,未成年)诉被告胡某、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25月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本案经由法院两次庭审后,最终达成调解。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一家人,原告分别是被告的儿媳和孙子。经调查发现原被告双方200211月份共同申请新建住房一处,并于20048月份获批,随后建成本案所争议的位于拱墅区XXX路房屋一处,该房屋包含地下室及一至五层,其中二层为套房,其余几层及地下室均为单间结构,每层六间。房屋自建成后,被告除自己居住第二层套房外,其余房间一直由被告出租并收取租金。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依法理当享有相应的共有权益,但是被告自房屋建成后就一直将全部房屋及收益占为己有,虽经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均不予理睬。鉴于被告的行为,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两原告对于原被告共有的位于拱墅区XXX路房屋享有的份额比例为五分之三;2、判决被告将该处房屋五分之三份额的部分交付原告占有、使用,具体包括:地下一层中的三间、第一、三、五层的全部(每层各六间),共计二十一间(该房屋现实际为被告全部占用)。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两次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依据原被告共同的权益而申建且原告胡某某为独生子女,按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双份份额。后经法院调解以及我方积极配合之下,最终该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如下:

1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五分之三份额的所有权;

2、涉案房屋的地下一层的3间以及第四、五层的全部交付两原告占有、使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