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是渔民,因打鱼需要,非法购入雷管约2500枚。案发被抓,涉案私人均到案,且用长途大巴运输雷管,存在较大的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罗某等四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未实际上造成人员伤亡,用途为打鱼,而非其他非法目的,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从轻量刑;另,本案对于雷管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鉴定依据没有体现,鉴定过程不明确,鉴定方法存在问题,鉴定单位相关鉴定资质未审验。
最后,法院考虑本案情节及证据,采纳辩护人观点,对于罗某等四人从轻判处,罗某获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