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资金问题,曹某向外大量举债,到期不能偿还,于是将已经被法院冻结的房产售卖他人。该房产因故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是在物业管理处是记载于曹某妻子付某某名下。之后,因房产过不了户,请求返还购房款55万元不能的情况下,购房人报案至公安局并获得立案。曹某即刻被刑拘,案由定性为“诈骗”。付某某外出乘坐高铁时,也被警方抓获。
后律师介入,为付某某辩护。关键点即是“付某某不知道房产被法院冻结,未参与相关诉讼,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警方是不认同辩护人的观点。在本案报捕之际,辩护人亦向审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起初,检察院也是不认同辩护人的观点的,但是在最终审结时,检察院还是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对付某某不予以批准逮捕。此后,公安变更对付某某的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到期后,解除对付某某的监视居住措施。
辩护人成功的为付某某辩护,维护了她的权益。虽然夫妻之间可以推定“无话不讲,没有秘密”,但是,刑法明确规定罪行法定,证据须确实充分,并不允许进行“有罪推定”。何况,本案存在认为拔高罪行的嫌疑,不能定性为诈骗。相关书面意见已经发布在文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