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壹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合议庭、书记员、检察员:
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壹审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情况,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院办案参考。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是不认可检方对嫌疑人何某购买以及贩卖毒品数量的指控。理由如下:
嫌疑人雷某、段某贩卖毒品给何某,出于结算方便的目的,进行过相关记录。除了郴州市北湖区三里田“胖哥”那次贩卖之外,何某对于购买的毒品数量、品种、价格均认可。雷某自己所作结算当中,也是不包括三里田这次毒品交易的,何某总共到雷某处购买毒品8130元。
对于检方指控的郴州市北湖区三里田“胖哥”贩卖100克冰毒给雷某,雷某转卖给何某的指控,因缺乏嫌疑人何某向“胖哥”购买毒品的犯意,毒品未交付何某的事实,何某“购买”毒品品种、数量、交易价格等信息,以及“胖哥”等等关键嫌疑人信息,故该起指控辩护人认为不能成立。至多是雷某、段某自己购买毒品以及记录交易的行为。雷某本案当中是存在多处不实供述的。另根据何某与雷某之间的交易习惯,也不可能以26元每克的价格购买到100克冰毒。
虽然,何某与段某存在26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是通过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一是何某不知道雷某与段某在何人何处购买毒品;二是何某仅仅是向雷某、段某购买毒品,至于雷某与段某怎么购买毒品与何某无关;三是何某未表明购买毒品的数量以及价格;四是何某至始至终未收到毒品。结合何某的供述:其印象中,仅仅收到过雷某一次100克的冰毒,其余均是零散购买(此前双方已经有一笔100克冰毒的交易)。
继续结合何某与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何某前面与雷某的毒品交易,存在数量短缺的事实,总共少了七个油。按照他们之间的交易习惯确认,即少了7克冰毒。辩护人请求法院从检方指控中予以减除。辩护人经过计算,何某总共向雷某购买的冰毒应为181克。
何某购买的毒品数量,是否就等于贩卖的毒品数量呢?显然,我们不能如此推论!结合本案证据来看,有如下理由:
一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何某因为感情问题才导致吸毒,平时吸毒量非常大,按照他自己的话来讲是每天吸食一、二百元左右的冰毒和麻古,有时候还是2克冰毒和2粒麻古。微信聊天记录里面体现出何某的毒瘾相当大,案发被抓时,查获的毒品也是何某买来自己吸食的。二是何某是村组干部,自己经商,能够消费起毒品。三是何某总共在雷某处购买的毒品数量也不多。也即,何某购买来的毒品大多数是供自己吸食,而非贩卖。
本案中,指证何某贩卖毒品的人仅仅是李某、廖某、黄某三人。其中,黄某每次都是通过李某向何某购买毒品。他们每次购买毒品都是100元,购买次数也不多,何某与他们之间,属于熟人之间的代购毒品性质,没有获利。
综上,辩护人认为,何某贩卖的毒品数量非常之少,且贩卖对象都是熟人或朋友,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是有限,是代购性质,没有获利。辩护人认为应以目前能够查证属实的李某、黄某、廖某在何某处购买的毒品数量为准,来确定何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确定嫌疑人何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何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到案后,完全坦白自己的罪行,与其他人的供述或者陈述能够吻合,认罪态度极好。
2、因为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吸毒,家中尚有年迈老母需要赡养和一堆儿女嗷嗷待哺。
3、贩毒时间很短,贩毒对象和范围有限,购毒完全是自己吸食,没有获利。
4、平时为人获得村民及周边群众、干部的认可,担任自身村组组干部。
5、没有前科劣迹。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并据实评断本案,对嫌疑人何某从轻判处,好让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照顾家庭。
此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