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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律师
李云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19-08-21|人阅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未离成婚,可能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导致家庭矛盾不可调和。在此情況下,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基本案情

吴某、甘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吴某分别于2014年、2015年向该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吴某于2016年再次向该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7年判決不准离婚。2017年,吴某发现夫妻共有的银行账户余额减少,并认为甘某频繁取款的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金64万元、公积金10万元、养老保险自缴6万元)。经查证,甘某确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法院裁判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64万,原告分得32万元,被告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三、律师点评

(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即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理由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目的在于保护离婚前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利。本案中,吴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吴某主张分割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两金的提取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被专移的风险小,且双方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因此,法院对该两金不予分割,并无不当。

四、知识延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

(一)请求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等。

(二)必须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主动提出请求。该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三)一方有下列行为的发生,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隐藏、转移、変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行为。

五、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財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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