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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吉林省“1亿元”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合同纠纷2018-07-26|人阅读

代理吉林省“1亿元”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殷乐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8日,松原市某粮贸公司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合同《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松原市某粮贸公司将从案外人吉林某公司受让的9200万元债权,转为借款借给成都某公司(成都某公司欠吉林某公司9200万元货款),借款利率标准为年7.5%。松原市某粮贸公司与成都某公司共同确认《借款合同》生效即视为借款已经发放完毕。

同日,松原市某粮贸公司与成都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为保证松原市某粮贸公司债权的实现,成都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川某公司80%股权质押给松原市某粮贸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松原市某粮贸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松原市某粮贸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四川某公司对成都某公司的借款9200万元及利息,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承办过程】

本案承办难点在于选定诉讼方向。原、被告之间既有《买卖合同》又有《借款合同》,同时还存在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数额要大于《借款合同》中的本金9200万,同时本案中存在四方当事人,四方当事人之间又签订过很多份并列存在的相关合同,这使本案存在多种可能的诉讼方向。每一种都有利弊,可以以本案原告为债权人主张买卖合同的货款,或者主张偿还借款,也可以以案外人为原告主张买卖合同货款等,同时每种诉讼的标的额也不同。在考虑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最终我选定以原告为主体主张偿还借款,这样的诉讼方向胜诉把握最大,虽然相对于其他诉讼方向标的额是略有减少,但是借款中有抵押、质押及保证,可以保证当事人在胜诉后更好的实现债权,不会构成空有一纸胜诉判决却无法追回款项的境地。

【审判结果】

胜诉!

一、被告成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松原市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9200万元及利息16675000.00元;

二、被告四川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四川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成都某公司的追偿权;

三、原告松原市某公司对被告成都某公司质押的在被告四川某公司中拥有的8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松原市某公司对被告四川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某某的房产及其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85175.00元,由成都某公司、四川某公司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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