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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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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双鸭山市1100万元合同纠纷案胜诉

合同纠纷2018-07-26|人阅读

代理双鸭山市1100万元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殷乐律师

【案情简介】

2016116日,原告黑龙江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签订《水稻收购烘干储运联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为原告收购、烘干水稻,粮食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按2016年国家储备粮规定的水稻等级价格结算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支付被告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潮水稻款22,745,574.00元(约合7541.16吨)。截止到2016128日,被告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累计入原告仓库干水稻4343.48吨,价款13,638,527.20元。剩余干水稻2900.33吨(价值9,107,046.80元),被告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某及被告集贤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某二人私自卖掉,款项被占有。经原告与被告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对账,双方确认截止到201719日,被告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尚欠原告水稻款及利息9,251,923.07元。被告集贤县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为上述水稻款本息及违约金等全部经济损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承办过程】

本案承办难点在于原告水稻被被告私自变卖,与原告签订《水稻收购烘干储运联营协议书》的主体,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谢某没有任何偿还能力。同时对私自变卖的水稻数额及价值没有确定及统计出来。本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原告公司人员进行统计,确定了原告认为被变卖的水稻数量及价值。同时向原告了解有偿还能力的人及公司有哪些。经多方查证发现私卖水稻的另一当事人宿某拥有的集贤县某公司名下有财产,我方第一时间找到谢某、宿某,要求其写下《对账单》及《承诺函》,确认欠款数额,并要求集贤县某公司对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在被告没在约定时间还款的前提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

【审判结果】

胜诉!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原告的损失全部被偿还。

一、被告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某公司粮款9,107,046.80元;

二、被告集贤县某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某公司违约金1,137,278.70元;

三、被告集贤县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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