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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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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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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2019-05-16|人阅读

建议将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

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您好,我是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害人孙某代理律师张军,自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多次约见被害人,认真听取被害人的陈述,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供您参考。

代理人认为,本案存在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郝某、方某情形,建议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理由如下:

第一、在本案中,刘某、郝某、方某在询问笔录中均明确承认对被害人共同实施过殴打行为。

首先,本案案发于2018年8月2日7时许,在案发当日,侦查机关均对在场所有人员做过询问或讯问笔录。因本案中,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刘某实施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在此不予赘述。

其次,郝某在的案发当日2018年8月2日13时08分至2018年8月2日14时05分询问笔录中,郝某多次承认与其丈夫刘某、妹夫方某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

具体如下,P66倒数第二行,当侦查机关问及因何事将你传唤至公安机关时,郝某回答“我和我丈夫刘某还有妹夫方某和别人打架了”;P67倒数第四行,郝某陈述“我就用手推了他肩膀一下”;P67倒数第一行,郝某陈述“我也用手打了他两个嘴巴子”;P68第九行,郝某陈述“我也过去打了他两下,就是用脚踢了这名工头的腰和屁股两下”;P68倒数第一行,侦查机关问及都有谁参与打架了,郝某回答道“我和我丈夫刘某还有我妹夫方某”,

再者,方某在的案发当日即2018年8月2日9时50分至2018年8月2日10时30分询问笔录中,也多次承认与爱人的姐姐郝某、姐夫刘某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

具体如下:P76倒数第三行,当侦查机关问及因何事将你传唤至公安机关时,方某回答“我和我媳妇的姐姐郝某、姐夫刘某和别人打架了”;P78第三行,方某陈述“我拽住了这个孙某左手腕”;P78第四行,方某陈述“我顺势用脚踩住孙某的后腰,然后往外拽孙某的左手腕”;P78倒数第三行,侦查机关问及都有谁参与打架了,方某回答“我、刘某、郝某,和孙某”;P79第二行,侦查机关询问你是怎么拉的老板,方某回答说“我就是拽他的胳膊,用右脚踩住他的腰。”

第二、除刘某、郝某、方某三人笔录中自述参与了殴打被害人外,本案现有其他证据也足以证明该三人共同实施对被害人殴打行为,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首先,针对郝某实施对被害人殴打行为,除郝某本人供述外,还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当日(即2018年8月2日14时至2018年8月2日15时15分)供述:“我和我妻子郝某还有我妹夫方某和别人打架了”,“我媳妇就用手推了他肩膀一下”,“我媳妇当时用手过去打了他两个嘴巴子,用右手打的他左脸,打了两下”,“后来我老婆和我妹夫用脚踢这名工头的腰和屁股两下”,“我和我老婆郝某还有我妹夫方某还有对方那名工头参与了打架”。

2.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18年10月30日16时10分至2018年10月30日17时30分笔录中供述:“我媳妇一着急就用手朝着这个左脸部给了一下子”,“我老婆郝某、我妹夫方某,还有孙某和我,都参与打架了”。

3.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18年10月31日16时27分至2018年10月31日17时00分笔录中供述:“我媳妇郝某抽了孙某嘴巴子”。

4.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18年11月28日14时5分至2018年11月28日15时00分笔录中供述:“郝某这时就打了这个老板一个嘴巴子”,“郝某看见这个老板咬住我,他就过来拽住那个老板的衣服往后拽这个人”。

5.被害人孙某在2018年8月5日16时35分至2018年8月5日17时3 0分笔录中供述:“这个女的用手在我的背后扇我的头部和耳根附近”,“那个偏胖的男的和这个女的打我的头部和后腰”,“那个女的先动的手,先用手扇的我的头和耳根附近”。

6. 被害人孙某在2018年10月30日20时48分至2018年10月30日21时20分笔录中供述:“这个女的就用手扇我嘴巴子”,“这个女的和那个瘦瘦的年轻男的造成我的伤”。

7. 被害人孙某在2018年11月27日9时40分至2018年11月27日10时50分笔录中供述:“那个女的上来就打我几个嘴巴子,打了好几个嘴巴子”,“对方较胖的那个男子抱住我的腰部将我摔倒在地,那个女的上来还要打我”。

8.证人郝大某在2018年8月2日19时30分至2018年8月2日20时05分笔录中供述:“我的大姑爷和小姑爷还有我闺女跟别人打架”,“接着我大闺女郝某又上去朝着孙某的左脸给了几下”,“我大闺女郝某、大姑爷刘某,二姑爷方某、孙某都参与了此事”,“我大闺女看到我大姑爷刘某被咬了,就用手上去超孙某的左脸来了几下。

9.被遗漏犯罪嫌疑人方某在2018年8月2日9时50分至2018年8月2日10时30分笔录中供述:“我和我媳妇的姐姐郝某、姐夫刘某和别人打架了”,“郝某这时也拽着孙某的后脖领子”,“我和刘某、郝某和这个老板参与打架了”,“郝某是怎么打这个老板的,他就是抓住老板的后脖领子,我感觉应该打了”。

10. 证人高某在2018年8月2日8时40分至2018年8月2日9时30分笔录中供述:“我看见这个女的用手打我老板孙某的左脸”,“在这个过程中我还看到这个年轻的女的用右手打我老板的左脸两三下,我就赶紧过去,我想用手机拍照,然后这个女的过来就拦着不让我用手机”,“就是这个女的,和两个男的,孙某都参与了打架”,“一开始这个女的先扇的我老板嘴巴子”。

11.证人高某某在2018年8月2日10时15分至2018年8月2日10时55分笔录中供述:“那名女子用手推了孙某左肩膀一下”,“那名女子用手拍击孙某的面部”,“那个女的刚开始和孙某对打了”。

12.鉴定意见书,“孙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为轻微伤;双侧鼻骨远端骨折,为轻伤二级。”

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郝某与刘某、方某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

其次,针对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方某实施对被害人殴打行为,除本人供述外,还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当日(即2018年8月2日14时至2018年8月2日15时15分)供述:“我和我妻子郝某还有我妹夫方某和别人打架了”,“我妹夫就过来拦着从他后面抱着他”,“后来我老婆和我妹夫用脚踢了这名工头的腰和屁股两下”,“谁都参与打架了,我和我老婆郝某,还有我妹夫方某还有对方那名工头”

2.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18年10月30日16时10分至2018年10月30日17时30分笔录中供述:“郝大某的老板被方某摔倒之后”,“都有谁参与打架了?我老婆郝某、我妹夫方某,还有孙某和我”。

3.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18年11月28日14时5分至2018年11月28日15时00分笔录中供述:“方某将这个老板摔倒在地”,“你如实供述,是你将这个老板摔倒在地还是方某将这个人摔倒在地上,方某摔倒”,“方某将这个老板摔倒在地上后,这个人半趴在地上,我就过去先朝这个人的老板臀部踢了两脚”。

4.被害人孙某在2018年8月5日16时35分至2018年8月5日17时3 0分笔录中供述:“这两名男子分别用手架住我的胳膊,然后这个女的用手在我背后扇我的头部和耳根附近”,“同时一个穿做黑色上衣的偏胖的男的抱住我的后腰,把我摁到了坐在地下”,“我把那个瘦瘦男的腿抱起来,但是那个偏胖的男子和这个女子打我的头和后腰”。

5. 被害人孙某在2018年10月30日20时48分至2018年10月30日21时20分笔录中供述:“其中有两个年起男子架住我的胳膊,这个女的就用手扇我嘴巴子”,“之后我被其中一个年起男子体型有矮胖的男将我摔倒,之后我就趴在地上了”。

6. 被害人孙某在2018年11月27日9时40分至2018年11月27日10时50分笔录中供述:“那两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一上来就一人拽我的一个胳膊,并且说不给钱是吗?然后那个女的上来就打我几个嘴巴子,打了好几个嘴巴子”,“对方较胖的那个男子抱住我的腰部将我摔倒在地,那个女的上来还要打我”,“这时对方两个男子就对我拳打脚踢朝我身上打”,“对方那个较胖的男的将我摔倒后也打了我,他将我摔倒在地上后,也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几下”。

7.证人郝大某在2018年8月2日19时30分至2018年8月2日20时05分笔录中供述:“我的大姑爷和小姑爷还有我闺女跟别人打架”,“孙某也就跟着我大姑爷往前一趴,双方就倒在地上了,同时我的小姑爷就上去拽住孙某的左胳膊往外拽,并用右脚踩住孙某的后腰”,“都有谁参与此事了?我大闺女郝某、大姑爷刘某,二姑爷方某、孙某都参与了此事”。

8. 证人高某在2018年8月2日8时40分至2018年8月2日9时30分笔录中供述:“ 那两个和他一起来的男的分别抓住我老板的胳膊”,“我认为他们拉偏手了 ”,“另外两名男子也过去用脚踢了这个老板的腰和腿”,“现场谁都参与打架了,就是这个女的和两个年轻男子和我老板孙某”。

9.证人高某某在2018年8月2日10时15分至2018年8月2日10时55分笔录中供述:“和谁发生打架了,和一名女子和两名男子”,“那名矮个子的从孙某身后抱着他,两个人就一起摔倒了”

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方某与刘某、郝某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

第三、从侦查机关提供的刘某到案经过材料中,侦查机关明确载明郝某殴打孙某左耳,故也应将郝某列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第四、从本案案发当日询问或讯问涉事方的顺序(从高某、方某、高某某、郝某、刘某、依次到郝大某),并结合案发当日获取的笔录,均可以明确参与打架的人员为刘某、郝某、方某、孙某,但是侦查机关却将郝某、方某本应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却列入了证人身份,无事实法律依据,不排除侦查机关故意遗漏。

第五、从本案的接报时间2018年8月2日7时48分,到本案受案时间2018年10月20日,再到立案时间2018年10月26日,再到采取强制措施时间2018年10月30日19时30分,无法排除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郝某、方某与刘某之间串供的可能,故本案应着重考虑首问证据。

综上,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郝某、方某,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殴打行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且现有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故代理人认为侦查机关不应将犯罪嫌疑人郝某、方某予以遗漏,故向贵院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代理人:张军律师,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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