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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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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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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5-05-12|人阅读

关于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就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特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是一次意外。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罪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拨打110,对被害人实施抢救。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

二、被告人系农民,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其中“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也就是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三、被告人的自身家庭情况比较困难,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一个幼子,妻子是残疾人,此次交通事故,也使自己的家庭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还望法院能够从宽处罚被告人,能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被害人的家庭以及被告人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但是逝者已矣,能不能给生者一个机会,纵观本案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徐州市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盛浩 律师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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