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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峻清律师
何峻清律师
湖北-荆门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及提供劳务的责任混合

损害赔偿2017-04-23|人阅读

2014年11040720分许,王X华驾驶鄂HXXX#轻型普通货车(车厢上载吴X云等人)由钟祥市A镇胡港村至B镇侯集乡(建房夹膜板),行驶至*省道A镇*村*路段,因超车时操作不当致车厢上乘坐人吴X云甩落路面受伤,造成吴X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王X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云无责任。(建房夹膜板的雇主杨X胜,男,196951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AX港村,车辆实际所有人、也是受害人、司机的雇主。)在王X华被刑事拘留后,死亡家属到司机家闹事,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围堵大门,司机的家属认为自己家庭贫困,没有钱赔偿,丈夫要被判刑,也不愿意赔偿。本律师接受交警队的邀请,在问清楚情况后,会同交警组织三方调解。开始建房夹膜板的雇主杨胜不愿意赔偿,认为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司机是全部责任,与自己无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讲明法律规定、道理后,杨的态度转变,抓住时机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经三方申请调解,依据《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比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吴云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明细:1、死亡赔偿金:18年×8867=159606元;2、丧葬费:19360元;(已经支付20000元)3、医疗费24000元(已经有杨兴胜支付)4、杨兴胜、王艳华自愿补偿其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计25394元;

合计损失:228360元,减去已付部分,杨X胜、王X华还赔偿185000元。

二、王*华赔偿吴*云亲属人民币70000元,已赔偿的20000元除外,杨兴胜另外赔偿115000元。

因受害方的损失得到赔偿、出具谅解书,王X华被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调解达成协议后三方当事人都满意,同时也得到交警部门对律师工作的认可、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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