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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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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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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分手后房屋应该归谁?

婚姻家庭2017-05-04|人阅读

【案情简介】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15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6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份,考虑到以后结婚之需,双方决定购买房屋。王先生全额出资,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刘女士的名下。但时间不长,双方开始因生活和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争吵。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166月份提出分手,并要求刘女士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但刘女士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属于自己的,不同意返还并协助办理手续。【争议焦点】1.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2.王先生能否得到房屋,如不能,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分析】1.涉案房产应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王先生无权要求返还房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首先推定就是属于谁的,而不论出资情况。

2.王先生不能取得房屋,但可以基于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由向刘女士主张相关财产权利。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往往一时冲动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钱款。一般来讲,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即这种行为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接受方继续占有给付的大额钱款已失去了相应的基础。应依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将该钱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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