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沈杨飞律师
沈杨飞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伍X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辩护成功获缓刑)

刑事辩护2016-05-11|人阅读

公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上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方**,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鲍陈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丙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壮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C某某(曾用名**,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D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E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F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杨飞,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G某某,女,19***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H某某(曾用名**),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J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K某某(曾用名**),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L某某(曾用名**),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I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潘*,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J某某、K某某、L某某、I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6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代理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某某及其辩护人方**、刘**、被告人乙某某及其辩护人鲍陈佳、被告人丙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A某某及其辩护人顾**、被告人B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C某某、被告人D某某及其辩护人季**、被告人E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F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杨飞、被告人G某某及其辩护人何**、被告人H某某及其辩护人仇**、被告人J某某及其辩护人丁**、被告人K某某及其辩护人蒋**、被告人L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I某某及其辩护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卢**、冯**庭后提交辩护意见。期间,因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甲某某于2008717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20126月,被告人甲某某从国外购买MT4平台交易软件,后招聘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对购买的MT4平台交易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增设自动出入金、自动返佣、防漏洞等插件,以投入使用后通过后台控制致投资者亏损骗取他人钱款。嗣后,被告人甲某某先后虚构“**集团(**交易平台和“**投资交易平台,联系**有限公司等代理收取款项,利用自己开发的MT4软件组织被告人H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I某某及M某某、N某某、张**、辜**、李**、邱**、王**、王**、王**、潘**、段**等人诱骗他人投资交易,通过后台管理控制交易行情、价格等致投资客户亏损,骗取他人钱款;或者聘用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等人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并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等服务,供他人虚构交易平台用于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2331956.72元;被告人丁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5075961.32元;被告人H某某、J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289026.83元;被告人L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608882.06元;被告人I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521329.81元;被告人K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42360.99元。

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I某某于2014813日分别在湖南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I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I某某均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甲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提出:1、第一、二节事实中未虚构**平台和**平台,二平台均在国外正规注册,交易过程中也未提供虚假行情和价格致客户亏损,客户可以随时出金,部分客户盈利。2、第三节事实。**公司的软件销售是合法经营的,其他平台公司是否构成诈骗与**公司无关,故与其他平台公司不构成共同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一、各被告人在****二平台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公司开发的软件插件功能符合行业惯例,且不具有从根本上诈骗平台客户钱财之功能。2、公诉机关以插件功能证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各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而这些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吻合,属于证据不足。3、本案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被告人供述客观真实性不高。4、涉案网络交易平台使用插件功能,即时插件功能具有虚假成分,也不会对客户的投资款项构成非法占有,属于民事欺诈。在软件插件运行过程中,还是有部分客户是盈利的,且也有同案犯以投资客户的身份参与平台公司的交易。5、根据相关证据,****二个公司可能确实存在,即使上述二平台在香港没有注册或者注册了与本案无关,但投资客户在二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完全真实,也不能认定平台公司构成诈骗。6、二平台公司具有自行交易、自行操作,投资客户及平台公司对交易结果均认可并给付;客户资金出入自由;平台黄金价格走势均与国际接轨等特征证明平台并非诈骗,甲某某等人对平台公司资金运行不当,不能据此认定存在诈骗行为。7**公司还有众多其他合法业务,本案应当以单位犯罪的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综上,本案宜对****平台具有决定权的负责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层领导及一般成员不构成犯罪。二、在平台公司确已经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因**公司员工没有协助平台公司诈骗客户钱财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出售软件需有资质,软件买卖并不违法,此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起诉书认定各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1、起诉书认为本案涉案平台通过插件控制后台进行诈骗,但起诉书认定的平台公司大部分没有购买或使用插件。购买插件的公司也可以选择是否启动插件,应当加以区分。2、不能将客户投入到平台中但没有进行交易的投资款认定为犯罪金额。

被告人乙某某对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提出有些插件如自动返佣插件在其进入公司前就已经存在,并非由其设计研发。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乙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一、事实方面。1、乙某某不知道公司的真实经营业务,也没有接触过平台运营,对公司或者甲某某出租MT4平台,开设的MT4平台系对赌交易平台的情况一无所知,缺乏本案利用平台事实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基础。2、开发插件只是完成甲某某交待的工作任务,而甲某某对插件的使用目的进行隐瞒和误导,并未告知乙某某等人这些插件的真正用途,乙某某没有与甲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故意。3、插件本身只是一个程序,各项功能可以开启或者关闭,插件的参数也可以调整为对客户有利,违法利用技术实施诈骗行为才构成犯罪,乙某某在不知道对赌模式的情况下研发插件程序本身是无罪的。4、乙某某在公司拿的是固定工资,没有业务收入。甲某某口头承诺给乙某某**平台收益10%的分红只是作为奖金激励乙某某开发插件的工资待遇,且实际并未发放。二、证据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乙某某有诈骗的犯罪事实。1、本案所有证据中,只有被告人乙某某自己的供述证明其对MT4平台系对赌交易平台是明知的,且其口供系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情况下取得,依法应予排除。2、大部分被告人当庭供述均与侦查机关口供不一致,多个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由刑讯逼供现象。三、对于起诉书认定乙某某的诈骗数额等同于甲某某的诈骗数额有异议。1、部分客户入金后未操作未出金即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数额、以及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予以扣除;2、乙某某入职时,**公司已经在从事MT4平台出租业务;3、部分平台公司采取的诈骗方式与乙某某设计的插件毫无关系。此外,还请考虑到乙某某入职时是刚从大学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社会认知能力及社会经验相对较少,初入社会不经意误入歧途,本性纯良质朴等因素,对其公正判决。

被告人丙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进入公司后一直负责网站技术工作,包括手机版网页和会员管理系统的开发,并未参与插件的讨论和开发。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商量过实施诈骗活动,认定其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其辩护人提出:一、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丙某某仅负责网站技术开发工作,主要完成网站部分的会员管理系统(自动出入金)、手机版网页,该两项工作成果均系通用软件,根本不具备欺诈性质和欺诈功能,丙某某并未参与防漏洞插件的研发。2、起诉书指控的客户亏损金额未扣除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公司提取的归客户所有的金额;丙某某并无与甲某某、乙某某等人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更未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二、罪名方面,丙某某不构成诈骗罪。1、丙某某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在公司是一名网站开发及维护的技术人员,只负责网站建设,不负责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公司及平台的经营情况及防漏洞插件的具体用途,其对网站的维护不应认定有协助诈骗的主观故意。丙某某在诈骗行为实施前就已经完成了主要工作,不可能涉及到诈骗。2、丙某某未参与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其主要工作成果就是会员管理系统和手机版网页等通用管理软件的开发,并未参与滑点、延时交易、最大单量限制等问题插件的讨论及开发,同时其工作成果先于问题软件的开发。综上,请求给丙某某一个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丁某某提出其没有通过后台操控的方法致使客户亏损,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其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辩护人提出:1、丁某某不是该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听从领导安排负责网站的相关工作并兼做**平台的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丁某某直接参与的只有被害人付政和邓波澜两个事实,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3、丁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A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只是负责出租软件,对软件或插件的具体功能不清楚,也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人提出:一、按照起诉书指控的框架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A某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后来在**公司兼职做业务员,第一节事实中**公司诈骗128万余元与A某某无关;2、从共同犯罪角度分析,没有证据证明A某某与甲某某存在诈骗犯罪的意思联络以及犯罪分工的具体决定。作为从犯,A某某也只需对自己参与的行为负责。其在**公司兼职业务员时其客户亏损仅9666.11元,在**公司其很多客户维护是替B某某而为,难以区分是谁的客户,因此起诉书指控A某某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缺乏法理基础。二、具体到A某某本人的犯罪事实。1、第二节事实中A某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一种商业欺诈。本案中,平台客户为了谋求利益,开设平台与客户对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客户交易中的正常亏损以及手续费。平台客户为了控制亏损以及谋求更多的利益,使用滑点插件,但仍然控制在较小的不易察觉的范围,这仅仅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若查明平台确有诈骗事实,在认定涉案金额时也应再减去被害人在平台上的余额或查扣的存款、以及正常交易的亏损。2、第三节事实不构成诈骗,而是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非法经营罪。A某某所从事正常工作职责,与樊**、徐**、徐**等客户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公司的软件与这些客户的产生后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背景,A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等实际情况,给予公正判决。

被告人B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只是一名打工者,参与程度不深入,只参与出租其中四家平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且其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定性。B某某不构成诈骗罪。1、平台租赁方及甲某某等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赚取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正常亏损,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平台方利用滑点等插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当属于合同欺诈,其行为相对于客户的正常交易,仍然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并未涉嫌犯罪。2B某某与他人之间并无诈骗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只是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取得合理的报酬,从未与甲某某有共同购买软件、租用服务器、开发插件的意思联络。3B某某通过正规招聘进入公司工作,主要工作是接待有意向的客户,按照公司教的说辞介绍MT4软件并定期提醒客户交纳租金,其对老板和平台客户的行为并不完全了解,无论从主观认识、客观行为还是从刑法期待可能性原则上均不应就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即使经法庭审查后认为B某某构成犯罪,也应当是非法经营罪。甲某某即平台客户设立投资平台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B某某也从未有过帮助他人诈骗的意思。三、本案涉案金额计算不当。1、如果认定平台客户有诈骗行为,只有查明在租用平台过程中与B某某有共同诈骗故意的平台诈骗金额才能计入B某某涉案金额。2、客户在平台中的正常亏损、佣金、平台上涉及侦查机关查扣的存款均应予以剔除。3、本案中徐**、徐前青、吴金琦、苏柳杰、尹治兴并非B某某客户,同时甲某某设立的****两个平台与B某某无关,也应剔除。四、B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因生育小孩原因于2013年休假,此后一直未正常上班,对本案并未深入参与,相对于其他从犯应处罚更轻。五、B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公正判决。

被告人C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不清楚软件插件的具体功能;作为公司员工,只应对自己参与的部分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平台的金额计算不合理,有部分客户的资金还在交易账户内,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不能出金。

其辩护人提出:1C某某系从犯,其在公司中从事业务员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3、主观恶性较小。并未明显察觉到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只领取工资及正常业务提成。4、社会危害性小。其工作只是发展、维护客户以及一些公司日常事务,并未引导客户操作导致他们亏损,客户亏损与其没有直接联系。5C某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对C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D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其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有误。

其辩护人提出:一、**公司出租MT4平台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公司于2008年合法成立,成立之初并非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转租MT4软件的行为也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2、甲某某是20126月份购买MT4软件继而将出租该软件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发防漏洞插件并附着于平台出租则是2013年年底的事情。3**公司未经MT4平台开发者迈达克公司授权私自出租MT4软件,并以此为主营业务构成侵权,属于单位犯罪。4、甲某某在**公司出租MT4平台不构成诈骗,而出租防漏洞插件是否构成诈骗有待商榷。甲某某的行为符合了为诈骗者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这一要件,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欲实施犯罪这一情况,故不构成诈骗罪。二、**公司与****两平台无关。1****平台是甲某某于201367月份出资设立,分别由原**公司员工H某某和甲某某远亲I某某负责运营,实际上控股人是甲某某而非**公司。2、二平台与**公司对接的银行账号分别是甲某某的老婆和表妹,也说明二平台具有独立于**公司的财产。3、二平台与**公司的员工均各司其职无关联。三、若经审理认为甲某某出租防漏洞插件构成诈骗,D某某因为未出租插件也不构成诈骗罪。1D某某客户中承租插件的只有成都尹,但该客户只是最初通过QQ接触的业务员是D某某,后来是与甲某某详谈承租软件及各类插件事宜,不能简单地认为D某某实施了出租防漏洞插件的行为。2D某某等业务员从未主动推销过MT4软件及插件,均是承租商前来询问才予以解答。3D某某对于防漏洞插件具体的设置工作并不了解,不存在D某某能够帮客户设置或者教客户设置的可能性。四、D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出租MT4软件上对甲某某起到了帮助作用,可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从犯。此外还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等从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E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不知道是否触犯法律。

其辩护人提出:一、事实方面。1、对认定E某某涉案金额持有异议。首先,诈骗金额应当扣除正常交易盈亏和还在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其次,E某某与该涉案金额之间缺乏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E某某直接参与到涉案金额的诈骗活动中;第三、从时间上看,E某某自20133月进入**公司,从20142月份才开始兼做MT4软件的出租工作,而公司从20126月开始对外出租MT4软件,故即使E某某构成犯罪,其犯罪金额也应从20142月或者明知其从事犯罪活动之日起算。2、第三节事实中,另案处理的人员中除了苏柳杰通过E某某与**公司有交易来往,其他人员均未通过E某某与**公司进行软件租赁交易行为,这部分涉案资金与E某某也无关联性。二、定罪方面。1E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E某某进入公司初期负责制作公司交给的网站设计工作,20142月份开始兼职做软件出租获得一定的销售提成,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投资者财物的目的。(2)客观上其在出租软件及插件时并无虚构和隐瞒真相,制作网页时也均为单纯的介绍和推广性质,并无虚构事实等内容,且网页与客户平台并无直接关联性;软件交易平台也并非一个虚构的交易平台,在没有使用相关插件的情况下,其交易数据都是真实的;即使平台是虚构的,也是相应的租赁者对投资者做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E某某无关。(3E某某出租软件及插件的销售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发生无因果关系。(4E某某与租赁软件的代理商及甲某某之间并无共同的犯罪故意。E某某出租软件和插件与代理商吸引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E某某不知道也不能控制代理商如何使用软件,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对经过专业升级改造的MT4软件并不了解,甲某某也从未告知E某某等人其犯罪意图。(5E某某在工作期间从事的制作网站及MT4软件出租行为系公司行为,其仅是履行工作职责。2E某某明知其所出租的MT4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代理商,从而获取公司销售提成,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三。其他量刑情节。E某某系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通过正常招聘途径进入**公司,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其被抓获后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E某某公正判决。

被告人F某某称不清楚自己是否犯罪,尊重法庭判决。

其辩护人提出:一、起诉书指控F某某涉嫌诈骗罪及参与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同被告人进入公司时间不一样、工作内容不一样,但指控的犯罪金额却完全一样,显属错误。第三节事实中设计的平台客户均不是F某某出租MT4软件业务发展的客户,F某某只参与过尹治兴平台公司的网站制作,部分平台在F某某进入公司前已经启用网站。故只有尹治兴的平台公司与被告人F某某有关,且尹治兴的平台启用时间为201310月份,此时被告人F某某是否知道MT4平台及其功能尚不清楚。此外,同样是制作网站的工作人员王**、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理,F某某也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F某某参与部分行为的定性分析。1F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开展的网站制作、MT4软件出租活动,均属单位员工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如果代表公司事实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据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理。2F某某与被告人甲某某等**公司成员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F某某既没有与诈骗平台的工作人员共同商议诈骗犯罪,也不符合因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而构成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条件。三、如果法庭经审理仍认为F某某构成犯罪,其有如下法定、酌定情节。1、不能因为主犯从一重罪处罚而对F某某也直接按主犯罪名定罪量刑。如果是单位犯罪,对F某某应作出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2F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3F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参与涉嫌犯罪的全部行为和过程。从陈**等人的询问笔录推断,在2014813日之前无任何证据证明F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F某某本人的供述,司法机关不可能确定其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属于以自首论的相关规定,现因侦查机关应当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但事实上未制作这一工作疏忽不能认定F某某系自首,但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4F某某参与犯罪所得金额相对较少。5、进入公司时刚刚大学毕业,无犯罪前科,在参与犯罪的过程中无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非常小,因不知情而误入公司参与了相关行为。6、本案可能存在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建议法庭排除掉部分讯问笔录后对其余部分进行综合判断后谨慎适用。综上,请求对被告人F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其他较轻的刑罚并适用非监禁方式执行刑罚。

被告人G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犯罪主体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2、关于G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金额问题。根据起诉书分述内容及相关证据,均不能确定G某某实际参与的诈骗金额,也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分赃行为,其每月仅领取固定工资。3G某某在本案中从事的仅是最低端的职务性行为,作用地位是微不足道的。体现在其没有领导性职务,没有参与任何决策、运营性会议,对大多数员工是不认识的。4G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无前科。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依法判处G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H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提出:其自己及公司很多员工均在平台开始账户进行投资操作,并不知道是诈骗平台,主观上没有诈骗意图;平台的设立隐瞒了部分事实,但和客户的亏损没有关系,没有通过后台设置来使客户亏损;对自己和J某某的诈骗金额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一、本案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主观上各被告人没有骗取客户资金的故意。因软件存在漏洞,公司插件的设置目的是让交易更加公平合理而不是为了恶意骗取客户资金。2、客户并非全部亏损,也有部分盈利。3、客户出入金都是自由的,平台方也会对第三方支付的资金进行增补,以便客户顺利出金。4H某某自己及多名公司员工也在**平台上开户投资,更加说明其不知道平台是不公正的。二、H某某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投资人,只是一个打工者,不应当对该公司所涉全部诈骗金额负责,应当以其自己发展的客户损失认定其犯罪金额。三、H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H某某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

被告人J某某对罪名没有意见,但对指控其的犯罪金额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定性。被告人J某某不构成诈骗罪。1、从主观上看,J某某作为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对公司交易平台插件的功能、用途、作用及产生的后果均不清楚,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2、从客观上看,J某某作为普通业务员,在博客上写文章,在QQ群里与客户交流都是其正当工作,并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二、如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以整个集团诈骗金额来计算J某某的犯罪金额有异议。1J某某只是一名普通业务员,未以分析师名义为投资客户提供交易行情、指导客户进行交易,拿的是基本工资加合理提成,未投资入股,也未参与公司分红,其所领取的奖金是公司对其工作的综合考量,故对其诈骗金额的认定应当按照其个人发展的客户被骗金额进行计算。2、诈骗金额还应当扣除客户账户内余额。三、量刑情节方面。J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J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K某某称不清楚自己是否犯罪,同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意见,其中客户卢韦不是其开发的。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定性。被告人K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K某某自身并无诈骗犯罪的故意,其通过正常招聘程序进入公司,担任业务员和兼职财务,都是受公司指派,作为一个英语专业的人,对于电脑知识并不清楚,而且也只是拿很少的提成,从来没有分赃行为,即使是所谓的5%也是老板随意分配且并未兑现。二、K某某涉案金额较少。起诉书指控其有四个客户共亏损14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卢韦一节不能计算在K某某的犯罪金额内。卢韦是葛红雁发展的客户,葛红雁是谢晏锐发展的客户,谢晏锐才是K某某的客户。K某某从未与卢韦有过联系,更谈不上欺骗卢韦。三、关于起诉书指控K某某被安排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项,只是K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被领导安排的兼职,未拿任何报酬,也未认为干预、阻止或操控过客户交易。同时“**平台从事相应工作的段**未被起诉。四、K某某认罪态度好,系从犯。综上,请求对K某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L某某称不清楚自己是否犯诈骗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意见,其中几个客户不是其联系的。

其辩护人提出:1L某某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犯罪分子蒙蔽所致,其主观恶性小;2L某某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罪态度诚恳;4、只是最底层的业务员,所起作用甚小,系从犯。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对L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I某某提出:1、自己没有诈骗行为,**投资交易平台确实在香港注册过**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也没有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没有以虚构行情、后台操控的方式致客户亏损;2、对犯罪金额有异议,被害人邵凯、刘**不是**的客户,以客户入金减轻出金数认定客户亏损数额有误,因案发时平台被控制导致客户无法出金部分不应计算在内;3、被抓获时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与本案无关,应当予以归还。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本案定性。被告人I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本案多名被告人自己也在平台上投资操作,说明主观上并不认为该投资平台在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众多被告人均受雇于甲某某,从事甲某某指派的工作,只是领取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2、多名被害人证明平台能自由出入金,不存在故意欺骗或者恶意克扣投资款的行为,故只能说是一种非法运作行为,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性质。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台上安装了插件就导致客户的全面亏损,公诉机关没有全收集该平台所有投资者的交易数据,不能全面反映该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而各被告人均供述投资的客户中有亏有盈。因此,认定诈骗的证据不足。二、关于涉案金额。1、涉案平台能够正常出金,部分被害人账户内剩余资金因公安机关冻结而不能出金部分不能计算入内。2、受害人林**及其妻子林**被骗的事实虽有林**陈述内容,但无银行交易清单,认定该节事实的证据不足。三、关于量刑情节。1I某某从事**平台的运作完全受甲某某指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归案后,I某某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稳定无反复,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庭考虑I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实际参与程度等情况给予减轻处罚。

第一部分:关于程序问题

本案受理后,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本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并对该问题进行审查。

一、关于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第一次笔录在派出所形成,第二天进入看守所后侦查人员要求各被告人修改笔录制作时间的非法取证行为的意见,经查:根据收集在案的证据显示,被告人D某某、E某某、F某某、丙某某、A某某、丁某某、K某某、I某某以及同案参与人谌**、匡**、张**、李航在815日所作供述,所制作的笔录上日期有从814日改为815日的痕迹,且同案参与人谌**、张**讯问笔录上同一时段讯问人员相同。如上述笔录均为修改后的时间所作,则在815日上午同一时间段有23名被告人或同案参与人在**看守所审讯室接受讯问,与客观上**看守所无法同时容纳23名嫌疑人提审的实际情况相矛盾,侦查机关亦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有理由相信上述笔录的制作存在取证不合法的情况,对上述被告人或同案参与人在2014815日所作的笔录予以排除。

二、关于其余笔录形成情况。经查:其余各份笔录均形成于**看守所提讯室,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无法有肢体接触,客观上可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且均有被告人签字确认,制作笔录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对于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收集在卷的二人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二人入所时以及期间出入所身体均无异常,且笔录上有删减、改动并经被告人捺印确认,能够证明相关笔录的客观性。此外,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H某某、L某某、I某某J某某、丁某某、C某某等人的20余份同步录音录像,经审查并无明显威胁、诱导言语,各被告人供述较为平稳,记录也较为客观。由于本案的侦查过程漫长,从最初一起小的诈骗报案直至抓获全部被告人,逐步演变为一起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诈骗犯罪案件,对部分被告人未能及时录音录像也符合客观实际。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各被告人在侦查期间所作的其余笔录真实客观,且与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供述一致,故不予排除。

第二部分:关于犯罪事实及证据分析。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甲某某于2008717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20126月通过非正常途径从国外购买MT4平台交易软件,先后招聘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对购买的MT4平台交易软件进行升级改造,陆续增设自动出入金、自动返佣、防漏洞等插件,招聘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等人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并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等服务,供他人虚构交易平台用于骗取他人钱款。此外,被告人甲某某还组织被告人H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I某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的MT4软件虚构交易平台骗取他人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36月至20148月,被告人甲某某虚构“**金融集团(DA交易平台,安排被告人H某某负责管理平台日常事务,被告人K某某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项,并先后组织招募被告人L某某、J某某、丁某某、I某某及谌**、匡**、张**、王**等业务员或代理商,通过QQ或者电话联系方式,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刘**等人在**平台投资进行贵金属交易。期间,被告人H某某、J某某还以分析师的名义为投资客户提供交易行情、指导客户交易。被告人甲某某等人通过安装插件、后台操控等方式致使刘**等人亏损,先后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104384.82元、虢**人民币5386.28元、黄**人民币424.3元、顾**人民币46316.36元、李**人民币11334.18元、丁**人民币54282.1元、曾**人民币5266.06元、彭**人民币171500.38元、蒋**人民币33203.27元、李**人民币27346.14元、朱**人民币58375元、徐**人民币63320.88元、赵**人民币179943.6元、蔡**人民币69926.73元、胡**人民币65273.11元、邢**人民币2430元、黄**人民币10657.88元、卢**人民币64000元、刘**人民币30000元、彭**人民币12496.09元、王**人民币10000元、刘**人民币7359元、付**人民币25533.02元、邓**人民币47221.02元、宁**人民币4999.96元、王**人民币8644.35元、许**人民币19622.14元、张**人民币5172元、徐**人民币1178.48元、尹**人民币17693.49元、郑**人民币12761.67元、杨**人民币3100元、曹**人民币6000元、王**人民币876.61元、蒋**人民币18484.08元、冯**人民币3200元、孙**人民币5911.64元、楚**人民币9538.59元、秦**人民币15059.87元、王**人民币13711.32元、梁**人民币2977.95元、黄**人民币26996.97元、邵**人民币19184.5元,共骗得人民币1301093.84元。其中,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J某某参与骗人民币1301093.84元;被告人L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608882.06元;被告人K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42360.99元;被告人丁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72754.04元;被告人I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32622.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7月份,一个昵称叫蒙克的人通过QQ向其推荐炒黄金。其用女友王玲密的身份证在**金融交易平台上注册并绑定了王玲密的银行卡。至20148月份,合计入金226823.24元,出金122438.42元,共亏损104384.82元。该平台有异常情况,行情波动大时会掉线或卡屏,无法平仓操作导致亏损。

2、被害人虢**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9月中旬,通过“**金融平台代理商陈**认识李**,后通过李****金融平台上开户交易。一共入金2万元,出金100美元,其他都亏了。其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李**和李**会发一些建议。

3、被害人黄**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4月至6月,通过同事介绍在**黄金交易投资平台开通了交易账户,先后投入3600元人民币,出金3175.7元人民币,亏了424.3元。注册成功后有一个叫李**的经纪人对其进行指导,有个叫黄**分析师的人教其如何操做。

4、被害人顾**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份,通过“**”****集团平台开户炒黄金。合计入金90000元人民币,出金44298.07元,亏损45701.93元。还有一个叫李**的人跟其联系。

5、被害人李**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份,通过网名叫**、自称叫李**的人的推荐在**金融交易平台炒黄金。共计投资25773元,出金14438.82元,亏损11334.18元。

6、被害人丁**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10月,一个叫“**”的人加其QQ推荐其做黄金期货。其在**金融平台上注册开户。至12月份合计投资183400元,出金129117.9元,亏损54282.1元。

7、被害人曾**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通过彭****金融平台上开户投资,开的是代理账户但未发展过客户。其合计入金6060元人民币,其中返佣及出金793.94元,亏损5266.06元。20143月份发现平台在很多峰值时和国际走势有区别,非农时候会有延迟或卡盘等情况。在投资群里“**”和李**指导行情。

8、被害人彭**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926日至20148月,通过业务员彭****金融交易平台开户投资。合计入金224040元,出金52539.62元,亏损171500.38元。平台有异常情况,比如买进时平台显示价格1321美金,一成交就成了1321.8美金,如果买空就成了1320.2美金;设置止损点但未到价位就自动平仓造成损失;手机交易平台在未登陆的情况下自行交易;与国内黄金交易的走势有差异。

9、被害人蒋**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423日至811日,通过业务员彭****平台投资73700元人民币,出金40496.73元,亏损33203.27元。其中蒙**和李**在群里发建议和喊单。平台存在滑点、延迟、想平仓下单但操作不了的情况。

10、被害人李**陈述及账单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通过彭****金融平台开户投资。合计入金67550元,出金40203.86元,亏损27346.14元。

11、被害人徐**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620日,通过浙江**投资公司王****平台上开户操作。总共入金74000元人民币,出金10679.12元,还有12000余元未出金。有时候盘面行情上看到明明是赚钱的,但点击平仓时系统会提示网络不好请等待或者直接卡住,成交之后赚钱的单子变成亏损。另外在行情大涨可以赚钱时盘面会卡住不能下单导致不能赚钱。

12、被害人朱**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8月,通过彭****平台上开户投资。入金92000元,返佣33625元,MT4账户内剩余约3000美金,未出金。使用**平台交易尤其是非农时候,有延迟和交易失败的情况发生。

13、被害人赵**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通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台上开户入金。合计入金190000元,出金10054.4元,亏损179943.6元。

14、被害人蔡**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上旬,通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台入金操作。合计入金90000元,出金20073.27元,亏损约30000元,账户余额未出金。交易时会出现买涨盘面交易价格150点位,成交时只有147点位的情况。

15、被害人胡**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6月份,通过周凌的推荐在**金融集团平台上炒黄金外汇。一共入金人民币114576元,出金49302.89元,被骗65273.11元。

16、被害人邢**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其通过周****金融平台投资2300元人民币全部亏损。

17、被害人黄**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12月,通过周****集团注册开户绑定银行卡。合计入金10960元,出金302.12元,亏损10657.88元。进行大单交易时会出现交易平台不能用的情况,恢复后就发现钱都亏损了。

18、被害人卢**的账户资料,证明:被害人卢**账户入金64000元,未出金。

19、被害人彭**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6月至20148月,其在**金融平台投资12000余元人民币,亏损8000余元,在账户中还有550余美金未取出。

20、被害人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通过业务员李****集团平台投资10000元人民币,没有交易也没有出金。

21、被害人刘**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58日,通过业务员贺****集团金融交易平台注册开户并投资交易。合计入金16740元,出金9381元,亏损7359元。

22、被害人刘**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16日,通过业务员李****金融平台上开户投资。合计入金3万元人民币,813日发现不对但无法出金。

23、被害人付**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份左右,通过业务员凯****金融平台上开户投资。合计入金56900元人民币,出金31366.98元,亏损25533.02元。

24、被害人邓**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4月,通过一名网名香水**”的业务员在**金融平台上注册开户。共计入金15万元,交给业务员操作交易,两次共出金102778.98元,亏损47221.02元。

25、被害人宁**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至8月,其通过赵****金融平台投资并亏损。其是用老婆宋**的身份证开户,后来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代理账户。合计入金5310元,出金310.04元,亏损4999.96元。**平台存在卡盘、滑点的情况。

26、被害人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6月,其通过一名业务员在DA平台开户投资10750元,出金2097元,亏损8653元。

27、被害人许**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通过网上认识赵**,经他介绍在**金融集团注册了会员。先后入金37500元,出金17877.86元,亏损19622.14元。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滑点、卡盘现象且比较频繁。

28、被害人张**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在**金融集团平台投资5172元,全部亏损。

29、被害人徐**陈述及其账户资,证明:20147月至8月,其通过赵****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2000元人民币,出金821.52元,亏损1178.48元。

30、被害人尹**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实:201311月至20148月,其在**金融平台投资28300元人民币,出金10605元,亏损17695元。在业务员好心态I某某)的介绍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的账户入金13900元,出金2332元,亏损5625.48元。20146月在业务员寒心冰语(匡**)的介绍下用朋友郗**的身份证开的账户投入14400元,出金2331.99元,亏损12068.01元。合计亏损17693.49元。

31、被害人郑**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通过胡*介绍以杨**的身份在**金融平台投资13000元人民币,出金238.33元,亏损12761.67元。

32、被害人杨**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8日,其通过胡***金融投资平台投资3100元人民币,盈利几十元,但账户中的钱无法取出。

33、被害人曹**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4月至8月,其通过“**”**金融平台投资6000元人民币,亏损5700元,账户余额280元左右,未出金。

34、被害人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2月至8月,其通过胡****金融平台投资。入金1000元,出金123.39元,亏损876.61元。

35、被害人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4月至8月,其在**金融平台投资29650元人民币,出金11165.92元,亏损18484.08元。**平台有延迟交易和交易失败的情况,在大的波动行情下会出现价格卡死不能交易,有时候想平仓但无法交易,滑点也很严重。

36、被害人冯**陈述,证明:20143月至7月,其通过杨****金融平台投资操作。入金22800元,出金7740.13元,亏损15059.87元。

37、被害人孙**陈述及账户资料、邮件,证明:20148月,其在**平台入金6900元,出金988.36元,亏损5911.64元。在平台平仓时会卡住,特别是赚钱的单子就平仓不了,但黄金行情波动很快,等成交的时候赚钱就少了,有些单子就变成亏钱。

38、被害人楚**陈述及账户资料、邮件,证明:20148月,其以王**的名义在**平台投资。入金13800元,出金4251.41元,亏损9538.59元。

39、被害人秦**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至8月,其通过李****平台投资22800元,出金7740.13元,亏损15059.87元。

40、被害人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其在**金融平台入金50500元,出金10620.66元,亏损13711.32元。

41、被害人梁**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11月至20148月,其通过业务员李****金融平台共注册三个账户。合计投资7000元人民币,出金4022.05元,账户余额2977.95元。

42、被害人黄**陈述,证明:20137月至20148月,其通过好心态I某某)在**金融平台入金27126元,出金129.03元,亏损26996.97元。

43、被害人邵**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12月至20148月,其通过罗****金融平台投资42250元,亏损19184.74元,其中账户余额4570.87元因公司查封无法出金。

44、证人陈**证言及其账户资料,证明:其是**交易平台李**(蒙**)的代理,虢**是其发展的代理。自己也在该平台开户投资但亏损。“**”平台在非农时候出现卡盘情况导致不能平仓,直接亏损,有时候会出现延时、滑点等情况。客户操作一手就会产生50美金的手续费和50美金的点差。其得到80美金返佣(有手续费)或者30美金返佣,“**”平台商得到20美金。

45、证人赵**证言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在**平台入金4000元人民币亏损。其发展的客户有张**、许**、徐**、宁**等人。

46、证人葛**证言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6月底,一个叫**”人通过QQ向其介绍**平台投资黄金和外汇的,并建议其多开几个账户可以返还佣金,其就以丈夫谢**、妈妈曹**、妹妹葛**及其自己的名义开了4个账户,并发展下级客户。至12月其自己操作有亏损。平台出现过严重的滑点、漂单、在大的波动行情下价格卡死不波动、交易不能成功的情况。

47、同案参与人王**证言,证明:(120141月左右,一个自称**”的女子打电话向其推荐炒黄金的**金融平台。其用童**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开户但未交易。后来又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申请开了个交易账户。4月份,又用刘**的名义在平台上开户操作。三个账户都由其使用。童**的返佣账号返佣金约3万元,刘**的返佣账户返佣金约20万元。其发展的客户有张**、谢**、赵**、徐**、蔡**、朱**、王**、叶**等,有些是通过刘****咨询有限公司电话销售发展来的。“**”平台关闭后还给赵**四万,蔡**三万,都写了借条。(2**平台可以买涨买跌,杠杠比例高,操作一手200美金,佣金就是100美金(手续费点差各50美金),可以返佣。童**账户返佣是每手83美金,刘**账户返佣是每手75美金。由平台收取后再打入返佣账户。平台在运行时出现过跳空、断线等现象。证人刘**(系**投资有限公司老板)证言、书证MT4平台账户资料、银行账单印证王**用其身份证及银行卡在**平台上投资操作的事实以及童*、刘**、王**账户在**平台上的出入金、返佣情况。

48、被告人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丁某某、I某某、证人谌**、匡**、张**、辜**、李**、王**、邱**对各自在**平台上作为业务员发展上述客户的事实供认不讳,能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其中H某某或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刘**、虢**、黄**、顾**、李**、丁**,被告人L某某及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曾**、彭**、蒋**、李**、徐**、朱**、赵**、蔡**,被告人K某某及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还全、邢**、黄**、卢*,被告人J某某或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彭**、王**、刘**、刘**,被告人丁某某发展或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付**、邓**。被告人I某某发展的客户有尹**、黄**,谌**或其下属代理赵**发展的客户有宁**、王**、许**、张**、徐**,匡**发展过客户尹*,张**发展的客户有郑**、杨**、曹**、王**,辜**或其下属代理发展的客户有蒋**、冯**,李**或其下属代理发展的客户有孙**、楚**,王**发展的客户有秦**、王**,邱**发展的客户有梁**

49、证人谌**、匡**、张**、辜**、王**、邱**证言,另证明:**金融平台负责人是H某某,曾经发过营业执照的图片叫“**投资有限公司。总公司叫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是甲某某,长沙分公司有副经理丙某某、技术员有丁某某、丙某某,财务是段****平台负责人H某某,业务员还有K某某、L某某、J某某等人,K某某做财务,J某某做分析师,丁某某做平台客服给客户开户。业务员都用假名字跟客户交流。“**平台由公司软件部门自己搭建,对外宣传是英国**的代理商,接受汇丰银行的监管的,实际上都是假的。

业务员在一些黄金交易QQ群或者QQ邮箱发广告寻找客户,向客户宣传平台杠杆优势,100-400倍任选,高杠杆,放大本金优势,高返佣,代理22美金起步,总监代理30美金起步,佣金平仓即返,随时出入金,出入金时间金额无限制,非农挂单做单无限制,不滑点、不卡盘,不跳空,平台交易商品种类多样,但实际上客户反映平台存在滑点、卡盘、延时交易、跳空等现象。听说平台存在插件,目的是使公司不亏钱。插件由甲某某进行设置。

50、证人邱**(系甲某妻子)证言,还证明:20138月左右,甲某某要我去建设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并这张银行卡作为**公司的账务卡,客户入金到第三方支付上之后就可以自由支配,甲某某每次将第三方支付里的钱转到这张建设银行卡,“**集团员工的工资都是由这张卡发。

51、证人曾**、段**、李**、徐**证言,证明:均系**平台的业务员。其中曾**20143月底进入公司,其余业务员均于201467月份进入公司。工作就是通过QQ和邮箱在网上拉客户到**平台上投资。公司老板是甲某某,H某某是经理。工资是底薪1500-2000元每月加提成,客户每做交易一笔提成2美元。发展的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曾德亮本人在平台操作,入金3000元,亏了2000多。平台出现过卡盘、掉线导致数据不能及时更新、滑点的情况。

52、证人赵**证言,证明:2014616日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做开户和开代理的工作。法人代表甲某某。段**是财务、丙某某搞网站技术。公司的**平台业务员通过QQ将客户或者代理资料发给其,其用相应的软件进行开户。代理分为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

53、电子检查工作笔录,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对各被告人H某某、L某某、K某某及匡**、邱**的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并提取相应的电子证据。从上述被告人电脑中导出涉及**平台返佣记录、出入金情况、公司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资料、MT4软件相关资料、公司考勤记录、工资、请假条、手续费、MT4出租收费明细等文件,与上述人员的供述或证言能相互印证。

54、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人民币卡在线支付协议,证明:湖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经营贸易咨询、电子商务、投资兴办实业、广告宣传。二公司分别与上海**支付有限公司、厦门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经被告人H某某确认,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55**MT4平台**商户明细,证明:**平台在**支付上开户名为罗**的账户在2013829日至2014818日期间的入金及付款情况。

56**金融集团后台账户资料及出入金管理资料,证明:**平台的客户信息及相应的出入金信息。其中累计入金5751705.10元,出金3365499.99元。

57、邱**K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邱**K某某建行卡相关账户明细,其中户名为邱**的建行卡大部分转账给公司员工,2013913日至86**支付有限公司转入该账户共计约176万元。

58、被告人H某某供述:(1“**集团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经营一个MT4平台吸引投资者来此平台上炒伦敦金,对外宣称我们是英国**的一个代理公司,代理的是英国**的平台,实际上这个平台是我们自己搭建的。为了规避风险,还找代理公司在香港注册了一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6月份得到营业执照,其实在香港没有任何办公地点,随便用了一个客户的身份证注册了法人代表。整个公司的老板是甲某某,我是“**集团的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做销售,做业务。K某某是财务,J某某是分析师,业务员有王**、曾**、匡**、辜**、谌**、徐**、段**、李*、李**、张**,做业务的人都是有假名字。**平台的I某某、王**也在**平台上做过业务员。我的业务名叫**”*”。(2)我们的交易平台是甲某某自己搭建的MT4平台,我做了**的官方网站,还找代理公司做了假证件申请第三方接口,其中与**公司签约的是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法人代表李**;与**公司签约的是以湖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义,法人代表罗**,这些公司的资料都是伪造的,签字也是我签的。我们对外宣称资金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进入香港的,实际上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转到甲某某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在第三方支付账户里会留一部分资金方便客户出金,其他多出来的钱都是提取到邱**银行卡里。客户出金需要提交我们审批。(3)甲某某还把公司研发出来的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手机客户端都应用到**平台上。防漏洞插件包含滑点、延时、限制交易等功能,都是有利于公司方面。**平台的客户基本上都是亏损。一方面交易的手续费很高,另一方面公司通过插件设置滑点、限制交易量、延时交易等方式使客户亏损。平台核心技术由甲某某掌握,可以设置平台的各项功能以及维护平台。(4)业务员通过寻找一些“QQ黄金投资群转发广告,有意向的人就会添加相应业务员的QQ,有的人会选择做我们公司的代理,他们去找客户到我们公司平台做黄金业务,我们支付佣金。有的人则自己做交易,我们称之为终端客户。一般代理客户可以拿到投资者每手交易的22-83美元的佣金,佣金的高低和代理客户的客户入金数有关系,客户入金总量大的话就可以向其对应的业务员申请更高的佣金。“**集团有分红,比例由甲某某一个人决定,甲某某占大头有47%,丙某某10%,丁某某8%,我20%K某某5%L某某5%J某某5%20144月份,甲某某收回K某某和L某某的份额归其个人所有,K某某、L某某、J某某、王**、丁某某、我这几个老业务员可以拿到自己名下的客户亏损的钱的10%。我基本工资4000元每月,自己做的终端客户拿20美金每手的提成,代理找来的客户拿1-8美金提成,我带的员工做的业务可以拿1美金每手提成,另外就是甲某某处那个奖金,来自于客户亏损。从进入公司上班后一共拿过工资奖金约20万元。

59、被告人L某某关于公司人员组成、**平台经营模式、盈利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供述与H某某供述一致,另证明:我于201334月份进入**公司后到“**集团做业务员,以**”的名义发展客户。平台不正规,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听同事讲过防漏洞插件可以设置操控平台使客户亏损从而保证公司赚钱。H某某和K某某的权限可以设置出入金、返佣比例等。甲某某有滑点、延迟等数据的修改权限。平台存在跳空、卡盘、延迟交易、滑点等问题,尤其是在非农的时候问题较多。我把这些问题反映给H某某,H某某就会说肯定是甲某某又在弄插件了什么的。我底薪是3000元,不返佣客户可以拿20美元每手提成,返佣客户拿2-8美元每手提成,我总共拿到的提成有七八万。甲某某一开始承诺给我利润5%的分红,2014年开始分红被收回。后期甲某某把自己客户亏损的10%作为头寸奖励老员工。

60、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37月中旬到**长沙分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做网站相关的工作,包括会员管理系统的搭建、手机版、客户的官方金融网站。另外还兼职做“**”“**”的业务员,拉客户到这两个平台上进行交易。基本工资5000元,加上兼职做业务的提成以及客户资金净亏损8%的分红。2014456三个月总共拿了7000多元提成。做技术没有提成。我**的管理员账号用过设置佣金、查看客户在线、交易等情况、开代理等功能。平台可以设置滑点出入金手机版插件等插件功能。除了兼职做“**”的业务员,我还做“**”的开户、官网客服、交易单子审核的工作。开户工作我接手之前是H某某或者K某某在弄的,6月份交给了新来的同事赵**。官网的客服工作就是回答客户通过官方网站向我们咨询的问题。交易单子的审核工作重点就是审核客户赚很多钱的单子,看看客户成交的价格在服务器上有没有,如果没有就是无效单子,我就会将这样的单子删除,然后给客户发邮件进行告知。书证从丁某某电脑中导出的数据证实**平台业务员及其发展的客户投资及返佣情况。

61、被告人K某某供述:(1201367月份开始在“**”做业务员兼任财务。在内部群上面看过营业执照上面写着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平台在香港注册过,叫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让我跟客户交流时说我们是英国**”的代理商,而不要说我们是自己做平台的。“**”平台可以进行炒黄金、白金、外汇等,杠杆比例有1100-400不等。“**”平台上安装了公司自己研发的所有插件,有自动出入金插件、自动返佣插件、手机版插件、防漏洞插件。防漏洞插件包含很多功能,有客户反馈说平台存在滑点、跳空和交易延时等问题,甲某某说就是因为平台存在插件的缘故。这个插件的存在公司可以在后台进行操控,使得客户亏损,客户亏损的钱就成了我们公司的钱。防漏洞插件还有限制交易,防止在非农时间里行情波动太大时客户大量赚钱。(2)公司平台入金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出金需要审核,客户在我们的会员管理中心提交出金请求后由H某某和我审批,如果金额较大就要请示甲某某,后来甲某某把这项工作交给丁某某审核。实际上公司在**这个第三方支付公司开有一个账户,客户入金直接进入商户账号可以由公司直接支配,每隔一段时间H某某叫我将钱转到邱**银行卡上,第三方支付的账户里面还会留一部分钱给客户出金。作为财务,我的工作内容就是给客户出金、给业务员核对提成、配合老板进行第三方支付对账。在段**来公司之前,“**”员工的工资加提成是先统一打到我卡上再转发给员工,后来就由段**负责发放。甲某某拥有“**”平台的最高权限,可以设置平台的各项功能,我有一个管理员账户可以查看平台所有客户交易信息、给客户出金。客户在平台上交易会产生手续费,这个手续费有点差和佣金两种。我们代理的返佣也有两种:有佣返佣和无佣返佣。代理发展终端客户时可以选择是否要手续费。公司就是收取50美金的点差再返还一部分给予代理商,业务员拿到相应的提成。一般代理客户可以拿到投资者每手交易的22-83美元的佣金,佣金的高低和代理客户的客户入金数有关系,客户入金总量大的话就可以向其对应的业务员申请更高的佣金。我现在的工资底薪是3500元,业务提成按照客户交易每手1-20美元提成,之前我拿过平台利润分红5%,后来被甲某某收回,我一共拿过1.4万余元,从20144月份开始,甲某某还给我们老员工客户亏损10%作为奖励,我一共拿了6千多元。

62、被告人J某某供述及其辨认笔录:(120139月经H某某介绍到公司做业务员,后来成为市场部分析师,以李**的名义在群里喊单,给客户指导行情,教客户使用操作平台。**集团负责人是H某某,K某某是财务兼业务员,我是分析师兼业务员,业务员有段**L某某、王**、匡**、李**、湛**、曾**、张**、徐**、李**、张**“**集团公司全名叫**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香港,但是香港是没有办公地点的,公司的营业执照是H某某在网上让黄牛办理的。(2)业务员的权限是能够看到自己客户的交易情况。甲某某和H某某有设置平台及插件的所有权限。客户反映平台有延时滑点等现象。延时交易就是客户在下单有延时,在这个延时的期间内系统会自动选择一个对客户不利的价格进行成交,这是平台管理者甲某某和H某某在后台进行设置的。卡盘就是在非农大行情的时候盘面会卡住下不了单,导致客户看到行情好可以赚钱的时候赚不到钱,我们就通过向他们道歉,态度好一点来化解矛盾。滑点就是平台对客户交易价格进行微调,但改动点位比较小一般客户感觉不出来,客户如果反馈滑点,我们也找网络的原因这个理由来推脱。限制最大单量,就是客户在非农大行情期间看到利好的行情想下多一些单子但是下不进去了,具体限了多少不知道。客户入金都是打进一个**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但我们培训话术上却说是和银行绑定的,资金安全,客户所有入金的钱甲某某可以直接控制。(3)我底薪2000+提成+分红+头寸。提成就是客户交易的提成,终端客户可以拿20美金每手的提成,代理客户拿3-8美元每手提成。甲某某给我平台盈利5%作为分红,我拿过2次共计约13000元,后来就收回了,头寸我拿过一次1000多元,这些都是甲某某说了算的。另外我们带的新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我们也可以拿1美元每手的奖励。

63、被告人甲某某供述,证明:(1****平台都是由我出资开展业务的,员工工资也是由我公司的财务段**统一发放的。其中**平台是201367月份开始设立并发展客户,由H某某负责管理,**平台是2014年年初设立并发展客户,由I某某负责管理。两个平台都由我提供电脑以及服务器相关费用,H某某、I某某通过代理以别人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两家分别叫****的公司。因为在大陆开设黄金交易平台和迷你股指期货是不允许的,我们就想到去香港注册两家公司,而我们的平台对外宣传就是香港公司的代理,取得客户信任。实际上就是为了设立平台而注册的,在香港没有办公地址,也没有其他业务。“**”的收益我占47%H某某20%、丙某某10%、丁某某8%J某某5%K某某5%L某某5%,其中K某某和L某某的股份今年我收回来了,我就占了57%“**”分红了3次,L某某和K某某之前分到2次。**的收益我占50%I某某30%、乙某某10%C某某10%,还没有正式分红过。这些分红比例都是我说了算的。(2)两个平台通过业务员到网上查找目标客户,然后通过QQ、电话联系客户,如果客户愿意投资,业务员就会让客户提交一些身份信息等办理开户手续,之后注册一个账号给客户。客户入金的资金先汇到**支付,我们再将资金从**转到我们指定的银行账户去。**的绑定账号是我老婆邱**的银行账户,**的绑定账号是我表妹段**的银行账户。一般**账号里会留20万元作为客户出金的备用金,其余的一般都转出来。客户里又分终端客户和代理客户,代理客户下面可能还有下一级的代理客户。两个平台的客户投资一般都是亏的,因为平台投资需要手续费且平台装有插件,插件中延时交易最大单量控制等功能是开启的,其他功能是否开启由H某某和I某某负责,但有客户反映过平台有滑点现象。

(二)20144月至6月,被告人甲某某虚构“**投资交易平台,安排被告人I某某负责管理平台日常事务,段**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项,并先后组织招募被告人A某某、C某某及王**、潘**等业务员,通过QQ或者电话联系方式,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李**等人在“**投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期间,被告人甲某某等人通过安装插件、后台操控等方式致使李**等人亏损,先后骗得被害人李**人民币8614.75元、何**人民币6745.6元、刘**人民币15383.7元、赵**人民币7000元、张**人民币190746.04元、吕**人民币35805.15元、彭**人民币26383.78元、赖**人民币10460.24元、林**人民币127814.46元、谢**人民币12200元、马**人民币7000元、支**人民币1433.88元、何**人民币231.23元、陆**人民币1001元、杨**人民币40700元、林**人民币5000元,共骗得人民币496519.83元。其中,被告人甲某某、I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496519.83元,被告人C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45700元,被告人A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9666.1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至8月,其通过严开在**金融国际平台投资。入金10273.5元,出金1658.75元,余额未出金,亏损8614.75元。平台存在滑点、交易延时以及出金需要手续费问题。

2、被害人何**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2月至8月,其通过严开在**平台投资。入金7300元,出金554.4元,亏损6745.6元。平台经常出现卡盘现象,黄金期货平台的数据有延迟,手续费有点高,非农时间的波动点位幅度比国际上要大,出金比较慢。

3、被害人刘**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8月,其用妻子郭**的身份证在**公司平台注册投资。入金15750元,出金366.3元,亏损15383.7元。

4、被害人赵**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8月,其通过严开在**平台投资7000元人民币,到13日交易异常,联系不上**客服经理严开,未出金。

5、被害人张**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4月至8月,其通过左**的介绍在**投资平台投资。入金494680元,出金303933.96,亏损190746.04元。其平台出现交易价格变动、账户上的钱无故变少等情况。

6、被害人吕**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5月至8月,其通过左**介绍在**平台投资。入金86805元,出金50999.85,亏损35805.15元。

7、被害人彭**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其通过罗****金融和**平台投资。其中**平台入金64300元,出金31744.03元;在**平台入金109000元,出金115172.19元,共计亏损26383.78元。

8、被害人赖**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通过罗****平台投资。入金11672元,出金1211.76元,亏损10460.24元。

9、被害人林**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5月至8月,其通过罗**用其自己和老公林**的身份在**平台开设三个账户投资。合计入金1181300元,出金53485.54元,亏损127814.46元。

10、被害人谢**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12200元人民币(2000美金),亏损约100美金,账户余额约1900美金未出金。

11、被害人马**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7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7000元人民币,后平台不能进入,未出金。

12、被害人支**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5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入金1917元,出金483.12元,亏损1433.88元。

13、被害人何**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入金5000元,出金4768.77元,亏损231.23元。

14、被害人陆**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入金1001元,后账户余额968元无故转走,未出金。

15、被害人杨**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8月,其通过章****平台投资110000元,出金69300元,账户余额21000元,亏损19000元,未出金。平台有下单延时和卡盘的情况。

16、被害人林**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8月,其在**投资平台注册投资,入金5000元,出金不成功,客服说是交易有问题。后来未出金。

17、被告人I某某、A某某、C某某及王平、潘**对各自在**平台作为业务员发展上述客户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I某某发展的客户有李**、何**、刘**、赵**、张**、吕**,王平发展维护的客户有彭**、赖**、林**。潘**发展维护的客户有林**、谢**A某某发展维护的客户有马**、支**、何**、陆**C某某发展维护的客户有杨**、林**。书证从A某某电脑中导出的文件证实A某某发展的客户情况。

18、证人王平证言,证明:(1201311月份到甲某某的**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一开始在“**”平台做业务员,**平台存在后台插件,老板甲某某可以修改数据。2014年初,跟着I某某到“**”平台做业务员,“**”的总经理是I某某,在**公司负责推销MT4C某某、A某某也兼做“**”平台的业务员,财务是段**。业务员有潘**、王**、郭**和我。其以**”的假名发展客户的。(2“**”平台依托甲某某经营的MT4平台进行操作,有自动入金功能,还有滑点以及限制最大交易单量和止损价按实际成交价等功能,H某某、I某某都说这个是国内法律的灰色地带。公司投资者大多都亏损的,一方面有投资者自己的急于想赚钱,心态不好的原因,另外还有公司交易成本高、交易平台滑点功能导致客户亏损。**平台绑定上海**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通过平台、网站转入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到甲某某控制的账户里,并未流入到股指期货市场上。客户出金时要经过我们审核,最慢两个小时以内就到客户的账户。

19、证人潘**证言,证明:20145月份到香港**”上班做业务员,一起办公的还有一个技术团队专门搞MT4平台的服务器出租,老板甲某某是负责人,其没有看到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平台是一个可以做迷你股指期货的MT4平台,对外宣传是香港**的大陆代理,实际上平台是以甲某某自己开发的MT4软件为基础搭建的,只是打着股指期货投资的旗号吸引顾客来投资,客户入金的钱直接进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商户里面,在交易过程中公司通过插件控制客户交易从而造成客户亏损,让公司赚钱。其用假名郭凯发展了十几个代理客户。客户反映过平台存在滑点现象,就是客户在下单的时候实际成交的价格和客户看到的行情价格有一个很小的差异,这个成交点位的改动是朝客户少赚钱多亏钱的角度改变的,最终得利者是公司。其底薪是每月2000元,总共拿到提成8000多元,都是由段**打到其建行卡上。

20、证人段**证言,证明:(1)从2014310日开始在**公司长沙分公司做财务,主要负责给客户开户、分发员工工资、客户出金等工作。**平台经理是I某某,公司经营一个MT4平台,吸引投资者来此平台上做迷你股指交易,对外宣称“**”公司的总部在香港。实际上是I某某在网上找人在香港注册了一个名义公司。公司的业务员都是有假名字。(2“**”平台上的数据都是由甲某某来维护的,I某某也可以对客户交易单的数据进行修改。客户亏损的钱去了平台在第三方支付**的商户里,一般会留一部分资金在商户里面用于客户出金,其余资金就提取到其建设银行卡里面,但银行卡由甲某某保管作为公司账户用卡。客户出金需要由其审核,通过**的一麻袋转账到客户绑定的银行卡上面。

21、证人王**证言,证明:其20146月份进入公司做业务员,拉客户到**投资交易平台炒股指期货。老板甲某某负责管理公司;段**负责公司财务;I某某负责管理业务组;A某某、D某某、E某某、C某某负责技术维护;丁某某负责网站及平台。公司业务员通过QQ方式联系发展客户。客户基本上是亏钱的。平台开盘时候会延长1-2分钟,平台有时候会突然卡住,要过几十秒才能恢复正常。

22**MT4平台**商户明细,证明:**支付有限公司以李**为开户名的账户在20142月至20148月期间的打款、付款情况。

23**平台后台账户资料及出入金管理资料,证明:**平台的客户情况及相应的出入金情况。其中入金合计2769334.05元,出金合计1363121.29元。

24、段**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段**建设银行卡在201431日至2014624日的账户明细,其中**支付有限公司转入该账户共计915000元。

25、被告人I某某供述:(120136月份在**平台做业务员发展客户,20139月份离职,20143月份回到**科技长沙分公司担任“**”平台的经理。“**”的办公地点是和长沙分公司在一起,大老板甲某某负责所有的事情。香港**”是找了中介公司以李**的名义办理注册“**香港投资有限公司20144月份正式运行“**”平台,对外宣称公司总部在香港,我们是香港总部的内地推广商,其实我们公司跟香港一点关系都没有,用他人名义去注册公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为“**”平台可以人为操作,对客户是不公平的。(2“**”平台安装了公司自己研发的插件,有自动返佣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自动返佣插件是给我们的代理自动返佣用的,投资者每次交易都会产生手续费,其中一部分要返给代理就是返佣。自动出入金插件实现的是将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入金的钱的数值自动累加到MT4平台的账户上面,这样就能让客户感觉是实时入金的,但实际上只是获取了第三方支付的数字,平台上是没有钱的。防漏洞插件的功能很多,有滑点延时交易单量限制行情不动时不能成交等功能,滑点就是客户下单后实际成交价格和客户看到的价格有一个很小的差异,这个成交点位的改动是朝客户少赚钱多亏钱的角度改变的。延时交易就是客户下单时有一个2秒钟左右的延时,延时了之后系统就会选择期间内最不利于客户的价格进行成交,这样客户原本盈利的单子可能会变成亏损,亏损的单子可能亏得更多。单量限制就是限制客户的交易单数,防止客户在看到利好行情的时候猛下单,猛赚钱,这样公司就不会亏太多。行情不动时不能成交就是行情不动的时候客户不能下单,因为我们平台的行情不动时,别的平台是在动的,如果客户能下单,客户就可以钻这个空子赚钱,这些问题客户都是反馈过,我们尽可能找各种理由推脱。我的管理员账户有权限设置这些插件,但我没有正式的改动过的。甲某某拥有对插件功能进行设置修改管理的最高权限。(3)我们主要通过在QQ群里发消息、发邮件推广我们这个股指期货的操作平台,主要讲我们平台存在的优势,因为我们的平台是自己搭建的黑平台,所以交易手数和杠杆系数都是可以自行设置的。如果客户有意向跟我们联系,我们再进一步向客户推销。客户入金的钱就直接进入我们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商户里面,由我们公司自由支配,一般情况下我们会留一部分资金在商户里用于客户出金,多出的钱就提取到段**银行卡。(4)我每个月4000元底薪外加提成,客户交易一手我拿40-50元提成。从三月份进公司到现在,底薪拿了5个月约2万元,提成拿了6万多元。甲某某提过给我分红但具体比例没有说,到案发时还没拿到。

26、被告人A某某、C某某供述,证明:二人均系**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出租MT4软件业务,同时兼职做“**”的业务员,拉客户到这个平台做交易。**平台是用公司自己出租的MT4软件和插件搭建的,主要做迷你股指期货,后台存在防漏洞插件可以人为操控影响客户盈亏,在平台上交易的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客户亏损的钱就是公司的盈利。A某某在**上面有开户交易,是甲某某要求开的,说入点钱真实交易体会一下对开展业务有帮助。“**”每手的交易费是180元,终端客户的话业务员每手提成85元。代理客户按级别提取佣金。

关于被告人I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害人邵凯、刘****平台客户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邵凯系业务员王平在**平台发展的客户,有被害人邵凯陈述、证人王平证言及**平台账户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刘**陈述其是以妻子郭**的名义在**平台上开户投资,与**平台账户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刘****平台客户。

(三)20126月至20148月,被告人甲某某招募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等人,通过网站发布广告推销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并且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等服务,先后出租给樊**、徐**、徐前青、吴金琦、苏柳杰、尹治兴、黄**、罗文强等人,为他们提供虚构交易平台,帮助樊**、罗文强等人以投资交易方式骗取他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97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E某某、F某某负责大部分网站制作,同时兼职做MT4软件出租业务。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G某某负责MT4软件出租业务。现查明,樊**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29万余元;黄**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5万余元;徐**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446万余元;徐前青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72万余元;吴金琦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04万余元;苏柳杰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8698元;尹治兴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9825.1元;罗文强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200余万元。被告人A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622万余元,被告人B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437万余元,被告人D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982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甲某某供述:我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于2008年,总公司在深圳南山区南新路苏豪名厦26A2号,有经理B某某、技术员乙某某、员工王**2013年在湖南长沙开了分公司,副总经理丙某某、财务段**、员工A某某、G某某、C某某、F某某、E某某、陈**I某某、潘**、王**等人;另外曙光泊岸那边有做黄金电子盘的H某某团队,长沙分公司里面做迷你股指期货平台的I某某团队,两个团队都是用了我们公司自己的软件。

公司的MT4软件是20126月份从俄罗斯迈达克软件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处私下买来的,然后招聘了技术人员乙某某和丙某某对软件功能进行改进升级,增加一些插件,在国内外租用多台服务器,将软件和插件装进系统,用于出租给客户。2013年年底花50万元买了新版本的MT4软件。K线图走势等数据是从境外公司购买的,与我们改进的MT4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后就可以把MT4平台正式租给客户使用。我们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发增加功能,功能越多租金越高。一般客户公司租用了平台软件后,可以通过服务器进入后台进行参数设置,平台软件有设置利息、点差、手续费等基础设置,租用了插件就可以对插件功能进行相应的设置。

我们配备的插件主要有自动出入金插件、手机交易客户端插件、自动返佣金插件、防漏洞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就是客户在出入金时平台可以将出入金数额即时显示客户账面上,但实际上客户入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入到客户公司负责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去。自动返佣金插件就是预先在后台设置用返佣数额,平台会自动将设置好的佣金数额返还给平台的代理。

防漏洞插件有价格微调、延时交易、最大单量控制、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价格不动时不能下单等功能。价格微调就是可以后台设置改动客户下单时的成交价,但修改幅度不宜过大,不然会被客户发现;延时交易可以弥补平台数据的时间差,因为我们的数据比国际数据要慢一秒左右,一些专业的客户会利用这个时间差赚钱,这个功能就是弥补这个漏洞。最大单量控制就是客户公司可以后台设置限制客户下单的最大交易单数,这个主要是针对专业客户利用行情大的非农时间猛下单赚钱,帮客户公司控制风险。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就是客户公司在后台预先设置让客户的交易成交价跳过设置的止损价按实际波动的价格成交,从而使客户多亏损。价格不动时不能下单就是设置了行情卡住不动时客户不能下单,因为这时候如果客户查看了正规行情就可以下单赚钱了。这些插件都是应客户公司的要求研发出来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租用平台客户的利益,让这些平台公司多赚钱。实际上平台公司从我这里租得的MT4平台,针对那些新手客户不用这些辅助功能,单凭手续费他们公司就会赚钱。防漏洞插件主要是来应对那些有经验的高手,避免他们利用软件的漏洞来赚公司的钱。手机客户端、自动出入金为客户提供了便利,是丙某某和乙某某编程开发出来的,防漏洞插件是乙某某编程开发出来的。在开发插件前,我都会把插件的作用讲解给乙某某和丙某某听,因此他们应当知道自己研发的软件的作用。

我公司专门有2个网站,一个是我们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另外一个是专门用宣传出售MT4平台软件的网站。网站上面有MT4平台的介绍以及客服联系QQ和电话,客户如果有意向租用MT4软件就会联系我们的业务员。达成租用意向之后,客户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就把平台服务器的IP地址以及端口号以及账号密码给业务员,通过业务员给客户公司,另外我自己还有一个后台账号,如果客户公司在使用过程中碰到的软件技术方面的问题,都由我及时提供解答和帮助进行维护。技术上的核心工作都是我亲自负责。

公司有两个版本的MT4软件,老版本月租费一般是每月5000元左右,新版本一般每月7000元左右。手机客户端一般收费1000元一个月,也有赠送的。自动出入金插件是每月500-1000元;自动返佣金插件也是每月500-1000元;防漏洞插件一般是1000-2000元。另外我们公司还出租域名、网页制作和三方接口。域名一般是500元一年,网页制作收费是1000-3000元。三方接口就是协助客户公司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签约,一般收费1000-2000元。租金一般打在我本人的银行账户内。

有个叫罗文强的客户是201245月份来联系租用软件的,当时到我公司和我面谈合作的相关事宜,也是我一直在联系维护,后来还租用了公司的防漏洞插件。有个叫吴金琦的客户,租用的应该是破解版432版本,有两个后台软件,其中的后台设置软件由客户公司的核心人员掌握,有权对系统的一些功能进行调整设计,以及一些附加插件的开启或关闭。员工D某某发展的有个成都尹装了自动出入金、手机版、防漏洞等插件。

2、被告人丙某某供述:20128月份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甲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以及MT4系统在服务器上安装的核心工作,包括租用MT4服务器的客户平台的维护修理。我被任命为湖南分公司的副总经理,但实际上就是技术主管。一开始我负责开发完成了公司MT4服务器上的会员管理系统、手机网页版,后来这两块我交给丁某某来做,丁某某不懂的再由我来维护管理。B某某是深圳**总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推广MT4服务器。乙某某是**公司的IT总监,负责开发MT4服务器的各种插件,包括手机版插件、滑点插件、延时插件、防漏洞插件等。C某某、A某某、D某某、G某某负责推广MT4服务器,F某某、E某某、陈**三个人负责给客户制作官方网站,后来也学着推广MT4服务器。**公司还利用MT4系统搭建了两个投资平台,一个用于吸引客户投资外汇黄金白银,由H某某负责推广,另外一个用于吸引客户投资股指期货,由I某某负责推广,两个平台均由甲某某主导。

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出租MT4系统。前期工作主要有:1MT4系统在服务器上搭建,这样核心工作由甲某某完成。2MT4会员管理系统安装,主要是客户入金管理、出金管理、内部转账管理、网页交易管理,最核心的就是自动出入金管理,就是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会自动将转账金额填入MT4系统的金额账目,供投资者投资交易。投资者出金经过平台放审核通过后,MT4系统就会自动扣除出金的金额。客户公司可以选择是否租用。该会员管理系统由我开发完成,后来由丁某某在负责维护安装,我负责全面解答技术上的问题。3、手机版网页安装,主要实现在手机上完成交易,该功能也是由我开发,与乙某某研发的手机版插件进行对接后客户就可以实现在手机上下单操作,现在也是由丁某某负责搭建,我负责全面解答技术上的问题。4MT4插件的开发,包括手机版插件、滑点插件、延时插件、防漏洞插件等,由乙某某开发完成。这些插件是否需要安装也由客户决定。后期工作就是宣传推广MT4服务器,由业务员来完成。此外公司还经营网站搭建业务,主要给客户搭建官方网站用于宣传自己的投资平台,如果客户需要第三方支付的支持,还需要我们帮他们搭建一个商城的网站,因为只有商城,第三方支付才愿意给支付接口。网站的搭建由E某某、F某某、陈**这几个人完成。我们公司除了推广MT4服务器之外,还用MT4搭建了两个投资平台,由H某某和I某某负责推广。

对于防漏洞插件我知道有滑点、延时等功能。滑点插件就是改变成交价格,客户可以在插件上设置好滑点的点数,系统就会自动改变成交的价格,比如实际购买的价格是1000美金,通过滑点插件之后,购买的价格就变成1000.05美金,这样投资者就亏了,但对平台老板有利。滑点的点数不会很大,但因为交易量大,所以对平台老板受益是很大的,实际上这个滑点就是让投资者亏钱的手段。延时插件就是让投资者下单延长时间,在这段延长的时间内,价格每秒都在波动,系统会选定一个对投资者最不利的价格进行成交,造成最后客户的亏损。

MT4平台是俄罗斯迈达克公司开发的,适用于外汇、期货市场。有四部分组成:1MT4Server,是系统核心,用户的交易处理都由它处理;2Admin管理端,安装在平台承租商电脑,拥有最高权限,用于配置MT4系统的参数,比如交易账户的开户注销、修改交易金额、订单的增加、修改、删除、交易账户的查找、分组,设置点差、手续费等各组属性;3Manage管理端,一般给代理商用,用于开户和修改账户金额等,其权限由Admin管理端控制;4Terminal客户端给投资者用于交易。

我是20128月份到公司上班的,在20131月份之前,每个月工资是6500元,无提成,年终奖5000元。20132月份-20137月份,每个月是7000元,没有提成。20138月份至今是7500的底薪,每个月600元的网站维护提成,年终奖具体数额不定,甲某某说按照H某某平台收益的10%来发我的年终奖。

3、被告人乙某某供述:20127月初到**公司上班,做MT4软件相关插件的研发工作。公司在湖南长沙还有一个分公司,也是做MT4服务器出租的,还经营两个平台“**”“DA”。公司老板甲某某,一般是在长沙分公司。深圳公司负责人B某某,兼职做MT4出租业务。我平时上班不怎么去公司,只要在自己家里把甲某某交代的插件任务完成就可以。长沙公司的丙某某做技术,丁某某做网站。公司对外出租用于搭建金融交易平台的MT4服务器,所搭建的平台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接入甲某某购买来的相应数据后就可以做黄金、外汇、白银、股指期货等交易产品。

我的工作就是根据甲某某提出设计思路研发相应的插件,甲某某不断提出要求,我不断进行改进,我做研发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金融方面的知识,我就问甲某某。在做手机版插件和自动出入金插件时我还要跟丙某某联系,讨论插件和网页的数据传递机制。我做成功的插件有自动出入金插件、手机版插件、防漏洞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和手机版插件都是由甲某某提出功能需求,我负责插件的研发,丙某某负责网站的实现。自动出入金实现给MT4平台投资者指定账户加减金额的插件,丙某某制作的出入金网站会获取第三方支付网站上投资者入金的金额,然后以我们俩约定的数据格式传递到我的插件,我的自动出入金插件就将客户入金的金额累加到投资者的MT4平台账户上,但出金实际上还是需要人为审核的。手机版插件具有下单、查询订单、修改订单、删除订单,查询报价等功能,结合丙某某开发的手机客户端软件和网页,用户就可以在手机上或者网页上进行下单交易。防漏洞插件包含很多功能,这些功能是甲某某不断提出来,不断往上加的,由我独立完成,包含了四大功能:延时交易、滑点、盘面卡住不能下单、跳空按照实际价格成交。跳空按照实际价格成交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情数据跳空时平台仍然按照投资者设置的止损价格成交的问题,比如投资者设了一个止损价100,但有时候行情会不过100直接从10190,没有插件时平台是按照投资者的止损价100成交,有了这个插件之后就会按照实际价格90成交,客户亏损面就大了,平台商赚的钱就多了。延时功能,插件可以在投资者下单之后自动拦截住订单,延时12秒之后自动识别一个有利于平台运营商的价格成交,但这个延时不能设置太大。滑点功能,就是可以对订单的成交价格自动修改点数,让投资者的订单按系统后台设置的价格成交,这个修改也不能超过一定标准。盘面卡住不能下单就是在行情非正常情况下卡住时不允许订单成交。

这些插件使MT4平台可以人为通过后台设置达到有利于MT4平台运营商,而不利于投资者,投资者并不知道这些插件的存在。我感觉很不正规,很不厚道,带有欺骗投资者的性质。我当时就开始不想在公司做了,但因为我和公司签有合同,而且甲某某对我也比较好,可以不用每天待在办公室里上班,暂时没有找到更好的工作,我就没有离开公司,当时只做一些插件的维护和插件的新版本更新。我一开始来公司工资是每月5000元,20137月份涨到每个月8000元,没有提成。201445月份甲某某说要给我“**”平台10%的分红,但还没拿到过。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05月至2012年年初曾经通过招聘进入**总公司工作,主要工作是做网站建设,后离职。20137月中旬开始又到**长沙分公司上班做网络工程师兼丙某某的助理,主要负责做网站相关的工作,包括会员管理系统的搭建、手机版、客户的官方金融网站,会员管理系统是丙某某研发的,我负责搭建,手机版的实现是基于乙某某开发的手机版插件,我开发了一款在安卓手机上的安装包,在苹果手机上是通过网页实现的。客户的官方金融网站是用模板搭建的,公司建网站的工程师的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就会来问我,这个金融网站的模板是我弄的。

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做MT4平台软件出租和网站开发,以及一些平台软件的延伸服务,比如做一些插件功能。MT4平台是甲某某去外面买来的,然后把这个平台程序在服务器上运行,就构成了一个系统,但是具体构架这个核心技术只有甲某某知道。甲某某为了达到更好的销售MT4平台,会答应客户去实现一些不正规的功能,主要是由技术人员乙某某去开发,比如滑点延时交易限制最大单量跳空等功能。卡盘现象也经常出现,就是盘面卡住了不动,客户没法下单,没法看到行情的实时数据,出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就找甲某某解决。另外存在的问题还有,投资者在客户端下单时服务器按照新的价格成交而不是客户看到的价格,这样对于平台是有利的。公司可以通过对插件的设置实现对平台的控制,从而使投资者扩大亏损,难以在平台上赚钱。客户亏的钱就是公司的钱,所以如果我们的软件加上插件能够使投资者多亏钱,这样我们的软件就有竞争力。但是从一个普通的投资者的角度来讲,有了这些插件是非常不公平的,公司就是在通过幕后操作让他们亏钱。

5、被告人B某某供述:2010下半年进入**公司上班,在总部主要负责做MT4服务器出租业务以及日常行政工作。公司主要经营MT4软件出租业务,并提供服务器数据支持、维护等,老板是甲某某。总部人员还有技术总监乙某某,出租MT4业务员A某某、G某某,后期到长沙分公司工作。在湖南长沙还有两家**公司的子公司,一家叫“DA集团,一家叫“**”投资有限公司,都是用了公司自己的MT4平台。

MT4的金融平台主要是用于贵金属、期货交易使用,公司还出租能搭载在MT4服务器上的插件,有手机版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都是公司的技术人员丙某某和乙某某开发的。防漏洞插件有滑点、延时交易、最大单量限制、行情不动时按市价成交等功能。甲某某是根据客户需求让乙某某开发这些插件,安装这些插件以后投资者在我们平台上交易就更加容易亏钱,投资者亏损的钱就成了平台的钱,客户公司就可以赚取更多的钱,也就会定期续租我们公司的平台以及插件,对客户公司和我们公司来说是双赢的。我们还可以帮客户公司找第三方支付公司,购买域名以一个购物网站的身份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提供客户公司的银行卡跟第三方支付公司绑定。使客户入金看上去更正规一些。

老版本MT4平台的出租价格是5000-6000元/月;新版本8000-10000元/月;手机客户端插件是1000-2000元/月;自动出入金插件是1000-2000元/月;防漏洞插件是2000-3000元/月。另外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端口费用一次性收取2000-3000元。我大概应该有30个客户左右。2012年的时候,有个上海的罗总到公司来租过MT4软件,不过具体是跟老板甲某某洽谈联系的。有个客户叫股海威龙秦,201312月份向我租了老版的MT4平台,直到20148月份,还租过自动出入金插件一个月,平台一开始叫华夏商品交易平台,后来改成了天瑞商品交易所。还有个网名sunshine,自称是王小姐的人跟我联系,后来是一个男的跟我联系,我的备注是mcmlc,她向我租了一个老版的MT4系统。还有一个叫广西鑫富银平台客户是我生孩子之前大概20135月份开发的,后来我7月初我去生孩子就交给A某某帮我维护。我的工资是4000元/月加上提成,在公司上班期间一共拿了约9万元左右提成。

6、被告人A某某供述:20134月份至20143月份,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后转到湖南分公司上班。公司总部在深圳,老板是甲某某,分公司有三个团队:一个是MT4服务器出租团队;一个是“**”团队,自己经营MT4平台做迷你股指期货交易;还有一个是“**”团队,办公地点是独立,也是经营一个MT4平台做炒黄金业务。

整个公司的事务决定权都在甲某某处。深圳总部的人员少,负责人B某某、技术人员乙某某以及王**G某某,主要是做MT4服务器出租业务。长沙分公司做MT4服务器出租的团队的人员有:技术经理丙某某,网络工程师丁某某,业务员E某某、陈**F某某负责网页制作,业务员C某某、G某某,D某某和我负责MT4出租。

我主要是做MT4出租业务,兼职做**平台的业务员发展客户。客户租用我们的服务器是去搭建黄金、白银等投资平台的,如果客户有需要我还会一并出租插件。公司在百度上有推广网页介绍MT4平台的优势,上面有业务员的QQ联系方式,只要客户感兴趣就可以点击QQ链接联系到我们。客户可以租组或者系统,交易产品有外汇、黄金、白银、股指期货、原油、美指等。租系统可以获得MT4的整改权限,可以设置MT4系统的任何可以设置的参数。运营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和设置,对客户造成误导或者修改点差、手续费提高投资成本,让运营商获得更大的利益。

MT4服务器是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根据MT4服务器权限而不同。5000元租系统的MT4服务器有修改交易时间、修改最小最大交易量、开代理、查看所有客户信息及交易单、修改点卡佣金、修改过夜费利息、修改交易单功能等。公司有手机客户端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和防漏洞插件,要另外收费。防漏洞插件包含限制交易、控制最大最小交易量、修改行情价格、延迟交易功能。我电脑中有个秋/滑点插件说明书.doc”文件是甲某某发给我们业务员用于回答客户关于防漏洞插件设置的问题。甲某某说这些插件中的参数最好不要改动,如果客户说一定要改参数的话最好只改第十个参数,不然会导致平台不稳定。

我的客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有一部分是帮甲某某和B某某维护的。我自己发展的约有十几个客户。20136月份左右B某某因休产假,把手上的客户浙江的吴金琦交给我维护,20144月份公司还给他加了一个防漏洞插件。还有一个杭州姓徐的客户,我的客户表里记载的是“**,租了432版本的系统和防漏洞插件,平台名称叫“**金属“**金属。我自己的客户还有杭州徐20136月左右开始租432版本的系统和自动出入金插件,平台名称为江西**交易平台。我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每月,MT4出租的提成约是租金的5%多一点,总共拿了约4万左右。

7、被告人C某某供述:201245月份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只要工作是帮其他公司设计一下网站页面。20128月份开始接触MT4平台业务,做了34个月之后才真正知道MT4软件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和修改的。之后我就开始做MT4平台的业务员。2014年年初被提升到了经理助理,协助甲某某处理一些公司的日常事务,帮助甲某某维护客户,另外就是作为业务员推销MT4平台、兼职做“**”迷你股指期货的相关业务。甲某某基本上在长沙上班,副总丙某某,还有A某某、G某某、段**等人。另外甲某某还有两个平台公司“**”“**”

MT4软件是甲某某向俄罗斯一家公司买的,分为旧版和新版,客户可以选择租一个系统或一个组。一般租组不能装防漏洞等后台软件,租一个系统就没有限制,客户公司租了之后可以在后台进行参数设置。出租的程序是:我们将业务员QQ号放在**公司的官方网站,通过百度推广出租信息,有意向的客户会主动联系我们进行具体洽谈,我也可以提供一个测试平台进行试用。如果客户决定租用,我们就会把客户要求转达给甲某某,甲某某将相关资料准备好,我们再发给客户。期间如果客户遇到问题,我们能处理就处理,不能处理就交给甲某某。

防漏洞插件有延时交易、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价格不动时防止客户下单、价格微调等功能。延时交易可以通过后台设置使交易延迟1秒到3秒,在这13秒之内价格有波动,系统就会选择利于平台商的价格成交,我们在出租平台时基本设置成延时1秒的,客户在租平台时我们都会有电子版的说明书发给客户公司。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可以使即使投资者设置了止损价但实际成交会跳过止损价以实际价成交。价格不动时防止投资者下单的功能就是行情不动时价格可能卡在不动前的行情价,客户公司可以使用这个功能在后台设置不能交易的时间长短,阻止投资者利用这个漏洞进行交易赚钱。价格微调功能也叫滑点功能,就是客户公司通过后台设置,可以让投资者成交价格出现细微变化,不利于客户的赚钱,但对平台商则是有利的。公司开发这样的插件是为了增加我们公司的平台优势,甲某某说其它平台出租的公司都没有这些插件功能,在出租时不要主动提有这个插件,如果有客户提出需要插件时再推销。我维护过的公司客户主要有20几个。“**“**“**峡严购买过防漏洞插件。

8、被告人D某某供述:201334日通过网络招聘进入**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作,主要负责MT4软件出租业务。公司老板甲某某,出租软件的业务员还有C某某、A某某、E某某、F某某。做网站的有E某某、F某某和陈**。我工资是3000元每月加上客户租金6%的提成,一共拿了60000元左右。

我们经营的是系统后台软件、主后台软件、交易软件,其中后台软件、主后台软件主要是负责管理,交易软件是炒黄金、白银、外汇、恒指等等,客户公司要用我们的服务器就要收钱,一个系统的每个月5000-7000元,手机版本的一开始每个月1000元,后来不收钱。我们开发的插件也用于出租,防漏洞插件有限制、延时的作用,每个月3000元,还有自动出入金插件,自动返佣金插件,每个月1000元。租金都打入甲某某账户。公司还帮客户制作维护金融网站,由E某某、F某某负责。

我手里租用服务器的公司约有20个,现在还有约10个公司在做,我给他们专门的账号和密码,服务器的IP地址,他们自己可以修改,但最终的后台管理权限在甲某某处。我们所经营的服务器、平台上的数据如K线图等数据来源也是甲某某在弄。具体软件、插件的安装设置也都是甲某某自己负责的。插件功能有可自动滑点、延时下单、行情不动时无法下单,这些功能对客户公司有利,对投资者肯定是不利的。我发展的客户中只有成都的姓尹的客户租过这款插件,平台名称是“**”

9、被告人E某某供述:201334日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6月开始主要工作就是制作炒黄金白银的推广网站。20142月份为了提高自己收入提成,开始做销售出租MT4软件。老板甲某某是公司的总负责人,在软件技术方面是高手;长沙分公司副总经理丙某某,主要负责管理炒黄金白银的网站;公司财务是段**,负责发工资;网站制作是我、F某某、张**MT4软件出租业务是C某某、A某某、D某某和岳**;丁某某的工作跟丙某某差不多,管理维护炒黄金白银的网站。我们公司的收入主要是出租MT4软件和一些插件的租金,另外还有销售网站收入。

制作网站过程:由出租软件的业务员告诉我们,我们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制作,制作完再把网站域名发给业务员,业务员从中取得相应的提成。一般实习期没有提成,后面两个月每做一个网站提成100,之后是提成网站费用的8%F某某20136月份来公司上班,大部分网站都是我们俩配合完成的,但她实习期不拿提成,后来的提成我们两人分。陈**20143月份来公司,做了7个网站。D某某有个**.com”的网站是我和F某某共同完成的。

出租MT4软件过程:如果有客户联系我要向我们公司出租MT4软件,我就会向甲某某汇报,甲某某搭建好MT4软件平台后告诉我们一个IP地址及总ID与密码,我们把这些内容跟2个后台文件加客户端交给客户。一般出租的价格是5000-8000元,租金打入甲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我们出租给客户的MT4软件都是有一键平仓、调点差、利息、保证金、手续费、修改K线图、数字签名等自动控制功能。另外公司还可以出租插件,有自动出入金、手机版等插件,还有控制滑点、延迟交易的插件,滑点就是让客户交易的时候产生微量的价格变动,朝客户少赚钱多亏钱的角度改变。延迟交易的插件就是交易的过程中会产生延迟导致客户不能正常交易。具体如何操作不很清楚,反正就是会导致客户亏钱。后来我也听别人说在我们公司的MT4软件上炒黄金、白银的客户想出金的时候出不了,造成了亏损。

我总共做了8个出租MT4软件的客户,这些客户的名字我不知道。其中有个“**的客户租用过防漏洞插件,收费是2500元每月,我是以冯**的名义跟他保持联系的,他公司平台名称叫**”,当时他来问我如何设置滑点、延时交易功能,我问了甲某某之后就教了他。

我的工资情况是20133月至6月实习期,每月2000元,之后每月递增100元,后来每月递增200元。提成是每制作一个网站100-200元提成,现在是每制作一个网站8%的提成,出租一个MT4软件或者一个插件6%的提成。到案发时全部工资拿了约3万元。

10、被告人F某某供述:我是20136月份毕业经同学E某某介绍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做网站建设工作。分公司有三块业务,一个是做MT4软件出租的,一个是做迷你股指期货的叫做“**”平台,还有一个做炒黄金的“**集团团队。“**”“**”MT4平台是甲某某自己搭建的。公司的总部是在深圳,也是做MT4服务器出租的。

网站制作工作就是根据模板给客户制作金融网站、购物网站。网站的域名有些是客户提供的,有些是MT4业务员帮忙购买的。有些公司会租用会员管理系统,我们还需要在金融网站上留出在线入金页面,然后绑定会员管理系统的链接,客户点击的时候就可以跳转到会员管理系统的页面,会员管理系统是丙某某设计的。购物网站是用来申请第三方支付接口,因为客户租用的MT4平台是要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入金的。网站一般都是跟E某某一起做的,如自己公司的“**”网站,还有一个叫做“**”的网站。

201423月份开始兼职做MT4出租业务。公司的MT4平台有以下特点:可以自由出入金;有专门的后台控制插件可以调整价格点位;有防漏洞等插件可以人为操控帮客户公司增加收益;有专门的手机客户端。听说我们公司MT4平台的服务器在英国、美国、香港都有的,国内还有好多数据中转服务器的。我知道的防漏洞插件功能有滑点、延迟等功能。滑点就是租用我们平台的平台商客户在后台进行设置,使得可以成交时价格有一个微小的对平台商有利的改动。换句话说租用我们软件的平台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人为的控制投资者的盈亏。延时插件的功能就是在投资者下单的时候有一个延时,在行情波动快的时候客户不能立刻成交,系统会自动选择一个对平台商有利的价格,让客户少赚钱多亏损。

我一共有5个客户。刚开始的第一月工资是1800元,接下就是2000元每个月。2014年过完年底薪每月递增100元或200元。提成是一开始做一个网站提成100元,半年之后每做一个网站提成8%mt4出租业务,提成是每笔业务的6%,我一共拿了2000多元。

11、被告人G某某供述:20137月份左右进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一开始跟着A某某学做业务,同时还做一些购买购物网站域名、制作MT4平台安装包的工作,直到20143月左右A某某去了长沙后才开始独立做业务,发展了3个客户,其中两个我还做了购买域名、制作网站的业务。租金都是打入甲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我的底薪是2500-3000元/月,虽然甲某某说我们业务员出租出去一台MT4服务器是有提成的,但是我至今没有拿到过提成。

公司老板叫甲某某,深圳总部负责人B某某,负责工资分发及日常事务;技术总监叫乙某某,基本不来公司;出租MT4的业务员有B某某、A某某,王**负责制作网页;长沙分公司的人员业务员有E某某、D某某、F某某。E某某和F某某一开始是做金融网站的,后来也慢慢做起了出租MT4服务器业务。公司主要经营的内容是出租MT4软件,并提供服务器数据支持、维护等。公司出租MT4软件以及搭载在MT4服务器上的插件,有手机版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防漏洞插件有滑点、延时交易、等功能。滑点就是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平台能够自动滑点微调价格;延时交易就是延迟客户下单交易的时间,系统在延迟的时间段内选择不利于投资者交易的价格进行成交,造成客户亏损或者少赚钱。总之这些插件对于到平台上投资的客户是非常不利的,会让他们在平台上交易的时候做亏。插件应该是乙某某和丙某某开发的,甲某某有设置、维护插件的最高权限。我们工作人员可以帮客户公司预先设置好相关参数。客户租用了我们公司的插件后也有权限设置插件。公司还帮客户公司购买域名以购物网站身份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提供客户公司的银行卡跟第三方支付公司绑定,目的是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认为平台是正规的,资金有安全保障。我们公司的MT4平台曾经有过断线的情况,也就是平台盘面没有了数据源,客户公司跟我们反映后甲某某就会按照国际上的实时K线图将我们平台上的K线图调整修改过来。

12、证人王**证言,证明:20144月通过网上招聘到深圳市**科技公司上班,前期负责MT4软件打包,7月份到长沙向E某某学习制作网站,8月回深圳制作网站。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就是出租MT4软件给客户,收取相应租金。MT4平台可以调整点差,有延时插件可以延长交易时间。

13、证人陈**证言,证明:20143月份进入**科技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负责网站制作。总共参加制作了5个网站,由业务员接到业务把客户要求告诉其,其按要求制作好网站后交给业务员。基本工资2000元,制作完成一个网站100元。

14、证人岳**证言,证明:20146月到甲某某的**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一开始B某某让其看一些与客户的聊天资料和MT4操作说明书。7月初,甲某某叫其跟D某某、A某某学习。公司主要经营MT4软件开发,然后出租给客户。

15、证人周**、黄**、胡**、许**证言及IDC业务协议、托管合同,证明:分别系郑州市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科技公司、温州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甲某某曾在上述公司租用或者托管过相应的服务器。

16、证明樊**等人通过B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人民币129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樊**、秦**证言,证明:20131220日,二人为了经营炒白银业务,注册成立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后向**公司B某某联系购买MT4软件,该公司负责做好该软件相关的全部配套以及技术支持,说这个MT4软件可以后台操作滑点直接影响客户买卖,还可以通过**支付公司造成客户资金和银行绑定的假象,从而取得客户的信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天瑞交易所网站等都是**公司制作,一开始我们把软件命名为**商品,后改成**交易平台。B某某于20141月安装好这个软件,每月使用费用为6000元,租金转账给对方老板甲某某账户。该平台获利来源主要是通过收取手续费、点差及操作使客户产生亏损。大部分客户因为行情判断不好导致亏损,有时候二人也在后台操作使客户被动亏损。平台可以后台操作修改滑点价格使客户强制平仓。或者将行情信息告诉代理,让代理提供反向行情给客户来买天瑞平台的白银造成亏损。有时候为了保证消息的准确性我和樊**会在后台操作价格,目的是使客户这笔交易触发止损位自动平仓让客户亏钱,平台赚钱。

2)另有被害人王**、罗**、车**、林**等人陈述、证人徐**、康**、刘**、陈**、周**、黄**、李**等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QQ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樊**等人虚构平台,招募代理商发展客户,以提供反向行情、后台操控等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17、证明黄**等人通过B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5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黄**、蒋**证言,证明:黄**2011年注册成立福州**有限公司,20144月开始经营MT4平台炒外汇业务,但公司并没有炒外汇的资质。公司经营的具体形式是:公司提供包装成美女的QQ号码以及在一些相亲网站账号,要求业务员冒充美女或女个体户,以男女交友的形式通过QQ与对方客户聊天,说自己在MCM外汇软件平台上炒外汇赚钱,吸引对方到公司平台上进行投资。由蒋**和吴**充当平台客户跟客户联系,帮助他们开户注册,指导并多次操作客户账号赚取手续费并做亏客户。平台软件是向别人租用的。先是蒋**在网上找到一个MT4平台出租方,黄**与对方魏女士B某某)具体联系后又由蒋**与对方商量价格。这个MT4平台是不正规的,在中国没有授权,就要求魏女士帮我弄了一个类似国外正规网站美盛**”网站。他们公司能提供完整的一套的系统,包括软件、网站、第三方链接,可以根据我的要求设置平台佣金、杠杆、点差等。软件租金是5000元每月,制作网站1000元,第三方链接是2000元。我分三次将7500元钱从我的农行卡转给甲某某账号内。

2)另有被害人张**、吴**、徐**、杨**等人陈述、证人吴**、施**、陈**、郑**等人证言、银行账单明细、邮件照片、**公司账单、QQ聊天记录、企业法人印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投资相关资料、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黄**等人通过虚构平台,招募业务员以男女相亲交友的名义诱骗客户到平台投资,通过设置高额手续费、恶意刷单、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18、证明徐**等人通过A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446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徐**、徐**证言,证明:201345月份开始从甲某某处租用了MT4软件经营炒黄金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平台名称一开始叫“**金属,后来改成“**金属。一开始是徐**联系上对方,后来徐**与对方姓邓的工作人员联系具体洽谈,租金是5000元每月,又以3000元委托甲某某公司制作了网站并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从20138月份开始加了一个防漏洞程序,租金上升到8000元每月。防漏洞插件的功能是延迟交易,就是在非农期间行情波动大的时候让客户不能进行交易,防止客户赚钱。我们用的鼎城贵金属平台的数据跟国际大走势是不一样的,一直都比国际上走得慢。

2)另有被害人李**、刘**、金**、周**、刘**等人陈述、证人徐**、陈**、杨**、杨**、朱**、陈**、徐**等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搜查比例、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徐**等人虚构平台,招募相关业务员发展客户,通过后台操控、控制客户出金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19、证明徐**等人通过A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72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王**、徐**、李**证言,证明:201334月份,三人合伙在浙江中小企业大厦的809房间开了一个贵金属交易公司但最终未注册。6月份左右,徐**在网上找到一个MT4期货交易平台租赁信息,对方说用他们的软件保证赚钱,而且客户的钱直接进入自己开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相对安全。三人商量后决定自己做这个平台。随后由徐**与对方邓经理联系,对方提供软件出租、第三方平台易宝支付接口、网页和网站制作等全套服务,网站制作由对方姓段的负责,技术问题都问对方老板甲某某。后期租金6000每月。三人将平台命名为“**交易中心,没有实际交易所,也没有政府批文。网站上面的公司地址等内容都是随便写的,都是为了客户让我们平台看起来正规点,客户容易相信。

2)另有被害人陈**、张**、杨**、王**、石**等人陈述、证人何**、何**、陈**、陈**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账本复印件、易宝支付明细、QQ截图、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徐前青等人虚构平台,招聘业务员发展客户到平台投资,通过后台操控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20、证明吴**等人通过B某某、A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04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吴**证言,证明:20136月上旬,通过百度搜索找到MT4平台出租方深圳**公司,并租用了MT4软件及广西**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对方姓邓的联系人说这个平台在国内属于顶尖水平,服务器在国外比较安全,双方约定租金每月8000元,包括软件服务器接口设置、第三方支付绑定等其他一些费用,后来提高至10000元。广西**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包包括2个后台管理,一个是总后台管理,由我个人使用,另一个是给代理商使用。从8月份起我将租金存进**公司老板甲某某的银行账号,平时遇到平台软件或数据有问题都直接联系甲某某解决处理。我向甲某某公司租用交易平台一直持续至20146月底就不做了。针对普通的交易客户,我们根本不需要用到后台操控功能,因为手续费和点差就已经可以保证我们赚钱了。但对于一些高手来说,他们往往能够抓住系统设计上的某个缺陷,趁美国非农时期等时机赚取我们平台商的钱,软件出租方为了保证我们的利益,就设计了后台操控权限以及后期加装防漏洞插件功能。

2)另有被害人徐**、杨**、谢**、黄**陈述、证人陈**、郑**、林**、童**、钱**、孙**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电脑截图、鑫富银公司宣传页、客户协议、开户申请表、交款证明、转账凭条、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的相关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明吴**等人虚构平台,诱骗客户到平台投资,通过恶意刷单、后台操控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21、证明罗**等人通过B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200余万元的证据有:

1)证人罗**证言,证明:201111月,以**”的名义开设上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1月份从甲某某处租用了“**金融”MT4平台用于经营虚拟黄金交易,201311月份加装了盘防插件,主要功能是非农时间限制客户交易。一开始对方联系人是小魏,后来都是直接跟对方甲某某联系并洽谈,甲某某说过“**金融平台的数据是盗用正规平台的数据。平台的客户基本都是亏损的,一方面因为平台手续费比较高,只要持续交易的客户肯定是亏的,另一方面平台加装了盘防插件,可以防止客户在非农时间赚钱。

2)另有被害人王**、申**、俞**、沈**、车**等人陈述、证人曹**、黎**、姜**、秦**、徐**、金**、杨**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笔记本记录复印件、QQ聊天记录、平台交易记录、通话详单、扣押清单、工商登记材料、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文件、收条、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证据证明罗文强等人虚构平台,诱骗被害人来平台投资并骗取资金的犯罪事实。

22、证明苏**等人通过D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8698元的证据有:

1)证人苏柳**证言,证明:20144月份,其所在的昆明**贸易有限公司让其找提供平台软件的服务商,其通过百度找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MT4软件,对方与其联系的是业务员冯**,价格是6000元每月,赠送网站制作、手机版软件,平台名称叫“**国际5月份开始加了一个防漏洞插件,有滑点、延时交易、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等功能,可以通过后台人为控制交易价格时间,使客户多亏钱。租金打入老板甲某某的银行账户。

2)另有被害人任**、陈**陈述、证人黄**证言、书证**国际网站页面资料、银行账户详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23、证明尹**等人通过E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9825.1元的证据有:

1)证人尹**证言,证明:20145月份,其从甲某某公司租用了一个MT4平台,包括自动出入金插件、手机客户端插件、防漏洞插件,租金为1.5万每月,季付是4万每季度,另外对方还帮其搞好了金融网站、第三方支付接口、购物网站、备案域名等。对方联系的业务员叫D某某,平台名称为“**易信,英文名叫“**e”。防漏洞插件就是进入平台之后可以通过后台设置各种数值,包括延迟交易、滑点、删减客户单子等。

2)另有被害人李*、李**陈述、证人向*、刘**、黎**、黎**、彭**、陈**证言、书证银行账单、**易信代客理财账户统计单、委派交易员投资管理合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被告人甲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150万余元,被告人B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37万余元,被告人A某某参与诈骗金额622万余元、被告人H某某、J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30万余元,被告人I某某参与诈骗金额529142.28元,被告人L某某参与诈骗金额608882.06元,被告人K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42360.99元、被告人D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9825.1元。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I某某于2014813日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深圳市南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从段**处扣押人民币142万元,从被告人E某某、D某某、F某某处分别扣押人民币3万元,从被告人G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从王**朋友刘**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

证明全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其他综合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料,证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8717日,法人代表是甲某某,经营范围:投资软件以及其他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购销、其他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广告业务、进出口业务。

2**公司官方网站、MT4服务器推广网站下载打印资料,证明:MT4平台的介绍、服务器资源租赁管理系统以及MT4平台被租用情况。B某某、A某某、C某某、D某某、G某某、E某某、F某某出租MT4服务器情况。

3、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甲某某招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

4、搜查笔录,证明:2014813日,侦查人员对深圳市南**A2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室、被告人乙某某租住的深圳市**室、湖南省**室、湖南省**室甲某某家中及岳麓区**室甲某某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相关涉案物品,均予以扣押。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1)从被告人甲某某处扣押宝马牌轿车一辆、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公司印章二枚、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本、银行卡十张、财付通手机支付服务协议一份、财付通委托代付商户协议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若干。(2)从段**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42万元,从E某某、D某某、F某某处分别扣押人民币3万元,从G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从刘**(王**朋友)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3)从段**处扣押电脑、印章、笔记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涉案财物若干。(4)从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B某某、C某某、A某某、F某某、E某某、D某某、G某某、J某某、K某某、L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手机及涉案资料等物若干。(5)从被告人H某某处扣押税务登记证一张、营业执照一张、返佣标准表格二份、第三方支付协议二份(币宝支付、**支付)、客户资料七张、台式组装电脑一台。(6)从被告人I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只、建设银行卡一张、笔记本一本、委托书、协议书各一份、**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印章三枚、相关注册登记材料等物。(7)从业务员谌**、匡**、潘**、王平、黄静、胡勇等人处扣押手机、电脑、笔记本、服务器硬盘及涉案资料等物若干。(8)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调取、扣押光盘一张。

6、笔记本7本,证明:被告人C某某、D某某、B某某、F某某、E某某所记载的与本案相关的业务情况。

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冻结被告人甲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下全部账户)账户内存款;被告人B某某招商银行卡(账号**)账户内存款;被告人A某某招商银行卡(账号**7)账户内存款。

8、电子检查记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各被告人及相关业务员的电脑硬盘进行检查,提取相关的电子数据。(1)被告人甲某某电脑硬盘内导出佣金结算信息、部分客户业务信息、动态更新买卖价格表格、服务器租用或托管合同、如何更改商品价格文档、如何调节人工滑点、如何调动行情等文档(备注有此功能少用以免麻烦,此功能不能调得太狠不然容易发觉)、另有涉及交易记录、考勤记录、费用记录等多项文档和表格。(2)甲某某另一台电脑硬盘内导出如何调整系统后台设置的点差、如何调整利息、如何修改持仓价和平仓、MT4软件系统设置说明等文件。另有“DA返佣账户最新.xls”内有部分人员交易记录。(3)被告人丙某某电脑硬盘内导出佣金结算明细、插件补充说明、权限使用等文件,内容有网站制作流程、**金融佣金结算明细、会员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三方支付授权等。(4)被告人乙某某的电脑硬盘中导出各种与MT4软件相关的文件。(5)段**的电脑硬盘中导出相关文件,内容有公司部分会议记录、部分出入金详细清单等。(6)被告人B某某的电脑硬盘中导出部分客户第三方支付注册资料、相关记录、公司软件价格表、MT4软件插件操作说明、公司客户详单、公司会计流水、各种软件及安装包等内容。(7)被告人A某某电脑硬盘中导出支付接口操作、公司收款账户、交易软件、交易软件说明书第三方公司的文件,“A某某聊天文件夹内指导客户如何操作改单文件、客户文件夹内有部分客户信息。(8)被告人F某某、D某某、E某某、G某某电脑硬盘中的涉案资料。其中D某某电脑中有MT4相关软件及后台视频教程、防漏洞插件说明书、制作自动出入金接口、构建网站工作流程、出租软件提成等文件,E某某、F某某、G某某电脑中有交易软件及说明书、部分客户交易信息、网站信息等文件(9)从王平电脑中导出人工滑点、如何更改模拟账户号码的顺延、系统说明、滑点插件说明书、**内部佣金结算明细、怎么样调动行情及多份**投资开户申请表、IB记录表等文件。将提取的电子证据刻录成只读数据光盘,并制作《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9、户籍证明等资料,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第(一)、(二)节事实及定性。

(一)关于定性。

1、各被告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I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丁某某、C某某、A某某的供述均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甲某某伙同H某某、I某某等人未经允许私自搭建“**”平台、“**”平台,由J某某充当平台分析师,L某某、K某某、丁某某、C某某、A某某作为业务员,虚构平台系香港正规平台,客户资金通过第三方平台进入国际市场,有银行监管等事实,发展客户到二平台投资黄金、迷你股指期货交易的事实,各被告人均明知该平台系甲某某个人私自搭建的封闭系统,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其个人控制账户,客户并未参与实质交易,且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装有防漏洞插件,通过该插件可以后台控制客户交易达到使客户多亏损、少赚钱,从而让平台多赚钱之目的。从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A某某等人电脑中导出的资料中有防漏洞插件说明书、如何设置人工滑点、延时交易等文件也足以证实各被告人对该防漏洞插件的功能及在平台上使用的情况系明知的。同时,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I某某均供述为了掩盖平台的违法性,找代理以他人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两家空壳公司,更进一步证明各被告人对平台违法性的明知程度。故上述被告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故意。

2、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平台客户亏损从而使客户亏损、平台盈利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甲某某负责搭建二非法平台,招募被告人H某某、I某某负责经营二平台,期间,由被告人J某某、L某某、K某某等人负责发展客户,虚构平台系正规注册平台,客户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国际市场进行交易的事实,通过平台后台装有的防漏洞插件中滑点、延时交易、最大单量限制、行情不动时禁止下单、跳空等功能对客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控制,导致平台客户非正常亏损。多名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也印证了平台存在滑点、跳空、卡盘等问题且大部分客户亏损的事实。被告人甲某某、B某某、A某某等多人均供述防漏洞插件的存在系其公司区别于其他平台软件供应商的优势所在,一般平台均没有这些功能,且该插件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平台方通过非正常手段盈利。故辩护人认为插件安装系行业惯例的意见,于事实不符,也无法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综上,上述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了虚构平台、安装插件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大量客户亏损的后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甲某某等人虚构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只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即使该手段方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属于非法经营和诈骗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即诈骗罪定罪处罚。故本案中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上述二节事实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本案系个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I某某等人为了掩饰****二平台的违法性,在香港注册公司,对外宣称系香港**公司或**公司的代理商,该二个公司系被告人为了犯罪而设立的公司,没有任何正常经营业务。同时,二平台的经营与甲某某的**公司也无任何关系,平台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进入甲某某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违法所得归甲某某个人所有并支配。故本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关于诈骗金额。1、在平台经营期间,本案涉案平台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客户亏损及手续费均在各被告人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支配下,对此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客户亏损及手续费均应当计入诈骗金额。同时对于案发时客户已入金但未经交易的部分金额,根据平台实际操作模式,一旦客户入金,这些资金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被告人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已经置于被告人的控制范围内,是否出金均需被告人审核同意,被害人亦已经失去对这些资金的控制权。故对该部分资金仍应计入诈骗金额。起诉书指控以客户入金数额减其出金数额认定平台诈骗金额并无不当。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剔除正常交易亏损部分和案发时未交易部分金额的意见,不予采纳。2、对于J某某诈骗数额的认定。被告人J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述其在**平台以**”的名义作为业务员发展客户,并作为分析师在QQ群中喊单、发送行情建议,多名被害人陈述也证实一位自称**”的人向被害人提供操作建议,另有其余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故其应当对整个**平台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J某某应按照其自己发展的客户亏损作为诈骗金额的意见,不予采纳。3、对于K某某诈骗数额的认定。关于被害人卢韦损失这一节事实,虽未收集到被害人卢韦陈述,但有书证MT4平台账户资料证实被害人卢韦在**平台上入金64000元未出金的事实,被告人K某某供述其下属代理发展了客户卢韦并亏损,该两份证据足以证实卢韦在**平台上交易亏损且系K某某下属客户的事实,其损失金额应当认定为被告人K某某参与诈骗数额。故K某某辩护人提出卢韦损失的数额不应计入K某某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第(三)节事实。

(一)起诉书指控樊**、黄**、徐**、徐**、吴**、罗文**、苏**、尹**租用被告人甲某某等人研发的MT4软件及相关插件,虚构相关交易平台吸引客户进行投资,并通过人为操控等手段诈骗客户资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甲某某组织招聘相关技术人员、业务人员,提供搭建上述平台的MT4软件,帮助搭建平台、制作网站、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相应的租金或制作费用,期间还开发各种完善客户平台的插件进行出租,以此帮助客户平台获得更大的利益,系为平台客户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该组织中,被告人甲某某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负责研发插件、网页开发及相应的管理维护,被告人E某某、F某某、G某某负责网站制作并兼职做软件出租业务,被告人B某某、A某某、C某某、D某某、G某某负责软件出租业务。各被告人供述及从部分被告人电脑中提取的聊天记录、软件说明书等资料可以证实,各被告人对客户平台系私自搭建平台骗取客户资金的事实是明知的。平台客户是否租用插件不影响各被告人为客户平台提供犯罪工具的认定,反而可以证实各被告人对客户平台违法性的明知性。故各被告人与各平台客户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但该犯罪集团为客户公司诈骗提供犯罪工具,定期收取租金,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可认定为从犯。故对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节事实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其他罪名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本节系个人犯罪。根据相关证据证明,在本案犯罪行为发生期间,**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即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为其他客户平台提供犯罪工具,公司由被告人甲某某个人控制,虽然在犯罪活动中使用**公司名义,但违法所得均打入其掌握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其个人决定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故相关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对于各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的认定。1、被告人甲某某为首组织招聘人员提供犯罪工具,帮助樊**、徐**等人进行诈骗,应当对客户平台所有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2、负责出租的业务员被告人B某某、A某某、D某某以各自参与联系出租的平台客户诈骗金额予以计算。3、负责制作网站及软件出租业务的被告人E某某、F某某、G某某、负责技术开发的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并兼职做软件出租业务的被告人C某某,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具体参与的诈骗金额,但本案通过网络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涉及被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上述被告人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量刑时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主观明知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综上,对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诈骗金额不当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伙同被告人H某某、I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丁某某、C某某、A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平台,以安装插件、后台操控等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又伙同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B某某、A某某、C某某、E某某、F某某、D某某、G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软件租赁、网站制作、技术支持等帮助,其中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J某某、L某某、A某某、B某某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K某某参与数额巨大,被告人D某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C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被告人甲某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H某某、I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E某某、F某某、D某某、G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上述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813日起至20**8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A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B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C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D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E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F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G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被告人H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813日起至20**8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J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K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L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I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813日起至20**2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七、从刘**处扣押现金80000元,系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徐**、朱**、赵**、蔡**

十八、侦查机关从段**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420000元、户名甲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内存款,先足额退赔给第(一)、(二)节事实中各被害人,余款连同户名为B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户名为A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27)内存款、从E某某、F某某、D某某、G某某处扣押资金合计100000元,均系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第(三)节事实中另案处理的各平台被害人(以被害人损失金额为限);

十九、从甲某某处扣押的车牌号湘AMW372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系被告人甲某某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给第(三)节事实中另案处理的各平台被害人(以被害人损失金额为限);

二十、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笔记本、各种资料等物品,其中属犯罪工具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其余与本案无关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二十一、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给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

审 判 员  祝**

代理审判员  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 **

甲某某、乙某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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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绍刑初字第42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上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方**,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鲍陈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丙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壮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C某某(曾用名**,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D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E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F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杨飞,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G某某,女,19***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H某某(曾用名**),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J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K某某(曾用名**),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L某某(曾用名**),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201511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I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潘*,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J某某、K某某、L某某、I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6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代理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某某及其辩护人方**、刘**、被告人乙某某及其辩护人鲍陈佳、被告人丙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A某某及其辩护人顾**、被告人B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C某某、被告人D某某及其辩护人季**、被告人E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F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杨飞、被告人G某某及其辩护人何**、被告人H某某及其辩护人仇**、被告人J某某及其辩护人丁**、被告人K某某及其辩护人蒋**、被告人L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I某某及其辩护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卢**、冯**庭后提交辩护意见。期间,因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甲某某于2008717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20126月,被告人甲某某从国外购买MT4平台交易软件,后招聘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对购买的MT4平台交易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增设自动出入金、自动返佣、防漏洞等插件,以投入使用后通过后台控制致投资者亏损骗取他人钱款。嗣后,被告人甲某某先后虚构“**集团(**交易平台和“**投资交易平台,联系**有限公司等代理收取款项,利用自己开发的MT4软件组织被告人H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I某某及M某某、N某某、张**、辜**、李**、邱**、王**、王**、王**、潘**、段**等人诱骗他人投资交易,通过后台管理控制交易行情、价格等致投资客户亏损,骗取他人钱款;或者聘用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等人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并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等服务,供他人虚构交易平台用于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2331956.72元;被告人丁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5075961.32元;被告人H某某、J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289026.83元;被告人L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608882.06元;被告人I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521329.81元;被告人K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42360.99元。

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I某某于2014813日分别在湖南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I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I某某均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甲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提出:1、第一、二节事实中未虚构**平台和**平台,二平台均在国外正规注册,交易过程中也未提供虚假行情和价格致客户亏损,客户可以随时出金,部分客户盈利。2、第三节事实。**公司的软件销售是合法经营的,其他平台公司是否构成诈骗与**公司无关,故与其他平台公司不构成共同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一、各被告人在****二平台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公司开发的软件插件功能符合行业惯例,且不具有从根本上诈骗平台客户钱财之功能。2、公诉机关以插件功能证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各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而这些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吻合,属于证据不足。3、本案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被告人供述客观真实性不高。4、涉案网络交易平台使用插件功能,即时插件功能具有虚假成分,也不会对客户的投资款项构成非法占有,属于民事欺诈。在软件插件运行过程中,还是有部分客户是盈利的,且也有同案犯以投资客户的身份参与平台公司的交易。5、根据相关证据,****二个公司可能确实存在,即使上述二平台在香港没有注册或者注册了与本案无关,但投资客户在二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完全真实,也不能认定平台公司构成诈骗。6、二平台公司具有自行交易、自行操作,投资客户及平台公司对交易结果均认可并给付;客户资金出入自由;平台黄金价格走势均与国际接轨等特征证明平台并非诈骗,甲某某等人对平台公司资金运行不当,不能据此认定存在诈骗行为。7**公司还有众多其他合法业务,本案应当以单位犯罪的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综上,本案宜对****平台具有决定权的负责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层领导及一般成员不构成犯罪。二、在平台公司确已经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因**公司员工没有协助平台公司诈骗客户钱财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出售软件需有资质,软件买卖并不违法,此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起诉书认定各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1、起诉书认为本案涉案平台通过插件控制后台进行诈骗,但起诉书认定的平台公司大部分没有购买或使用插件。购买插件的公司也可以选择是否启动插件,应当加以区分。2、不能将客户投入到平台中但没有进行交易的投资款认定为犯罪金额。

被告人乙某某对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提出有些插件如自动返佣插件在其进入公司前就已经存在,并非由其设计研发。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乙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一、事实方面。1、乙某某不知道公司的真实经营业务,也没有接触过平台运营,对公司或者甲某某出租MT4平台,开设的MT4平台系对赌交易平台的情况一无所知,缺乏本案利用平台事实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基础。2、开发插件只是完成甲某某交待的工作任务,而甲某某对插件的使用目的进行隐瞒和误导,并未告知乙某某等人这些插件的真正用途,乙某某没有与甲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故意。3、插件本身只是一个程序,各项功能可以开启或者关闭,插件的参数也可以调整为对客户有利,违法利用技术实施诈骗行为才构成犯罪,乙某某在不知道对赌模式的情况下研发插件程序本身是无罪的。4、乙某某在公司拿的是固定工资,没有业务收入。甲某某口头承诺给乙某某**平台收益10%的分红只是作为奖金激励乙某某开发插件的工资待遇,且实际并未发放。二、证据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乙某某有诈骗的犯罪事实。1、本案所有证据中,只有被告人乙某某自己的供述证明其对MT4平台系对赌交易平台是明知的,且其口供系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情况下取得,依法应予排除。2、大部分被告人当庭供述均与侦查机关口供不一致,多个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由刑讯逼供现象。三、对于起诉书认定乙某某的诈骗数额等同于甲某某的诈骗数额有异议。1、部分客户入金后未操作未出金即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数额、以及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予以扣除;2、乙某某入职时,**公司已经在从事MT4平台出租业务;3、部分平台公司采取的诈骗方式与乙某某设计的插件毫无关系。此外,还请考虑到乙某某入职时是刚从大学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社会认知能力及社会经验相对较少,初入社会不经意误入歧途,本性纯良质朴等因素,对其公正判决。

被告人丙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进入公司后一直负责网站技术工作,包括手机版网页和会员管理系统的开发,并未参与插件的讨论和开发。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商量过实施诈骗活动,认定其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其辩护人提出:一、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丙某某仅负责网站技术开发工作,主要完成网站部分的会员管理系统(自动出入金)、手机版网页,该两项工作成果均系通用软件,根本不具备欺诈性质和欺诈功能,丙某某并未参与防漏洞插件的研发。2、起诉书指控的客户亏损金额未扣除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公司提取的归客户所有的金额;丙某某并无与甲某某、乙某某等人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更未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二、罪名方面,丙某某不构成诈骗罪。1、丙某某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在公司是一名网站开发及维护的技术人员,只负责网站建设,不负责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公司及平台的经营情况及防漏洞插件的具体用途,其对网站的维护不应认定有协助诈骗的主观故意。丙某某在诈骗行为实施前就已经完成了主要工作,不可能涉及到诈骗。2、丙某某未参与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其主要工作成果就是会员管理系统和手机版网页等通用管理软件的开发,并未参与滑点、延时交易、最大单量限制等问题插件的讨论及开发,同时其工作成果先于问题软件的开发。综上,请求给丙某某一个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丁某某提出其没有通过后台操控的方法致使客户亏损,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其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辩护人提出:1、丁某某不是该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听从领导安排负责网站的相关工作并兼做**平台的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丁某某直接参与的只有被害人付政和邓波澜两个事实,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3、丁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A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只是负责出租软件,对软件或插件的具体功能不清楚,也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人提出:一、按照起诉书指控的框架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A某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后来在**公司兼职做业务员,第一节事实中**公司诈骗128万余元与A某某无关;2、从共同犯罪角度分析,没有证据证明A某某与甲某某存在诈骗犯罪的意思联络以及犯罪分工的具体决定。作为从犯,A某某也只需对自己参与的行为负责。其在**公司兼职业务员时其客户亏损仅9666.11元,在**公司其很多客户维护是替B某某而为,难以区分是谁的客户,因此起诉书指控A某某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缺乏法理基础。二、具体到A某某本人的犯罪事实。1、第二节事实中A某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一种商业欺诈。本案中,平台客户为了谋求利益,开设平台与客户对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客户交易中的正常亏损以及手续费。平台客户为了控制亏损以及谋求更多的利益,使用滑点插件,但仍然控制在较小的不易察觉的范围,这仅仅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若查明平台确有诈骗事实,在认定涉案金额时也应再减去被害人在平台上的余额或查扣的存款、以及正常交易的亏损。2、第三节事实不构成诈骗,而是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非法经营罪。A某某所从事正常工作职责,与樊**、徐**、徐**等客户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公司的软件与这些客户的产生后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背景,A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等实际情况,给予公正判决。

被告人B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只是一名打工者,参与程度不深入,只参与出租其中四家平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且其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定性。B某某不构成诈骗罪。1、平台租赁方及甲某某等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赚取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正常亏损,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平台方利用滑点等插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当属于合同欺诈,其行为相对于客户的正常交易,仍然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并未涉嫌犯罪。2B某某与他人之间并无诈骗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只是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取得合理的报酬,从未与甲某某有共同购买软件、租用服务器、开发插件的意思联络。3B某某通过正规招聘进入公司工作,主要工作是接待有意向的客户,按照公司教的说辞介绍MT4软件并定期提醒客户交纳租金,其对老板和平台客户的行为并不完全了解,无论从主观认识、客观行为还是从刑法期待可能性原则上均不应就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即使经法庭审查后认为B某某构成犯罪,也应当是非法经营罪。甲某某即平台客户设立投资平台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B某某也从未有过帮助他人诈骗的意思。三、本案涉案金额计算不当。1、如果认定平台客户有诈骗行为,只有查明在租用平台过程中与B某某有共同诈骗故意的平台诈骗金额才能计入B某某涉案金额。2、客户在平台中的正常亏损、佣金、平台上涉及侦查机关查扣的存款均应予以剔除。3、本案中徐**、徐前青、吴金琦、苏柳杰、尹治兴并非B某某客户,同时甲某某设立的****两个平台与B某某无关,也应剔除。四、B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因生育小孩原因于2013年休假,此后一直未正常上班,对本案并未深入参与,相对于其他从犯应处罚更轻。五、B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公正判决。

被告人C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不清楚软件插件的具体功能;作为公司员工,只应对自己参与的部分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平台的金额计算不合理,有部分客户的资金还在交易账户内,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不能出金。

其辩护人提出:1C某某系从犯,其在公司中从事业务员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3、主观恶性较小。并未明显察觉到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只领取工资及正常业务提成。4、社会危害性小。其工作只是发展、维护客户以及一些公司日常事务,并未引导客户操作导致他们亏损,客户亏损与其没有直接联系。5C某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对C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D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其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有误。

其辩护人提出:一、**公司出租MT4平台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公司于2008年合法成立,成立之初并非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转租MT4软件的行为也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2、甲某某是20126月份购买MT4软件继而将出租该软件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发防漏洞插件并附着于平台出租则是2013年年底的事情。3**公司未经MT4平台开发者迈达克公司授权私自出租MT4软件,并以此为主营业务构成侵权,属于单位犯罪。4、甲某某在**公司出租MT4平台不构成诈骗,而出租防漏洞插件是否构成诈骗有待商榷。甲某某的行为符合了为诈骗者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这一要件,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欲实施犯罪这一情况,故不构成诈骗罪。二、**公司与****两平台无关。1****平台是甲某某于201367月份出资设立,分别由原**公司员工H某某和甲某某远亲I某某负责运营,实际上控股人是甲某某而非**公司。2、二平台与**公司对接的银行账号分别是甲某某的老婆和表妹,也说明二平台具有独立于**公司的财产。3、二平台与**公司的员工均各司其职无关联。三、若经审理认为甲某某出租防漏洞插件构成诈骗,D某某因为未出租插件也不构成诈骗罪。1D某某客户中承租插件的只有成都尹,但该客户只是最初通过QQ接触的业务员是D某某,后来是与甲某某详谈承租软件及各类插件事宜,不能简单地认为D某某实施了出租防漏洞插件的行为。2D某某等业务员从未主动推销过MT4软件及插件,均是承租商前来询问才予以解答。3D某某对于防漏洞插件具体的设置工作并不了解,不存在D某某能够帮客户设置或者教客户设置的可能性。四、D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出租MT4软件上对甲某某起到了帮助作用,可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从犯。此外还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等从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E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不知道是否触犯法律。

其辩护人提出:一、事实方面。1、对认定E某某涉案金额持有异议。首先,诈骗金额应当扣除正常交易盈亏和还在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其次,E某某与该涉案金额之间缺乏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E某某直接参与到涉案金额的诈骗活动中;第三、从时间上看,E某某自20133月进入**公司,从20142月份才开始兼做MT4软件的出租工作,而公司从20126月开始对外出租MT4软件,故即使E某某构成犯罪,其犯罪金额也应从20142月或者明知其从事犯罪活动之日起算。2、第三节事实中,另案处理的人员中除了苏柳杰通过E某某与**公司有交易来往,其他人员均未通过E某某与**公司进行软件租赁交易行为,这部分涉案资金与E某某也无关联性。二、定罪方面。1E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E某某进入公司初期负责制作公司交给的网站设计工作,20142月份开始兼职做软件出租获得一定的销售提成,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投资者财物的目的。(2)客观上其在出租软件及插件时并无虚构和隐瞒真相,制作网页时也均为单纯的介绍和推广性质,并无虚构事实等内容,且网页与客户平台并无直接关联性;软件交易平台也并非一个虚构的交易平台,在没有使用相关插件的情况下,其交易数据都是真实的;即使平台是虚构的,也是相应的租赁者对投资者做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E某某无关。(3E某某出租软件及插件的销售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发生无因果关系。(4E某某与租赁软件的代理商及甲某某之间并无共同的犯罪故意。E某某出租软件和插件与代理商吸引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E某某不知道也不能控制代理商如何使用软件,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对经过专业升级改造的MT4软件并不了解,甲某某也从未告知E某某等人其犯罪意图。(5E某某在工作期间从事的制作网站及MT4软件出租行为系公司行为,其仅是履行工作职责。2E某某明知其所出租的MT4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代理商,从而获取公司销售提成,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三。其他量刑情节。E某某系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通过正常招聘途径进入**公司,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其被抓获后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E某某公正判决。

被告人F某某称不清楚自己是否犯罪,尊重法庭判决。

其辩护人提出:一、起诉书指控F某某涉嫌诈骗罪及参与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同被告人进入公司时间不一样、工作内容不一样,但指控的犯罪金额却完全一样,显属错误。第三节事实中设计的平台客户均不是F某某出租MT4软件业务发展的客户,F某某只参与过尹治兴平台公司的网站制作,部分平台在F某某进入公司前已经启用网站。故只有尹治兴的平台公司与被告人F某某有关,且尹治兴的平台启用时间为201310月份,此时被告人F某某是否知道MT4平台及其功能尚不清楚。此外,同样是制作网站的工作人员王**、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理,F某某也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F某某参与部分行为的定性分析。1F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开展的网站制作、MT4软件出租活动,均属单位员工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如果代表公司事实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据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理。2F某某与被告人甲某某等**公司成员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F某某既没有与诈骗平台的工作人员共同商议诈骗犯罪,也不符合因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而构成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条件。三、如果法庭经审理仍认为F某某构成犯罪,其有如下法定、酌定情节。1、不能因为主犯从一重罪处罚而对F某某也直接按主犯罪名定罪量刑。如果是单位犯罪,对F某某应作出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2F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3F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参与涉嫌犯罪的全部行为和过程。从陈**等人的询问笔录推断,在2014813日之前无任何证据证明F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F某某本人的供述,司法机关不可能确定其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属于以自首论的相关规定,现因侦查机关应当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但事实上未制作这一工作疏忽不能认定F某某系自首,但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4F某某参与犯罪所得金额相对较少。5、进入公司时刚刚大学毕业,无犯罪前科,在参与犯罪的过程中无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非常小,因不知情而误入公司参与了相关行为。6、本案可能存在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建议法庭排除掉部分讯问笔录后对其余部分进行综合判断后谨慎适用。综上,请求对被告人F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其他较轻的刑罚并适用非监禁方式执行刑罚。

被告人G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犯罪主体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2、关于G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金额问题。根据起诉书分述内容及相关证据,均不能确定G某某实际参与的诈骗金额,也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分赃行为,其每月仅领取固定工资。3G某某在本案中从事的仅是最低端的职务性行为,作用地位是微不足道的。体现在其没有领导性职务,没有参与任何决策、运营性会议,对大多数员工是不认识的。4G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无前科。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依法判处G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H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提出:其自己及公司很多员工均在平台开始账户进行投资操作,并不知道是诈骗平台,主观上没有诈骗意图;平台的设立隐瞒了部分事实,但和客户的亏损没有关系,没有通过后台设置来使客户亏损;对自己和J某某的诈骗金额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一、本案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主观上各被告人没有骗取客户资金的故意。因软件存在漏洞,公司插件的设置目的是让交易更加公平合理而不是为了恶意骗取客户资金。2、客户并非全部亏损,也有部分盈利。3、客户出入金都是自由的,平台方也会对第三方支付的资金进行增补,以便客户顺利出金。4H某某自己及多名公司员工也在**平台上开户投资,更加说明其不知道平台是不公正的。二、H某某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投资人,只是一个打工者,不应当对该公司所涉全部诈骗金额负责,应当以其自己发展的客户损失认定其犯罪金额。三、H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H某某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

被告人J某某对罪名没有意见,但对指控其的犯罪金额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定性。被告人J某某不构成诈骗罪。1、从主观上看,J某某作为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对公司交易平台插件的功能、用途、作用及产生的后果均不清楚,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2、从客观上看,J某某作为普通业务员,在博客上写文章,在QQ群里与客户交流都是其正当工作,并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二、如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以整个集团诈骗金额来计算J某某的犯罪金额有异议。1J某某只是一名普通业务员,未以分析师名义为投资客户提供交易行情、指导客户进行交易,拿的是基本工资加合理提成,未投资入股,也未参与公司分红,其所领取的奖金是公司对其工作的综合考量,故对其诈骗金额的认定应当按照其个人发展的客户被骗金额进行计算。2、诈骗金额还应当扣除客户账户内余额。三、量刑情节方面。J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J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K某某称不清楚自己是否犯罪,同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意见,其中客户卢韦不是其开发的。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定性。被告人K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K某某自身并无诈骗犯罪的故意,其通过正常招聘程序进入公司,担任业务员和兼职财务,都是受公司指派,作为一个英语专业的人,对于电脑知识并不清楚,而且也只是拿很少的提成,从来没有分赃行为,即使是所谓的5%也是老板随意分配且并未兑现。二、K某某涉案金额较少。起诉书指控其有四个客户共亏损14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卢韦一节不能计算在K某某的犯罪金额内。卢韦是葛红雁发展的客户,葛红雁是谢晏锐发展的客户,谢晏锐才是K某某的客户。K某某从未与卢韦有过联系,更谈不上欺骗卢韦。三、关于起诉书指控K某某被安排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项,只是K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被领导安排的兼职,未拿任何报酬,也未认为干预、阻止或操控过客户交易。同时“**平台从事相应工作的段**未被起诉。四、K某某认罪态度好,系从犯。综上,请求对K某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L某某称不清楚自己是否犯诈骗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意见,其中几个客户不是其联系的。

其辩护人提出:1L某某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犯罪分子蒙蔽所致,其主观恶性小;2L某某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罪态度诚恳;4、只是最底层的业务员,所起作用甚小,系从犯。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对L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I某某提出:1、自己没有诈骗行为,**投资交易平台确实在香港注册过**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也没有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没有以虚构行情、后台操控的方式致客户亏损;2、对犯罪金额有异议,被害人邵凯、刘**不是**的客户,以客户入金减轻出金数认定客户亏损数额有误,因案发时平台被控制导致客户无法出金部分不应计算在内;3、被抓获时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与本案无关,应当予以归还。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本案定性。被告人I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本案多名被告人自己也在平台上投资操作,说明主观上并不认为该投资平台在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众多被告人均受雇于甲某某,从事甲某某指派的工作,只是领取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2、多名被害人证明平台能自由出入金,不存在故意欺骗或者恶意克扣投资款的行为,故只能说是一种非法运作行为,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性质。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台上安装了插件就导致客户的全面亏损,公诉机关没有全收集该平台所有投资者的交易数据,不能全面反映该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而各被告人均供述投资的客户中有亏有盈。因此,认定诈骗的证据不足。二、关于涉案金额。1、涉案平台能够正常出金,部分被害人账户内剩余资金因公安机关冻结而不能出金部分不能计算入内。2、受害人林**及其妻子林**被骗的事实虽有林**陈述内容,但无银行交易清单,认定该节事实的证据不足。三、关于量刑情节。1I某某从事**平台的运作完全受甲某某指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归案后,I某某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稳定无反复,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庭考虑I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实际参与程度等情况给予减轻处罚。

第一部分:关于程序问题

本案受理后,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本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并对该问题进行审查。

一、关于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第一次笔录在派出所形成,第二天进入看守所后侦查人员要求各被告人修改笔录制作时间的非法取证行为的意见,经查:根据收集在案的证据显示,被告人D某某、E某某、F某某、丙某某、A某某、丁某某、K某某、I某某以及同案参与人谌**、匡**、张**、李航在815日所作供述,所制作的笔录上日期有从814日改为815日的痕迹,且同案参与人谌**、张**讯问笔录上同一时段讯问人员相同。如上述笔录均为修改后的时间所作,则在815日上午同一时间段有23名被告人或同案参与人在**看守所审讯室接受讯问,与客观上**看守所无法同时容纳23名嫌疑人提审的实际情况相矛盾,侦查机关亦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有理由相信上述笔录的制作存在取证不合法的情况,对上述被告人或同案参与人在2014815日所作的笔录予以排除。

二、关于其余笔录形成情况。经查:其余各份笔录均形成于**看守所提讯室,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无法有肢体接触,客观上可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且均有被告人签字确认,制作笔录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对于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收集在卷的二人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二人入所时以及期间出入所身体均无异常,且笔录上有删减、改动并经被告人捺印确认,能够证明相关笔录的客观性。此外,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H某某、L某某、I某某J某某、丁某某、C某某等人的20余份同步录音录像,经审查并无明显威胁、诱导言语,各被告人供述较为平稳,记录也较为客观。由于本案的侦查过程漫长,从最初一起小的诈骗报案直至抓获全部被告人,逐步演变为一起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诈骗犯罪案件,对部分被告人未能及时录音录像也符合客观实际。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各被告人在侦查期间所作的其余笔录真实客观,且与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供述一致,故不予排除。

第二部分:关于犯罪事实及证据分析。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甲某某于2008717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20126月通过非正常途径从国外购买MT4平台交易软件,先后招聘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对购买的MT4平台交易软件进行升级改造,陆续增设自动出入金、自动返佣、防漏洞等插件,招聘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等人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并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等服务,供他人虚构交易平台用于骗取他人钱款。此外,被告人甲某某还组织被告人H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I某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的MT4软件虚构交易平台骗取他人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36月至20148月,被告人甲某某虚构“**金融集团(DA交易平台,安排被告人H某某负责管理平台日常事务,被告人K某某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项,并先后组织招募被告人L某某、J某某、丁某某、I某某及谌**、匡**、张**、王**等业务员或代理商,通过QQ或者电话联系方式,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刘**等人在**平台投资进行贵金属交易。期间,被告人H某某、J某某还以分析师的名义为投资客户提供交易行情、指导客户交易。被告人甲某某等人通过安装插件、后台操控等方式致使刘**等人亏损,先后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104384.82元、虢**人民币5386.28元、黄**人民币424.3元、顾**人民币46316.36元、李**人民币11334.18元、丁**人民币54282.1元、曾**人民币5266.06元、彭**人民币171500.38元、蒋**人民币33203.27元、李**人民币27346.14元、朱**人民币58375元、徐**人民币63320.88元、赵**人民币179943.6元、蔡**人民币69926.73元、胡**人民币65273.11元、邢**人民币2430元、黄**人民币10657.88元、卢**人民币64000元、刘**人民币30000元、彭**人民币12496.09元、王**人民币10000元、刘**人民币7359元、付**人民币25533.02元、邓**人民币47221.02元、宁**人民币4999.96元、王**人民币8644.35元、许**人民币19622.14元、张**人民币5172元、徐**人民币1178.48元、尹**人民币17693.49元、郑**人民币12761.67元、杨**人民币3100元、曹**人民币6000元、王**人民币876.61元、蒋**人民币18484.08元、冯**人民币3200元、孙**人民币5911.64元、楚**人民币9538.59元、秦**人民币15059.87元、王**人民币13711.32元、梁**人民币2977.95元、黄**人民币26996.97元、邵**人民币19184.5元,共骗得人民币1301093.84元。其中,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J某某参与骗人民币1301093.84元;被告人L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608882.06元;被告人K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42360.99元;被告人丁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72754.04元;被告人I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32622.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7月份,一个昵称叫蒙克的人通过QQ向其推荐炒黄金。其用女友王玲密的身份证在**金融交易平台上注册并绑定了王玲密的银行卡。至20148月份,合计入金226823.24元,出金122438.42元,共亏损104384.82元。该平台有异常情况,行情波动大时会掉线或卡屏,无法平仓操作导致亏损。

2、被害人虢**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9月中旬,通过“**金融平台代理商陈**认识李**,后通过李****金融平台上开户交易。一共入金2万元,出金100美元,其他都亏了。其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李**和李**会发一些建议。

3、被害人黄**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4月至6月,通过同事介绍在**黄金交易投资平台开通了交易账户,先后投入3600元人民币,出金3175.7元人民币,亏了424.3元。注册成功后有一个叫李**的经纪人对其进行指导,有个叫黄**分析师的人教其如何操做。

4、被害人顾**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份,通过“**”****集团平台开户炒黄金。合计入金90000元人民币,出金44298.07元,亏损45701.93元。还有一个叫李**的人跟其联系。

5、被害人李**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份,通过网名叫**、自称叫李**的人的推荐在**金融交易平台炒黄金。共计投资25773元,出金14438.82元,亏损11334.18元。

6、被害人丁**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10月,一个叫“**”的人加其QQ推荐其做黄金期货。其在**金融平台上注册开户。至12月份合计投资183400元,出金129117.9元,亏损54282.1元。

7、被害人曾**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通过彭****金融平台上开户投资,开的是代理账户但未发展过客户。其合计入金6060元人民币,其中返佣及出金793.94元,亏损5266.06元。20143月份发现平台在很多峰值时和国际走势有区别,非农时候会有延迟或卡盘等情况。在投资群里“**”和李**指导行情。

8、被害人彭**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926日至20148月,通过业务员彭****金融交易平台开户投资。合计入金224040元,出金52539.62元,亏损171500.38元。平台有异常情况,比如买进时平台显示价格1321美金,一成交就成了1321.8美金,如果买空就成了1320.2美金;设置止损点但未到价位就自动平仓造成损失;手机交易平台在未登陆的情况下自行交易;与国内黄金交易的走势有差异。

9、被害人蒋**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423日至811日,通过业务员彭****平台投资73700元人民币,出金40496.73元,亏损33203.27元。其中蒙**和李**在群里发建议和喊单。平台存在滑点、延迟、想平仓下单但操作不了的情况。

10、被害人李**陈述及账单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通过彭****金融平台开户投资。合计入金67550元,出金40203.86元,亏损27346.14元。

11、被害人徐**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620日,通过浙江**投资公司王****平台上开户操作。总共入金74000元人民币,出金10679.12元,还有12000余元未出金。有时候盘面行情上看到明明是赚钱的,但点击平仓时系统会提示网络不好请等待或者直接卡住,成交之后赚钱的单子变成亏损。另外在行情大涨可以赚钱时盘面会卡住不能下单导致不能赚钱。

12、被害人朱**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8月,通过彭****平台上开户投资。入金92000元,返佣33625元,MT4账户内剩余约3000美金,未出金。使用**平台交易尤其是非农时候,有延迟和交易失败的情况发生。

13、被害人赵**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通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台上开户入金。合计入金190000元,出金10054.4元,亏损179943.6元。

14、被害人蔡**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上旬,通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台入金操作。合计入金90000元,出金20073.27元,亏损约30000元,账户余额未出金。交易时会出现买涨盘面交易价格150点位,成交时只有147点位的情况。

15、被害人胡**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6月份,通过周凌的推荐在**金融集团平台上炒黄金外汇。一共入金人民币114576元,出金49302.89元,被骗65273.11元。

16、被害人邢**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其通过周****金融平台投资2300元人民币全部亏损。

17、被害人黄**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12月,通过周****集团注册开户绑定银行卡。合计入金10960元,出金302.12元,亏损10657.88元。进行大单交易时会出现交易平台不能用的情况,恢复后就发现钱都亏损了。

18、被害人卢**的账户资料,证明:被害人卢**账户入金64000元,未出金。

19、被害人彭**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6月至20148月,其在**金融平台投资12000余元人民币,亏损8000余元,在账户中还有550余美金未取出。

20、被害人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通过业务员李****集团平台投资10000元人民币,没有交易也没有出金。

21、被害人刘**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58日,通过业务员贺****集团金融交易平台注册开户并投资交易。合计入金16740元,出金9381元,亏损7359元。

22、被害人刘**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16日,通过业务员李****金融平台上开户投资。合计入金3万元人民币,813日发现不对但无法出金。

23、被害人付**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份左右,通过业务员凯****金融平台上开户投资。合计入金56900元人民币,出金31366.98元,亏损25533.02元。

24、被害人邓**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4月,通过一名网名香水**”的业务员在**金融平台上注册开户。共计入金15万元,交给业务员操作交易,两次共出金102778.98元,亏损47221.02元。

25、被害人宁**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至8月,其通过赵****金融平台投资并亏损。其是用老婆宋**的身份证开户,后来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代理账户。合计入金5310元,出金310.04元,亏损4999.96元。**平台存在卡盘、滑点的情况。

26、被害人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6月,其通过一名业务员在DA平台开户投资10750元,出金2097元,亏损8653元。

27、被害人许**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通过网上认识赵**,经他介绍在**金融集团注册了会员。先后入金37500元,出金17877.86元,亏损19622.14元。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滑点、卡盘现象且比较频繁。

28、被害人张**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在**金融集团平台投资5172元,全部亏损。

29、被害人徐**陈述及其账户资,证明:20147月至8月,其通过赵****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2000元人民币,出金821.52元,亏损1178.48元。

30、被害人尹**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实:201311月至20148月,其在**金融平台投资28300元人民币,出金10605元,亏损17695元。在业务员好心态I某某)的介绍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的账户入金13900元,出金2332元,亏损5625.48元。20146月在业务员寒心冰语(匡**)的介绍下用朋友郗**的身份证开的账户投入14400元,出金2331.99元,亏损12068.01元。合计亏损17693.49元。

31、被害人郑**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通过胡*介绍以杨**的身份在**金融平台投资13000元人民币,出金238.33元,亏损12761.67元。

32、被害人杨**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8日,其通过胡***金融投资平台投资3100元人民币,盈利几十元,但账户中的钱无法取出。

33、被害人曹**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4月至8月,其通过“**”**金融平台投资6000元人民币,亏损5700元,账户余额280元左右,未出金。

34、被害人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2月至8月,其通过胡****金融平台投资。入金1000元,出金123.39元,亏损876.61元。

35、被害人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4月至8月,其在**金融平台投资29650元人民币,出金11165.92元,亏损18484.08元。**平台有延迟交易和交易失败的情况,在大的波动行情下会出现价格卡死不能交易,有时候想平仓但无法交易,滑点也很严重。

36、被害人冯**陈述,证明:20143月至7月,其通过杨****金融平台投资操作。入金22800元,出金7740.13元,亏损15059.87元。

37、被害人孙**陈述及账户资料、邮件,证明:20148月,其在**平台入金6900元,出金988.36元,亏损5911.64元。在平台平仓时会卡住,特别是赚钱的单子就平仓不了,但黄金行情波动很快,等成交的时候赚钱就少了,有些单子就变成亏钱。

38、被害人楚**陈述及账户资料、邮件,证明:20148月,其以王**的名义在**平台投资。入金13800元,出金4251.41元,亏损9538.59元。

39、被害人秦**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至8月,其通过李****平台投资22800元,出金7740.13元,亏损15059.87元。

40、被害人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其在**金融平台入金50500元,出金10620.66元,亏损13711.32元。

41、被害人梁**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11月至20148月,其通过业务员李****金融平台共注册三个账户。合计投资7000元人民币,出金4022.05元,账户余额2977.95元。

42、被害人黄**陈述,证明:20137月至20148月,其通过好心态I某某)在**金融平台入金27126元,出金129.03元,亏损26996.97元。

43、被害人邵**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12月至20148月,其通过罗****金融平台投资42250元,亏损19184.74元,其中账户余额4570.87元因公司查封无法出金。

44、证人陈**证言及其账户资料,证明:其是**交易平台李**(蒙**)的代理,虢**是其发展的代理。自己也在该平台开户投资但亏损。“**”平台在非农时候出现卡盘情况导致不能平仓,直接亏损,有时候会出现延时、滑点等情况。客户操作一手就会产生50美金的手续费和50美金的点差。其得到80美金返佣(有手续费)或者30美金返佣,“**”平台商得到20美金。

45、证人赵**证言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在**平台入金4000元人民币亏损。其发展的客户有张**、许**、徐**、宁**等人。

46、证人葛**证言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6月底,一个叫**”人通过QQ向其介绍**平台投资黄金和外汇的,并建议其多开几个账户可以返还佣金,其就以丈夫谢**、妈妈曹**、妹妹葛**及其自己的名义开了4个账户,并发展下级客户。至12月其自己操作有亏损。平台出现过严重的滑点、漂单、在大的波动行情下价格卡死不波动、交易不能成功的情况。

47、同案参与人王**证言,证明:(120141月左右,一个自称**”的女子打电话向其推荐炒黄金的**金融平台。其用童**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开户但未交易。后来又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申请开了个交易账户。4月份,又用刘**的名义在平台上开户操作。三个账户都由其使用。童**的返佣账号返佣金约3万元,刘**的返佣账户返佣金约20万元。其发展的客户有张**、谢**、赵**、徐**、蔡**、朱**、王**、叶**等,有些是通过刘****咨询有限公司电话销售发展来的。“**”平台关闭后还给赵**四万,蔡**三万,都写了借条。(2**平台可以买涨买跌,杠杠比例高,操作一手200美金,佣金就是100美金(手续费点差各50美金),可以返佣。童**账户返佣是每手83美金,刘**账户返佣是每手75美金。由平台收取后再打入返佣账户。平台在运行时出现过跳空、断线等现象。证人刘**(系**投资有限公司老板)证言、书证MT4平台账户资料、银行账单印证王**用其身份证及银行卡在**平台上投资操作的事实以及童*、刘**、王**账户在**平台上的出入金、返佣情况。

48、被告人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丁某某、I某某、证人谌**、匡**、张**、辜**、李**、王**、邱**对各自在**平台上作为业务员发展上述客户的事实供认不讳,能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其中H某某或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刘**、虢**、黄**、顾**、李**、丁**,被告人L某某及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曾**、彭**、蒋**、李**、徐**、朱**、赵**、蔡**,被告人K某某及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还全、邢**、黄**、卢*,被告人J某某或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彭**、王**、刘**、刘**,被告人丁某某发展或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付**、邓**。被告人I某某发展的客户有尹**、黄**,谌**或其下属代理赵**发展的客户有宁**、王**、许**、张**、徐**,匡**发展过客户尹*,张**发展的客户有郑**、杨**、曹**、王**,辜**或其下属代理发展的客户有蒋**、冯**,李**或其下属代理发展的客户有孙**、楚**,王**发展的客户有秦**、王**,邱**发展的客户有梁**

49、证人谌**、匡**、张**、辜**、王**、邱**证言,另证明:**金融平台负责人是H某某,曾经发过营业执照的图片叫“**投资有限公司。总公司叫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是甲某某,长沙分公司有副经理丙某某、技术员有丁某某、丙某某,财务是段****平台负责人H某某,业务员还有K某某、L某某、J某某等人,K某某做财务,J某某做分析师,丁某某做平台客服给客户开户。业务员都用假名字跟客户交流。“**平台由公司软件部门自己搭建,对外宣传是英国**的代理商,接受汇丰银行的监管的,实际上都是假的。

业务员在一些黄金交易QQ群或者QQ邮箱发广告寻找客户,向客户宣传平台杠杆优势,100-400倍任选,高杠杆,放大本金优势,高返佣,代理22美金起步,总监代理30美金起步,佣金平仓即返,随时出入金,出入金时间金额无限制,非农挂单做单无限制,不滑点、不卡盘,不跳空,平台交易商品种类多样,但实际上客户反映平台存在滑点、卡盘、延时交易、跳空等现象。听说平台存在插件,目的是使公司不亏钱。插件由甲某某进行设置。

50、证人邱**(系甲某妻子)证言,还证明:20138月左右,甲某某要我去建设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并这张银行卡作为**公司的账务卡,客户入金到第三方支付上之后就可以自由支配,甲某某每次将第三方支付里的钱转到这张建设银行卡,“**集团员工的工资都是由这张卡发。

51、证人曾**、段**、李**、徐**证言,证明:均系**平台的业务员。其中曾**20143月底进入公司,其余业务员均于201467月份进入公司。工作就是通过QQ和邮箱在网上拉客户到**平台上投资。公司老板是甲某某,H某某是经理。工资是底薪1500-2000元每月加提成,客户每做交易一笔提成2美元。发展的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曾德亮本人在平台操作,入金3000元,亏了2000多。平台出现过卡盘、掉线导致数据不能及时更新、滑点的情况。

52、证人赵**证言,证明:2014616日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做开户和开代理的工作。法人代表甲某某。段**是财务、丙某某搞网站技术。公司的**平台业务员通过QQ将客户或者代理资料发给其,其用相应的软件进行开户。代理分为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

53、电子检查工作笔录,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对各被告人H某某、L某某、K某某及匡**、邱**的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并提取相应的电子证据。从上述被告人电脑中导出涉及**平台返佣记录、出入金情况、公司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资料、MT4软件相关资料、公司考勤记录、工资、请假条、手续费、MT4出租收费明细等文件,与上述人员的供述或证言能相互印证。

54、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人民币卡在线支付协议,证明:湖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经营贸易咨询、电子商务、投资兴办实业、广告宣传。二公司分别与上海**支付有限公司、厦门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经被告人H某某确认,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55**MT4平台**商户明细,证明:**平台在**支付上开户名为罗**的账户在2013829日至2014818日期间的入金及付款情况。

56**金融集团后台账户资料及出入金管理资料,证明:**平台的客户信息及相应的出入金信息。其中累计入金5751705.10元,出金3365499.99元。

57、邱**K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邱**K某某建行卡相关账户明细,其中户名为邱**的建行卡大部分转账给公司员工,2013913日至86**支付有限公司转入该账户共计约176万元。

58、被告人H某某供述:(1“**集团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经营一个MT4平台吸引投资者来此平台上炒伦敦金,对外宣称我们是英国**的一个代理公司,代理的是英国**的平台,实际上这个平台是我们自己搭建的。为了规避风险,还找代理公司在香港注册了一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6月份得到营业执照,其实在香港没有任何办公地点,随便用了一个客户的身份证注册了法人代表。整个公司的老板是甲某某,我是“**集团的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做销售,做业务。K某某是财务,J某某是分析师,业务员有王**、曾**、匡**、辜**、谌**、徐**、段**、李*、李**、张**,做业务的人都是有假名字。**平台的I某某、王**也在**平台上做过业务员。我的业务名叫**”*”。(2)我们的交易平台是甲某某自己搭建的MT4平台,我做了**的官方网站,还找代理公司做了假证件申请第三方接口,其中与**公司签约的是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法人代表李**;与**公司签约的是以湖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义,法人代表罗**,这些公司的资料都是伪造的,签字也是我签的。我们对外宣称资金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进入香港的,实际上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转到甲某某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在第三方支付账户里会留一部分资金方便客户出金,其他多出来的钱都是提取到邱**银行卡里。客户出金需要提交我们审批。(3)甲某某还把公司研发出来的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手机客户端都应用到**平台上。防漏洞插件包含滑点、延时、限制交易等功能,都是有利于公司方面。**平台的客户基本上都是亏损。一方面交易的手续费很高,另一方面公司通过插件设置滑点、限制交易量、延时交易等方式使客户亏损。平台核心技术由甲某某掌握,可以设置平台的各项功能以及维护平台。(4)业务员通过寻找一些“QQ黄金投资群转发广告,有意向的人就会添加相应业务员的QQ,有的人会选择做我们公司的代理,他们去找客户到我们公司平台做黄金业务,我们支付佣金。有的人则自己做交易,我们称之为终端客户。一般代理客户可以拿到投资者每手交易的22-83美元的佣金,佣金的高低和代理客户的客户入金数有关系,客户入金总量大的话就可以向其对应的业务员申请更高的佣金。“**集团有分红,比例由甲某某一个人决定,甲某某占大头有47%,丙某某10%,丁某某8%,我20%K某某5%L某某5%J某某5%20144月份,甲某某收回K某某和L某某的份额归其个人所有,K某某、L某某、J某某、王**、丁某某、我这几个老业务员可以拿到自己名下的客户亏损的钱的10%。我基本工资4000元每月,自己做的终端客户拿20美金每手的提成,代理找来的客户拿1-8美金提成,我带的员工做的业务可以拿1美金每手提成,另外就是甲某某处那个奖金,来自于客户亏损。从进入公司上班后一共拿过工资奖金约20万元。

59、被告人L某某关于公司人员组成、**平台经营模式、盈利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供述与H某某供述一致,另证明:我于201334月份进入**公司后到“**集团做业务员,以**”的名义发展客户。平台不正规,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听同事讲过防漏洞插件可以设置操控平台使客户亏损从而保证公司赚钱。H某某和K某某的权限可以设置出入金、返佣比例等。甲某某有滑点、延迟等数据的修改权限。平台存在跳空、卡盘、延迟交易、滑点等问题,尤其是在非农的时候问题较多。我把这些问题反映给H某某,H某某就会说肯定是甲某某又在弄插件了什么的。我底薪是3000元,不返佣客户可以拿20美元每手提成,返佣客户拿2-8美元每手提成,我总共拿到的提成有七八万。甲某某一开始承诺给我利润5%的分红,2014年开始分红被收回。后期甲某某把自己客户亏损的10%作为头寸奖励老员工。

60、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37月中旬到**长沙分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做网站相关的工作,包括会员管理系统的搭建、手机版、客户的官方金融网站。另外还兼职做“**”“**”的业务员,拉客户到这两个平台上进行交易。基本工资5000元,加上兼职做业务的提成以及客户资金净亏损8%的分红。2014456三个月总共拿了7000多元提成。做技术没有提成。我**的管理员账号用过设置佣金、查看客户在线、交易等情况、开代理等功能。平台可以设置滑点出入金手机版插件等插件功能。除了兼职做“**”的业务员,我还做“**”的开户、官网客服、交易单子审核的工作。开户工作我接手之前是H某某或者K某某在弄的,6月份交给了新来的同事赵**。官网的客服工作就是回答客户通过官方网站向我们咨询的问题。交易单子的审核工作重点就是审核客户赚很多钱的单子,看看客户成交的价格在服务器上有没有,如果没有就是无效单子,我就会将这样的单子删除,然后给客户发邮件进行告知。书证从丁某某电脑中导出的数据证实**平台业务员及其发展的客户投资及返佣情况。

61、被告人K某某供述:(1201367月份开始在“**”做业务员兼任财务。在内部群上面看过营业执照上面写着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平台在香港注册过,叫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让我跟客户交流时说我们是英国**”的代理商,而不要说我们是自己做平台的。“**”平台可以进行炒黄金、白金、外汇等,杠杆比例有1100-400不等。“**”平台上安装了公司自己研发的所有插件,有自动出入金插件、自动返佣插件、手机版插件、防漏洞插件。防漏洞插件包含很多功能,有客户反馈说平台存在滑点、跳空和交易延时等问题,甲某某说就是因为平台存在插件的缘故。这个插件的存在公司可以在后台进行操控,使得客户亏损,客户亏损的钱就成了我们公司的钱。防漏洞插件还有限制交易,防止在非农时间里行情波动太大时客户大量赚钱。(2)公司平台入金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出金需要审核,客户在我们的会员管理中心提交出金请求后由H某某和我审批,如果金额较大就要请示甲某某,后来甲某某把这项工作交给丁某某审核。实际上公司在**这个第三方支付公司开有一个账户,客户入金直接进入商户账号可以由公司直接支配,每隔一段时间H某某叫我将钱转到邱**银行卡上,第三方支付的账户里面还会留一部分钱给客户出金。作为财务,我的工作内容就是给客户出金、给业务员核对提成、配合老板进行第三方支付对账。在段**来公司之前,“**”员工的工资加提成是先统一打到我卡上再转发给员工,后来就由段**负责发放。甲某某拥有“**”平台的最高权限,可以设置平台的各项功能,我有一个管理员账户可以查看平台所有客户交易信息、给客户出金。客户在平台上交易会产生手续费,这个手续费有点差和佣金两种。我们代理的返佣也有两种:有佣返佣和无佣返佣。代理发展终端客户时可以选择是否要手续费。公司就是收取50美金的点差再返还一部分给予代理商,业务员拿到相应的提成。一般代理客户可以拿到投资者每手交易的22-83美元的佣金,佣金的高低和代理客户的客户入金数有关系,客户入金总量大的话就可以向其对应的业务员申请更高的佣金。我现在的工资底薪是3500元,业务提成按照客户交易每手1-20美元提成,之前我拿过平台利润分红5%,后来被甲某某收回,我一共拿过1.4万余元,从20144月份开始,甲某某还给我们老员工客户亏损10%作为奖励,我一共拿了6千多元。

62、被告人J某某供述及其辨认笔录:(120139月经H某某介绍到公司做业务员,后来成为市场部分析师,以李**的名义在群里喊单,给客户指导行情,教客户使用操作平台。**集团负责人是H某某,K某某是财务兼业务员,我是分析师兼业务员,业务员有段**L某某、王**、匡**、李**、湛**、曾**、张**、徐**、李**、张**“**集团公司全名叫**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香港,但是香港是没有办公地点的,公司的营业执照是H某某在网上让黄牛办理的。(2)业务员的权限是能够看到自己客户的交易情况。甲某某和H某某有设置平台及插件的所有权限。客户反映平台有延时滑点等现象。延时交易就是客户在下单有延时,在这个延时的期间内系统会自动选择一个对客户不利的价格进行成交,这是平台管理者甲某某和H某某在后台进行设置的。卡盘就是在非农大行情的时候盘面会卡住下不了单,导致客户看到行情好可以赚钱的时候赚不到钱,我们就通过向他们道歉,态度好一点来化解矛盾。滑点就是平台对客户交易价格进行微调,但改动点位比较小一般客户感觉不出来,客户如果反馈滑点,我们也找网络的原因这个理由来推脱。限制最大单量,就是客户在非农大行情期间看到利好的行情想下多一些单子但是下不进去了,具体限了多少不知道。客户入金都是打进一个**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但我们培训话术上却说是和银行绑定的,资金安全,客户所有入金的钱甲某某可以直接控制。(3)我底薪2000+提成+分红+头寸。提成就是客户交易的提成,终端客户可以拿20美金每手的提成,代理客户拿3-8美元每手提成。甲某某给我平台盈利5%作为分红,我拿过2次共计约13000元,后来就收回了,头寸我拿过一次1000多元,这些都是甲某某说了算的。另外我们带的新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我们也可以拿1美元每手的奖励。

63、被告人甲某某供述,证明:(1****平台都是由我出资开展业务的,员工工资也是由我公司的财务段**统一发放的。其中**平台是201367月份开始设立并发展客户,由H某某负责管理,**平台是2014年年初设立并发展客户,由I某某负责管理。两个平台都由我提供电脑以及服务器相关费用,H某某、I某某通过代理以别人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两家分别叫****的公司。因为在大陆开设黄金交易平台和迷你股指期货是不允许的,我们就想到去香港注册两家公司,而我们的平台对外宣传就是香港公司的代理,取得客户信任。实际上就是为了设立平台而注册的,在香港没有办公地址,也没有其他业务。“**”的收益我占47%H某某20%、丙某某10%、丁某某8%J某某5%K某某5%L某某5%,其中K某某和L某某的股份今年我收回来了,我就占了57%“**”分红了3次,L某某和K某某之前分到2次。**的收益我占50%I某某30%、乙某某10%C某某10%,还没有正式分红过。这些分红比例都是我说了算的。(2)两个平台通过业务员到网上查找目标客户,然后通过QQ、电话联系客户,如果客户愿意投资,业务员就会让客户提交一些身份信息等办理开户手续,之后注册一个账号给客户。客户入金的资金先汇到**支付,我们再将资金从**转到我们指定的银行账户去。**的绑定账号是我老婆邱**的银行账户,**的绑定账号是我表妹段**的银行账户。一般**账号里会留20万元作为客户出金的备用金,其余的一般都转出来。客户里又分终端客户和代理客户,代理客户下面可能还有下一级的代理客户。两个平台的客户投资一般都是亏的,因为平台投资需要手续费且平台装有插件,插件中延时交易最大单量控制等功能是开启的,其他功能是否开启由H某某和I某某负责,但有客户反映过平台有滑点现象。

(二)20144月至6月,被告人甲某某虚构“**投资交易平台,安排被告人I某某负责管理平台日常事务,段**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项,并先后组织招募被告人A某某、C某某及王**、潘**等业务员,通过QQ或者电话联系方式,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李**等人在“**投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期间,被告人甲某某等人通过安装插件、后台操控等方式致使李**等人亏损,先后骗得被害人李**人民币8614.75元、何**人民币6745.6元、刘**人民币15383.7元、赵**人民币7000元、张**人民币190746.04元、吕**人民币35805.15元、彭**人民币26383.78元、赖**人民币10460.24元、林**人民币127814.46元、谢**人民币12200元、马**人民币7000元、支**人民币1433.88元、何**人民币231.23元、陆**人民币1001元、杨**人民币40700元、林**人民币5000元,共骗得人民币496519.83元。其中,被告人甲某某、I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496519.83元,被告人C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45700元,被告人A某某参与骗得人民币9666.1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至8月,其通过严开在**金融国际平台投资。入金10273.5元,出金1658.75元,余额未出金,亏损8614.75元。平台存在滑点、交易延时以及出金需要手续费问题。

2、被害人何**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2月至8月,其通过严开在**平台投资。入金7300元,出金554.4元,亏损6745.6元。平台经常出现卡盘现象,黄金期货平台的数据有延迟,手续费有点高,非农时间的波动点位幅度比国际上要大,出金比较慢。

3、被害人刘**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8月,其用妻子郭**的身份证在**公司平台注册投资。入金15750元,出金366.3元,亏损15383.7元。

4、被害人赵**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8月,其通过严开在**平台投资7000元人民币,到13日交易异常,联系不上**客服经理严开,未出金。

5、被害人张**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4月至8月,其通过左**的介绍在**投资平台投资。入金494680元,出金303933.96,亏损190746.04元。其平台出现交易价格变动、账户上的钱无故变少等情况。

6、被害人吕**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5月至8月,其通过左**介绍在**平台投资。入金86805元,出金50999.85,亏损35805.15元。

7、被害人彭**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1月至8月,其通过罗****金融和**平台投资。其中**平台入金64300元,出金31744.03元;在**平台入金109000元,出金115172.19元,共计亏损26383.78元。

8、被害人赖**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通过罗****平台投资。入金11672元,出金1211.76元,亏损10460.24元。

9、被害人林**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5月至8月,其通过罗**用其自己和老公林**的身份在**平台开设三个账户投资。合计入金1181300元,出金53485.54元,亏损127814.46元。

10、被害人谢**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6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12200元人民币(2000美金),亏损约100美金,账户余额约1900美金未出金。

11、被害人马**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7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7000元人民币,后平台不能进入,未出金。

12、被害人支**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5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入金1917元,出金483.12元,亏损1433.88元。

13、被害人何**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入金5000元,出金4768.77元,亏损231.23元。

14、被害人陆**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7月至8月,其在**投资平台投资。入金1001元,后账户余额968元无故转走,未出金。

15、被害人杨**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3月至8月,其通过章****平台投资110000元,出金69300元,账户余额21000元,亏损19000元,未出金。平台有下单延时和卡盘的情况。

16、被害人林**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8月,其在**投资平台注册投资,入金5000元,出金不成功,客服说是交易有问题。后来未出金。

17、被告人I某某、A某某、C某某及王平、潘**对各自在**平台作为业务员发展上述客户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I某某发展的客户有李**、何**、刘**、赵**、张**、吕**,王平发展维护的客户有彭**、赖**、林**。潘**发展维护的客户有林**、谢**A某某发展维护的客户有马**、支**、何**、陆**C某某发展维护的客户有杨**、林**。书证从A某某电脑中导出的文件证实A某某发展的客户情况。

18、证人王平证言,证明:(1201311月份到甲某某的**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一开始在“**”平台做业务员,**平台存在后台插件,老板甲某某可以修改数据。2014年初,跟着I某某到“**”平台做业务员,“**”的总经理是I某某,在**公司负责推销MT4C某某、A某某也兼做“**”平台的业务员,财务是段**。业务员有潘**、王**、郭**和我。其以**”的假名发展客户的。(2“**”平台依托甲某某经营的MT4平台进行操作,有自动入金功能,还有滑点以及限制最大交易单量和止损价按实际成交价等功能,H某某、I某某都说这个是国内法律的灰色地带。公司投资者大多都亏损的,一方面有投资者自己的急于想赚钱,心态不好的原因,另外还有公司交易成本高、交易平台滑点功能导致客户亏损。**平台绑定上海**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通过平台、网站转入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到甲某某控制的账户里,并未流入到股指期货市场上。客户出金时要经过我们审核,最慢两个小时以内就到客户的账户。

19、证人潘**证言,证明:20145月份到香港**”上班做业务员,一起办公的还有一个技术团队专门搞MT4平台的服务器出租,老板甲某某是负责人,其没有看到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平台是一个可以做迷你股指期货的MT4平台,对外宣传是香港**的大陆代理,实际上平台是以甲某某自己开发的MT4软件为基础搭建的,只是打着股指期货投资的旗号吸引顾客来投资,客户入金的钱直接进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商户里面,在交易过程中公司通过插件控制客户交易从而造成客户亏损,让公司赚钱。其用假名郭凯发展了十几个代理客户。客户反映过平台存在滑点现象,就是客户在下单的时候实际成交的价格和客户看到的行情价格有一个很小的差异,这个成交点位的改动是朝客户少赚钱多亏钱的角度改变的,最终得利者是公司。其底薪是每月2000元,总共拿到提成8000多元,都是由段**打到其建行卡上。

20、证人段**证言,证明:(1)从2014310日开始在**公司长沙分公司做财务,主要负责给客户开户、分发员工工资、客户出金等工作。**平台经理是I某某,公司经营一个MT4平台,吸引投资者来此平台上做迷你股指交易,对外宣称“**”公司的总部在香港。实际上是I某某在网上找人在香港注册了一个名义公司。公司的业务员都是有假名字。(2“**”平台上的数据都是由甲某某来维护的,I某某也可以对客户交易单的数据进行修改。客户亏损的钱去了平台在第三方支付**的商户里,一般会留一部分资金在商户里面用于客户出金,其余资金就提取到其建设银行卡里面,但银行卡由甲某某保管作为公司账户用卡。客户出金需要由其审核,通过**的一麻袋转账到客户绑定的银行卡上面。

21、证人王**证言,证明:其20146月份进入公司做业务员,拉客户到**投资交易平台炒股指期货。老板甲某某负责管理公司;段**负责公司财务;I某某负责管理业务组;A某某、D某某、E某某、C某某负责技术维护;丁某某负责网站及平台。公司业务员通过QQ方式联系发展客户。客户基本上是亏钱的。平台开盘时候会延长1-2分钟,平台有时候会突然卡住,要过几十秒才能恢复正常。

22**MT4平台**商户明细,证明:**支付有限公司以李**为开户名的账户在20142月至20148月期间的打款、付款情况。

23**平台后台账户资料及出入金管理资料,证明:**平台的客户情况及相应的出入金情况。其中入金合计2769334.05元,出金合计1363121.29元。

24、段**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段**建设银行卡在201431日至2014624日的账户明细,其中**支付有限公司转入该账户共计915000元。

25、被告人I某某供述:(120136月份在**平台做业务员发展客户,20139月份离职,20143月份回到**科技长沙分公司担任“**”平台的经理。“**”的办公地点是和长沙分公司在一起,大老板甲某某负责所有的事情。香港**”是找了中介公司以李**的名义办理注册“**香港投资有限公司20144月份正式运行“**”平台,对外宣称公司总部在香港,我们是香港总部的内地推广商,其实我们公司跟香港一点关系都没有,用他人名义去注册公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为“**”平台可以人为操作,对客户是不公平的。(2“**”平台安装了公司自己研发的插件,有自动返佣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自动返佣插件是给我们的代理自动返佣用的,投资者每次交易都会产生手续费,其中一部分要返给代理就是返佣。自动出入金插件实现的是将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入金的钱的数值自动累加到MT4平台的账户上面,这样就能让客户感觉是实时入金的,但实际上只是获取了第三方支付的数字,平台上是没有钱的。防漏洞插件的功能很多,有滑点延时交易单量限制行情不动时不能成交等功能,滑点就是客户下单后实际成交价格和客户看到的价格有一个很小的差异,这个成交点位的改动是朝客户少赚钱多亏钱的角度改变的。延时交易就是客户下单时有一个2秒钟左右的延时,延时了之后系统就会选择期间内最不利于客户的价格进行成交,这样客户原本盈利的单子可能会变成亏损,亏损的单子可能亏得更多。单量限制就是限制客户的交易单数,防止客户在看到利好行情的时候猛下单,猛赚钱,这样公司就不会亏太多。行情不动时不能成交就是行情不动的时候客户不能下单,因为我们平台的行情不动时,别的平台是在动的,如果客户能下单,客户就可以钻这个空子赚钱,这些问题客户都是反馈过,我们尽可能找各种理由推脱。我的管理员账户有权限设置这些插件,但我没有正式的改动过的。甲某某拥有对插件功能进行设置修改管理的最高权限。(3)我们主要通过在QQ群里发消息、发邮件推广我们这个股指期货的操作平台,主要讲我们平台存在的优势,因为我们的平台是自己搭建的黑平台,所以交易手数和杠杆系数都是可以自行设置的。如果客户有意向跟我们联系,我们再进一步向客户推销。客户入金的钱就直接进入我们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商户里面,由我们公司自由支配,一般情况下我们会留一部分资金在商户里用于客户出金,多出的钱就提取到段**银行卡。(4)我每个月4000元底薪外加提成,客户交易一手我拿40-50元提成。从三月份进公司到现在,底薪拿了5个月约2万元,提成拿了6万多元。甲某某提过给我分红但具体比例没有说,到案发时还没拿到。

26、被告人A某某、C某某供述,证明:二人均系**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出租MT4软件业务,同时兼职做“**”的业务员,拉客户到这个平台做交易。**平台是用公司自己出租的MT4软件和插件搭建的,主要做迷你股指期货,后台存在防漏洞插件可以人为操控影响客户盈亏,在平台上交易的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客户亏损的钱就是公司的盈利。A某某在**上面有开户交易,是甲某某要求开的,说入点钱真实交易体会一下对开展业务有帮助。“**”每手的交易费是180元,终端客户的话业务员每手提成85元。代理客户按级别提取佣金。

关于被告人I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害人邵凯、刘****平台客户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邵凯系业务员王平在**平台发展的客户,有被害人邵凯陈述、证人王平证言及**平台账户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刘**陈述其是以妻子郭**的名义在**平台上开户投资,与**平台账户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刘****平台客户。

(三)20126月至20148月,被告人甲某某招募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等人,通过网站发布广告推销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并且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等服务,先后出租给樊**、徐**、徐前青、吴金琦、苏柳杰、尹治兴、黄**、罗文强等人,为他们提供虚构交易平台,帮助樊**、罗文强等人以投资交易方式骗取他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97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E某某、F某某负责大部分网站制作,同时兼职做MT4软件出租业务。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G某某负责MT4软件出租业务。现查明,樊**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29万余元;黄**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5万余元;徐**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446万余元;徐前青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72万余元;吴金琦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04万余元;苏柳杰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8698元;尹治兴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9825.1元;罗文强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200余万元。被告人A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622万余元,被告人B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437万余元,被告人D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982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甲某某供述:我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于2008年,总公司在深圳南山区南新路苏豪名厦26A2号,有经理B某某、技术员乙某某、员工王**2013年在湖南长沙开了分公司,副总经理丙某某、财务段**、员工A某某、G某某、C某某、F某某、E某某、陈**I某某、潘**、王**等人;另外曙光泊岸那边有做黄金电子盘的H某某团队,长沙分公司里面做迷你股指期货平台的I某某团队,两个团队都是用了我们公司自己的软件。

公司的MT4软件是20126月份从俄罗斯迈达克软件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处私下买来的,然后招聘了技术人员乙某某和丙某某对软件功能进行改进升级,增加一些插件,在国内外租用多台服务器,将软件和插件装进系统,用于出租给客户。2013年年底花50万元买了新版本的MT4软件。K线图走势等数据是从境外公司购买的,与我们改进的MT4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后就可以把MT4平台正式租给客户使用。我们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发增加功能,功能越多租金越高。一般客户公司租用了平台软件后,可以通过服务器进入后台进行参数设置,平台软件有设置利息、点差、手续费等基础设置,租用了插件就可以对插件功能进行相应的设置。

我们配备的插件主要有自动出入金插件、手机交易客户端插件、自动返佣金插件、防漏洞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就是客户在出入金时平台可以将出入金数额即时显示客户账面上,但实际上客户入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入到客户公司负责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去。自动返佣金插件就是预先在后台设置用返佣数额,平台会自动将设置好的佣金数额返还给平台的代理。

防漏洞插件有价格微调、延时交易、最大单量控制、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价格不动时不能下单等功能。价格微调就是可以后台设置改动客户下单时的成交价,但修改幅度不宜过大,不然会被客户发现;延时交易可以弥补平台数据的时间差,因为我们的数据比国际数据要慢一秒左右,一些专业的客户会利用这个时间差赚钱,这个功能就是弥补这个漏洞。最大单量控制就是客户公司可以后台设置限制客户下单的最大交易单数,这个主要是针对专业客户利用行情大的非农时间猛下单赚钱,帮客户公司控制风险。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就是客户公司在后台预先设置让客户的交易成交价跳过设置的止损价按实际波动的价格成交,从而使客户多亏损。价格不动时不能下单就是设置了行情卡住不动时客户不能下单,因为这时候如果客户查看了正规行情就可以下单赚钱了。这些插件都是应客户公司的要求研发出来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租用平台客户的利益,让这些平台公司多赚钱。实际上平台公司从我这里租得的MT4平台,针对那些新手客户不用这些辅助功能,单凭手续费他们公司就会赚钱。防漏洞插件主要是来应对那些有经验的高手,避免他们利用软件的漏洞来赚公司的钱。手机客户端、自动出入金为客户提供了便利,是丙某某和乙某某编程开发出来的,防漏洞插件是乙某某编程开发出来的。在开发插件前,我都会把插件的作用讲解给乙某某和丙某某听,因此他们应当知道自己研发的软件的作用。

我公司专门有2个网站,一个是我们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另外一个是专门用宣传出售MT4平台软件的网站。网站上面有MT4平台的介绍以及客服联系QQ和电话,客户如果有意向租用MT4软件就会联系我们的业务员。达成租用意向之后,客户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就把平台服务器的IP地址以及端口号以及账号密码给业务员,通过业务员给客户公司,另外我自己还有一个后台账号,如果客户公司在使用过程中碰到的软件技术方面的问题,都由我及时提供解答和帮助进行维护。技术上的核心工作都是我亲自负责。

公司有两个版本的MT4软件,老版本月租费一般是每月5000元左右,新版本一般每月7000元左右。手机客户端一般收费1000元一个月,也有赠送的。自动出入金插件是每月500-1000元;自动返佣金插件也是每月500-1000元;防漏洞插件一般是1000-2000元。另外我们公司还出租域名、网页制作和三方接口。域名一般是500元一年,网页制作收费是1000-3000元。三方接口就是协助客户公司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签约,一般收费1000-2000元。租金一般打在我本人的银行账户内。

有个叫罗文强的客户是201245月份来联系租用软件的,当时到我公司和我面谈合作的相关事宜,也是我一直在联系维护,后来还租用了公司的防漏洞插件。有个叫吴金琦的客户,租用的应该是破解版432版本,有两个后台软件,其中的后台设置软件由客户公司的核心人员掌握,有权对系统的一些功能进行调整设计,以及一些附加插件的开启或关闭。员工D某某发展的有个成都尹装了自动出入金、手机版、防漏洞等插件。

2、被告人丙某某供述:20128月份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甲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以及MT4系统在服务器上安装的核心工作,包括租用MT4服务器的客户平台的维护修理。我被任命为湖南分公司的副总经理,但实际上就是技术主管。一开始我负责开发完成了公司MT4服务器上的会员管理系统、手机网页版,后来这两块我交给丁某某来做,丁某某不懂的再由我来维护管理。B某某是深圳**总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推广MT4服务器。乙某某是**公司的IT总监,负责开发MT4服务器的各种插件,包括手机版插件、滑点插件、延时插件、防漏洞插件等。C某某、A某某、D某某、G某某负责推广MT4服务器,F某某、E某某、陈**三个人负责给客户制作官方网站,后来也学着推广MT4服务器。**公司还利用MT4系统搭建了两个投资平台,一个用于吸引客户投资外汇黄金白银,由H某某负责推广,另外一个用于吸引客户投资股指期货,由I某某负责推广,两个平台均由甲某某主导。

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出租MT4系统。前期工作主要有:1MT4系统在服务器上搭建,这样核心工作由甲某某完成。2MT4会员管理系统安装,主要是客户入金管理、出金管理、内部转账管理、网页交易管理,最核心的就是自动出入金管理,就是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会自动将转账金额填入MT4系统的金额账目,供投资者投资交易。投资者出金经过平台放审核通过后,MT4系统就会自动扣除出金的金额。客户公司可以选择是否租用。该会员管理系统由我开发完成,后来由丁某某在负责维护安装,我负责全面解答技术上的问题。3、手机版网页安装,主要实现在手机上完成交易,该功能也是由我开发,与乙某某研发的手机版插件进行对接后客户就可以实现在手机上下单操作,现在也是由丁某某负责搭建,我负责全面解答技术上的问题。4MT4插件的开发,包括手机版插件、滑点插件、延时插件、防漏洞插件等,由乙某某开发完成。这些插件是否需要安装也由客户决定。后期工作就是宣传推广MT4服务器,由业务员来完成。此外公司还经营网站搭建业务,主要给客户搭建官方网站用于宣传自己的投资平台,如果客户需要第三方支付的支持,还需要我们帮他们搭建一个商城的网站,因为只有商城,第三方支付才愿意给支付接口。网站的搭建由E某某、F某某、陈**这几个人完成。我们公司除了推广MT4服务器之外,还用MT4搭建了两个投资平台,由H某某和I某某负责推广。

对于防漏洞插件我知道有滑点、延时等功能。滑点插件就是改变成交价格,客户可以在插件上设置好滑点的点数,系统就会自动改变成交的价格,比如实际购买的价格是1000美金,通过滑点插件之后,购买的价格就变成1000.05美金,这样投资者就亏了,但对平台老板有利。滑点的点数不会很大,但因为交易量大,所以对平台老板受益是很大的,实际上这个滑点就是让投资者亏钱的手段。延时插件就是让投资者下单延长时间,在这段延长的时间内,价格每秒都在波动,系统会选定一个对投资者最不利的价格进行成交,造成最后客户的亏损。

MT4平台是俄罗斯迈达克公司开发的,适用于外汇、期货市场。有四部分组成:1MT4Server,是系统核心,用户的交易处理都由它处理;2Admin管理端,安装在平台承租商电脑,拥有最高权限,用于配置MT4系统的参数,比如交易账户的开户注销、修改交易金额、订单的增加、修改、删除、交易账户的查找、分组,设置点差、手续费等各组属性;3Manage管理端,一般给代理商用,用于开户和修改账户金额等,其权限由Admin管理端控制;4Terminal客户端给投资者用于交易。

我是20128月份到公司上班的,在20131月份之前,每个月工资是6500元,无提成,年终奖5000元。20132月份-20137月份,每个月是7000元,没有提成。20138月份至今是7500的底薪,每个月600元的网站维护提成,年终奖具体数额不定,甲某某说按照H某某平台收益的10%来发我的年终奖。

3、被告人乙某某供述:20127月初到**公司上班,做MT4软件相关插件的研发工作。公司在湖南长沙还有一个分公司,也是做MT4服务器出租的,还经营两个平台“**”“DA”。公司老板甲某某,一般是在长沙分公司。深圳公司负责人B某某,兼职做MT4出租业务。我平时上班不怎么去公司,只要在自己家里把甲某某交代的插件任务完成就可以。长沙公司的丙某某做技术,丁某某做网站。公司对外出租用于搭建金融交易平台的MT4服务器,所搭建的平台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接入甲某某购买来的相应数据后就可以做黄金、外汇、白银、股指期货等交易产品。

我的工作就是根据甲某某提出设计思路研发相应的插件,甲某某不断提出要求,我不断进行改进,我做研发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金融方面的知识,我就问甲某某。在做手机版插件和自动出入金插件时我还要跟丙某某联系,讨论插件和网页的数据传递机制。我做成功的插件有自动出入金插件、手机版插件、防漏洞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和手机版插件都是由甲某某提出功能需求,我负责插件的研发,丙某某负责网站的实现。自动出入金实现给MT4平台投资者指定账户加减金额的插件,丙某某制作的出入金网站会获取第三方支付网站上投资者入金的金额,然后以我们俩约定的数据格式传递到我的插件,我的自动出入金插件就将客户入金的金额累加到投资者的MT4平台账户上,但出金实际上还是需要人为审核的。手机版插件具有下单、查询订单、修改订单、删除订单,查询报价等功能,结合丙某某开发的手机客户端软件和网页,用户就可以在手机上或者网页上进行下单交易。防漏洞插件包含很多功能,这些功能是甲某某不断提出来,不断往上加的,由我独立完成,包含了四大功能:延时交易、滑点、盘面卡住不能下单、跳空按照实际价格成交。跳空按照实际价格成交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情数据跳空时平台仍然按照投资者设置的止损价格成交的问题,比如投资者设了一个止损价100,但有时候行情会不过100直接从10190,没有插件时平台是按照投资者的止损价100成交,有了这个插件之后就会按照实际价格90成交,客户亏损面就大了,平台商赚的钱就多了。延时功能,插件可以在投资者下单之后自动拦截住订单,延时12秒之后自动识别一个有利于平台运营商的价格成交,但这个延时不能设置太大。滑点功能,就是可以对订单的成交价格自动修改点数,让投资者的订单按系统后台设置的价格成交,这个修改也不能超过一定标准。盘面卡住不能下单就是在行情非正常情况下卡住时不允许订单成交。

这些插件使MT4平台可以人为通过后台设置达到有利于MT4平台运营商,而不利于投资者,投资者并不知道这些插件的存在。我感觉很不正规,很不厚道,带有欺骗投资者的性质。我当时就开始不想在公司做了,但因为我和公司签有合同,而且甲某某对我也比较好,可以不用每天待在办公室里上班,暂时没有找到更好的工作,我就没有离开公司,当时只做一些插件的维护和插件的新版本更新。我一开始来公司工资是每月5000元,20137月份涨到每个月8000元,没有提成。201445月份甲某某说要给我“**”平台10%的分红,但还没拿到过。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05月至2012年年初曾经通过招聘进入**总公司工作,主要工作是做网站建设,后离职。20137月中旬开始又到**长沙分公司上班做网络工程师兼丙某某的助理,主要负责做网站相关的工作,包括会员管理系统的搭建、手机版、客户的官方金融网站,会员管理系统是丙某某研发的,我负责搭建,手机版的实现是基于乙某某开发的手机版插件,我开发了一款在安卓手机上的安装包,在苹果手机上是通过网页实现的。客户的官方金融网站是用模板搭建的,公司建网站的工程师的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就会来问我,这个金融网站的模板是我弄的。

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做MT4平台软件出租和网站开发,以及一些平台软件的延伸服务,比如做一些插件功能。MT4平台是甲某某去外面买来的,然后把这个平台程序在服务器上运行,就构成了一个系统,但是具体构架这个核心技术只有甲某某知道。甲某某为了达到更好的销售MT4平台,会答应客户去实现一些不正规的功能,主要是由技术人员乙某某去开发,比如滑点延时交易限制最大单量跳空等功能。卡盘现象也经常出现,就是盘面卡住了不动,客户没法下单,没法看到行情的实时数据,出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就找甲某某解决。另外存在的问题还有,投资者在客户端下单时服务器按照新的价格成交而不是客户看到的价格,这样对于平台是有利的。公司可以通过对插件的设置实现对平台的控制,从而使投资者扩大亏损,难以在平台上赚钱。客户亏的钱就是公司的钱,所以如果我们的软件加上插件能够使投资者多亏钱,这样我们的软件就有竞争力。但是从一个普通的投资者的角度来讲,有了这些插件是非常不公平的,公司就是在通过幕后操作让他们亏钱。

5、被告人B某某供述:2010下半年进入**公司上班,在总部主要负责做MT4服务器出租业务以及日常行政工作。公司主要经营MT4软件出租业务,并提供服务器数据支持、维护等,老板是甲某某。总部人员还有技术总监乙某某,出租MT4业务员A某某、G某某,后期到长沙分公司工作。在湖南长沙还有两家**公司的子公司,一家叫“DA集团,一家叫“**”投资有限公司,都是用了公司自己的MT4平台。

MT4的金融平台主要是用于贵金属、期货交易使用,公司还出租能搭载在MT4服务器上的插件,有手机版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都是公司的技术人员丙某某和乙某某开发的。防漏洞插件有滑点、延时交易、最大单量限制、行情不动时按市价成交等功能。甲某某是根据客户需求让乙某某开发这些插件,安装这些插件以后投资者在我们平台上交易就更加容易亏钱,投资者亏损的钱就成了平台的钱,客户公司就可以赚取更多的钱,也就会定期续租我们公司的平台以及插件,对客户公司和我们公司来说是双赢的。我们还可以帮客户公司找第三方支付公司,购买域名以一个购物网站的身份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提供客户公司的银行卡跟第三方支付公司绑定。使客户入金看上去更正规一些。

老版本MT4平台的出租价格是5000-6000元/月;新版本8000-10000元/月;手机客户端插件是1000-2000元/月;自动出入金插件是1000-2000元/月;防漏洞插件是2000-3000元/月。另外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端口费用一次性收取2000-3000元。我大概应该有30个客户左右。2012年的时候,有个上海的罗总到公司来租过MT4软件,不过具体是跟老板甲某某洽谈联系的。有个客户叫股海威龙秦,201312月份向我租了老版的MT4平台,直到20148月份,还租过自动出入金插件一个月,平台一开始叫华夏商品交易平台,后来改成了天瑞商品交易所。还有个网名sunshine,自称是王小姐的人跟我联系,后来是一个男的跟我联系,我的备注是mcmlc,她向我租了一个老版的MT4系统。还有一个叫广西鑫富银平台客户是我生孩子之前大概20135月份开发的,后来我7月初我去生孩子就交给A某某帮我维护。我的工资是4000元/月加上提成,在公司上班期间一共拿了约9万元左右提成。

6、被告人A某某供述:20134月份至20143月份,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后转到湖南分公司上班。公司总部在深圳,老板是甲某某,分公司有三个团队:一个是MT4服务器出租团队;一个是“**”团队,自己经营MT4平台做迷你股指期货交易;还有一个是“**”团队,办公地点是独立,也是经营一个MT4平台做炒黄金业务。

整个公司的事务决定权都在甲某某处。深圳总部的人员少,负责人B某某、技术人员乙某某以及王**G某某,主要是做MT4服务器出租业务。长沙分公司做MT4服务器出租的团队的人员有:技术经理丙某某,网络工程师丁某某,业务员E某某、陈**F某某负责网页制作,业务员C某某、G某某,D某某和我负责MT4出租。

我主要是做MT4出租业务,兼职做**平台的业务员发展客户。客户租用我们的服务器是去搭建黄金、白银等投资平台的,如果客户有需要我还会一并出租插件。公司在百度上有推广网页介绍MT4平台的优势,上面有业务员的QQ联系方式,只要客户感兴趣就可以点击QQ链接联系到我们。客户可以租组或者系统,交易产品有外汇、黄金、白银、股指期货、原油、美指等。租系统可以获得MT4的整改权限,可以设置MT4系统的任何可以设置的参数。运营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和设置,对客户造成误导或者修改点差、手续费提高投资成本,让运营商获得更大的利益。

MT4服务器是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根据MT4服务器权限而不同。5000元租系统的MT4服务器有修改交易时间、修改最小最大交易量、开代理、查看所有客户信息及交易单、修改点卡佣金、修改过夜费利息、修改交易单功能等。公司有手机客户端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和防漏洞插件,要另外收费。防漏洞插件包含限制交易、控制最大最小交易量、修改行情价格、延迟交易功能。我电脑中有个秋/滑点插件说明书.doc”文件是甲某某发给我们业务员用于回答客户关于防漏洞插件设置的问题。甲某某说这些插件中的参数最好不要改动,如果客户说一定要改参数的话最好只改第十个参数,不然会导致平台不稳定。

我的客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有一部分是帮甲某某和B某某维护的。我自己发展的约有十几个客户。20136月份左右B某某因休产假,把手上的客户浙江的吴金琦交给我维护,20144月份公司还给他加了一个防漏洞插件。还有一个杭州姓徐的客户,我的客户表里记载的是“**,租了432版本的系统和防漏洞插件,平台名称叫“**金属“**金属。我自己的客户还有杭州徐20136月左右开始租432版本的系统和自动出入金插件,平台名称为江西**交易平台。我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每月,MT4出租的提成约是租金的5%多一点,总共拿了约4万左右。

7、被告人C某某供述:201245月份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只要工作是帮其他公司设计一下网站页面。20128月份开始接触MT4平台业务,做了34个月之后才真正知道MT4软件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和修改的。之后我就开始做MT4平台的业务员。2014年年初被提升到了经理助理,协助甲某某处理一些公司的日常事务,帮助甲某某维护客户,另外就是作为业务员推销MT4平台、兼职做“**”迷你股指期货的相关业务。甲某某基本上在长沙上班,副总丙某某,还有A某某、G某某、段**等人。另外甲某某还有两个平台公司“**”“**”

MT4软件是甲某某向俄罗斯一家公司买的,分为旧版和新版,客户可以选择租一个系统或一个组。一般租组不能装防漏洞等后台软件,租一个系统就没有限制,客户公司租了之后可以在后台进行参数设置。出租的程序是:我们将业务员QQ号放在**公司的官方网站,通过百度推广出租信息,有意向的客户会主动联系我们进行具体洽谈,我也可以提供一个测试平台进行试用。如果客户决定租用,我们就会把客户要求转达给甲某某,甲某某将相关资料准备好,我们再发给客户。期间如果客户遇到问题,我们能处理就处理,不能处理就交给甲某某。

防漏洞插件有延时交易、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价格不动时防止客户下单、价格微调等功能。延时交易可以通过后台设置使交易延迟1秒到3秒,在这13秒之内价格有波动,系统就会选择利于平台商的价格成交,我们在出租平台时基本设置成延时1秒的,客户在租平台时我们都会有电子版的说明书发给客户公司。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可以使即使投资者设置了止损价但实际成交会跳过止损价以实际价成交。价格不动时防止投资者下单的功能就是行情不动时价格可能卡在不动前的行情价,客户公司可以使用这个功能在后台设置不能交易的时间长短,阻止投资者利用这个漏洞进行交易赚钱。价格微调功能也叫滑点功能,就是客户公司通过后台设置,可以让投资者成交价格出现细微变化,不利于客户的赚钱,但对平台商则是有利的。公司开发这样的插件是为了增加我们公司的平台优势,甲某某说其它平台出租的公司都没有这些插件功能,在出租时不要主动提有这个插件,如果有客户提出需要插件时再推销。我维护过的公司客户主要有20几个。“**“**“**峡严购买过防漏洞插件。

8、被告人D某某供述:201334日通过网络招聘进入**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作,主要负责MT4软件出租业务。公司老板甲某某,出租软件的业务员还有C某某、A某某、E某某、F某某。做网站的有E某某、F某某和陈**。我工资是3000元每月加上客户租金6%的提成,一共拿了60000元左右。

我们经营的是系统后台软件、主后台软件、交易软件,其中后台软件、主后台软件主要是负责管理,交易软件是炒黄金、白银、外汇、恒指等等,客户公司要用我们的服务器就要收钱,一个系统的每个月5000-7000元,手机版本的一开始每个月1000元,后来不收钱。我们开发的插件也用于出租,防漏洞插件有限制、延时的作用,每个月3000元,还有自动出入金插件,自动返佣金插件,每个月1000元。租金都打入甲某某账户。公司还帮客户制作维护金融网站,由E某某、F某某负责。

我手里租用服务器的公司约有20个,现在还有约10个公司在做,我给他们专门的账号和密码,服务器的IP地址,他们自己可以修改,但最终的后台管理权限在甲某某处。我们所经营的服务器、平台上的数据如K线图等数据来源也是甲某某在弄。具体软件、插件的安装设置也都是甲某某自己负责的。插件功能有可自动滑点、延时下单、行情不动时无法下单,这些功能对客户公司有利,对投资者肯定是不利的。我发展的客户中只有成都的姓尹的客户租过这款插件,平台名称是“**”

9、被告人E某某供述:201334日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6月开始主要工作就是制作炒黄金白银的推广网站。20142月份为了提高自己收入提成,开始做销售出租MT4软件。老板甲某某是公司的总负责人,在软件技术方面是高手;长沙分公司副总经理丙某某,主要负责管理炒黄金白银的网站;公司财务是段**,负责发工资;网站制作是我、F某某、张**MT4软件出租业务是C某某、A某某、D某某和岳**;丁某某的工作跟丙某某差不多,管理维护炒黄金白银的网站。我们公司的收入主要是出租MT4软件和一些插件的租金,另外还有销售网站收入。

制作网站过程:由出租软件的业务员告诉我们,我们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制作,制作完再把网站域名发给业务员,业务员从中取得相应的提成。一般实习期没有提成,后面两个月每做一个网站提成100,之后是提成网站费用的8%F某某20136月份来公司上班,大部分网站都是我们俩配合完成的,但她实习期不拿提成,后来的提成我们两人分。陈**20143月份来公司,做了7个网站。D某某有个**.com”的网站是我和F某某共同完成的。

出租MT4软件过程:如果有客户联系我要向我们公司出租MT4软件,我就会向甲某某汇报,甲某某搭建好MT4软件平台后告诉我们一个IP地址及总ID与密码,我们把这些内容跟2个后台文件加客户端交给客户。一般出租的价格是5000-8000元,租金打入甲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我们出租给客户的MT4软件都是有一键平仓、调点差、利息、保证金、手续费、修改K线图、数字签名等自动控制功能。另外公司还可以出租插件,有自动出入金、手机版等插件,还有控制滑点、延迟交易的插件,滑点就是让客户交易的时候产生微量的价格变动,朝客户少赚钱多亏钱的角度改变。延迟交易的插件就是交易的过程中会产生延迟导致客户不能正常交易。具体如何操作不很清楚,反正就是会导致客户亏钱。后来我也听别人说在我们公司的MT4软件上炒黄金、白银的客户想出金的时候出不了,造成了亏损。

我总共做了8个出租MT4软件的客户,这些客户的名字我不知道。其中有个“**的客户租用过防漏洞插件,收费是2500元每月,我是以冯**的名义跟他保持联系的,他公司平台名称叫**”,当时他来问我如何设置滑点、延时交易功能,我问了甲某某之后就教了他。

我的工资情况是20133月至6月实习期,每月2000元,之后每月递增100元,后来每月递增200元。提成是每制作一个网站100-200元提成,现在是每制作一个网站8%的提成,出租一个MT4软件或者一个插件6%的提成。到案发时全部工资拿了约3万元。

10、被告人F某某供述:我是20136月份毕业经同学E某某介绍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做网站建设工作。分公司有三块业务,一个是做MT4软件出租的,一个是做迷你股指期货的叫做“**”平台,还有一个做炒黄金的“**集团团队。“**”“**”MT4平台是甲某某自己搭建的。公司的总部是在深圳,也是做MT4服务器出租的。

网站制作工作就是根据模板给客户制作金融网站、购物网站。网站的域名有些是客户提供的,有些是MT4业务员帮忙购买的。有些公司会租用会员管理系统,我们还需要在金融网站上留出在线入金页面,然后绑定会员管理系统的链接,客户点击的时候就可以跳转到会员管理系统的页面,会员管理系统是丙某某设计的。购物网站是用来申请第三方支付接口,因为客户租用的MT4平台是要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入金的。网站一般都是跟E某某一起做的,如自己公司的“**”网站,还有一个叫做“**”的网站。

201423月份开始兼职做MT4出租业务。公司的MT4平台有以下特点:可以自由出入金;有专门的后台控制插件可以调整价格点位;有防漏洞等插件可以人为操控帮客户公司增加收益;有专门的手机客户端。听说我们公司MT4平台的服务器在英国、美国、香港都有的,国内还有好多数据中转服务器的。我知道的防漏洞插件功能有滑点、延迟等功能。滑点就是租用我们平台的平台商客户在后台进行设置,使得可以成交时价格有一个微小的对平台商有利的改动。换句话说租用我们软件的平台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人为的控制投资者的盈亏。延时插件的功能就是在投资者下单的时候有一个延时,在行情波动快的时候客户不能立刻成交,系统会自动选择一个对平台商有利的价格,让客户少赚钱多亏损。

我一共有5个客户。刚开始的第一月工资是1800元,接下就是2000元每个月。2014年过完年底薪每月递增100元或200元。提成是一开始做一个网站提成100元,半年之后每做一个网站提成8%mt4出租业务,提成是每笔业务的6%,我一共拿了2000多元。

11、被告人G某某供述:20137月份左右进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一开始跟着A某某学做业务,同时还做一些购买购物网站域名、制作MT4平台安装包的工作,直到20143月左右A某某去了长沙后才开始独立做业务,发展了3个客户,其中两个我还做了购买域名、制作网站的业务。租金都是打入甲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我的底薪是2500-3000元/月,虽然甲某某说我们业务员出租出去一台MT4服务器是有提成的,但是我至今没有拿到过提成。

公司老板叫甲某某,深圳总部负责人B某某,负责工资分发及日常事务;技术总监叫乙某某,基本不来公司;出租MT4的业务员有B某某、A某某,王**负责制作网页;长沙分公司的人员业务员有E某某、D某某、F某某。E某某和F某某一开始是做金融网站的,后来也慢慢做起了出租MT4服务器业务。公司主要经营的内容是出租MT4软件,并提供服务器数据支持、维护等。公司出租MT4软件以及搭载在MT4服务器上的插件,有手机版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防漏洞插件有滑点、延时交易、等功能。滑点就是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平台能够自动滑点微调价格;延时交易就是延迟客户下单交易的时间,系统在延迟的时间段内选择不利于投资者交易的价格进行成交,造成客户亏损或者少赚钱。总之这些插件对于到平台上投资的客户是非常不利的,会让他们在平台上交易的时候做亏。插件应该是乙某某和丙某某开发的,甲某某有设置、维护插件的最高权限。我们工作人员可以帮客户公司预先设置好相关参数。客户租用了我们公司的插件后也有权限设置插件。公司还帮客户公司购买域名以购物网站身份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提供客户公司的银行卡跟第三方支付公司绑定,目的是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认为平台是正规的,资金有安全保障。我们公司的MT4平台曾经有过断线的情况,也就是平台盘面没有了数据源,客户公司跟我们反映后甲某某就会按照国际上的实时K线图将我们平台上的K线图调整修改过来。

12、证人王**证言,证明:20144月通过网上招聘到深圳市**科技公司上班,前期负责MT4软件打包,7月份到长沙向E某某学习制作网站,8月回深圳制作网站。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就是出租MT4软件给客户,收取相应租金。MT4平台可以调整点差,有延时插件可以延长交易时间。

13、证人陈**证言,证明:20143月份进入**科技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负责网站制作。总共参加制作了5个网站,由业务员接到业务把客户要求告诉其,其按要求制作好网站后交给业务员。基本工资2000元,制作完成一个网站100元。

14、证人岳**证言,证明:20146月到甲某某的**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一开始B某某让其看一些与客户的聊天资料和MT4操作说明书。7月初,甲某某叫其跟D某某、A某某学习。公司主要经营MT4软件开发,然后出租给客户。

15、证人周**、黄**、胡**、许**证言及IDC业务协议、托管合同,证明:分别系郑州市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科技公司、温州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甲某某曾在上述公司租用或者托管过相应的服务器。

16、证明樊**等人通过B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人民币129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樊**、秦**证言,证明:20131220日,二人为了经营炒白银业务,注册成立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后向**公司B某某联系购买MT4软件,该公司负责做好该软件相关的全部配套以及技术支持,说这个MT4软件可以后台操作滑点直接影响客户买卖,还可以通过**支付公司造成客户资金和银行绑定的假象,从而取得客户的信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天瑞交易所网站等都是**公司制作,一开始我们把软件命名为**商品,后改成**交易平台。B某某于20141月安装好这个软件,每月使用费用为6000元,租金转账给对方老板甲某某账户。该平台获利来源主要是通过收取手续费、点差及操作使客户产生亏损。大部分客户因为行情判断不好导致亏损,有时候二人也在后台操作使客户被动亏损。平台可以后台操作修改滑点价格使客户强制平仓。或者将行情信息告诉代理,让代理提供反向行情给客户来买天瑞平台的白银造成亏损。有时候为了保证消息的准确性我和樊**会在后台操作价格,目的是使客户这笔交易触发止损位自动平仓让客户亏钱,平台赚钱。

2)另有被害人王**、罗**、车**、林**等人陈述、证人徐**、康**、刘**、陈**、周**、黄**、李**等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QQ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樊**等人虚构平台,招募代理商发展客户,以提供反向行情、后台操控等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17、证明黄**等人通过B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5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黄**、蒋**证言,证明:黄**2011年注册成立福州**有限公司,20144月开始经营MT4平台炒外汇业务,但公司并没有炒外汇的资质。公司经营的具体形式是:公司提供包装成美女的QQ号码以及在一些相亲网站账号,要求业务员冒充美女或女个体户,以男女交友的形式通过QQ与对方客户聊天,说自己在MCM外汇软件平台上炒外汇赚钱,吸引对方到公司平台上进行投资。由蒋**和吴**充当平台客户跟客户联系,帮助他们开户注册,指导并多次操作客户账号赚取手续费并做亏客户。平台软件是向别人租用的。先是蒋**在网上找到一个MT4平台出租方,黄**与对方魏女士B某某)具体联系后又由蒋**与对方商量价格。这个MT4平台是不正规的,在中国没有授权,就要求魏女士帮我弄了一个类似国外正规网站美盛**”网站。他们公司能提供完整的一套的系统,包括软件、网站、第三方链接,可以根据我的要求设置平台佣金、杠杆、点差等。软件租金是5000元每月,制作网站1000元,第三方链接是2000元。我分三次将7500元钱从我的农行卡转给甲某某账号内。

2)另有被害人张**、吴**、徐**、杨**等人陈述、证人吴**、施**、陈**、郑**等人证言、银行账单明细、邮件照片、**公司账单、QQ聊天记录、企业法人印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投资相关资料、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黄**等人通过虚构平台,招募业务员以男女相亲交友的名义诱骗客户到平台投资,通过设置高额手续费、恶意刷单、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18、证明徐**等人通过A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446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徐**、徐**证言,证明:201345月份开始从甲某某处租用了MT4软件经营炒黄金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平台名称一开始叫“**金属,后来改成“**金属。一开始是徐**联系上对方,后来徐**与对方姓邓的工作人员联系具体洽谈,租金是5000元每月,又以3000元委托甲某某公司制作了网站并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从20138月份开始加了一个防漏洞程序,租金上升到8000元每月。防漏洞插件的功能是延迟交易,就是在非农期间行情波动大的时候让客户不能进行交易,防止客户赚钱。我们用的鼎城贵金属平台的数据跟国际大走势是不一样的,一直都比国际上走得慢。

2)另有被害人李**、刘**、金**、周**、刘**等人陈述、证人徐**、陈**、杨**、杨**、朱**、陈**、徐**等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搜查比例、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徐**等人虚构平台,招募相关业务员发展客户,通过后台操控、控制客户出金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19、证明徐**等人通过A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72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王**、徐**、李**证言,证明:201334月份,三人合伙在浙江中小企业大厦的809房间开了一个贵金属交易公司但最终未注册。6月份左右,徐**在网上找到一个MT4期货交易平台租赁信息,对方说用他们的软件保证赚钱,而且客户的钱直接进入自己开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相对安全。三人商量后决定自己做这个平台。随后由徐**与对方邓经理联系,对方提供软件出租、第三方平台易宝支付接口、网页和网站制作等全套服务,网站制作由对方姓段的负责,技术问题都问对方老板甲某某。后期租金6000每月。三人将平台命名为“**交易中心,没有实际交易所,也没有政府批文。网站上面的公司地址等内容都是随便写的,都是为了客户让我们平台看起来正规点,客户容易相信。

2)另有被害人陈**、张**、杨**、王**、石**等人陈述、证人何**、何**、陈**、陈**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账本复印件、易宝支付明细、QQ截图、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徐前青等人虚构平台,招聘业务员发展客户到平台投资,通过后台操控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20、证明吴**等人通过B某某、A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04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吴**证言,证明:20136月上旬,通过百度搜索找到MT4平台出租方深圳**公司,并租用了MT4软件及广西**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对方姓邓的联系人说这个平台在国内属于顶尖水平,服务器在国外比较安全,双方约定租金每月8000元,包括软件服务器接口设置、第三方支付绑定等其他一些费用,后来提高至10000元。广西**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包包括2个后台管理,一个是总后台管理,由我个人使用,另一个是给代理商使用。从8月份起我将租金存进**公司老板甲某某的银行账号,平时遇到平台软件或数据有问题都直接联系甲某某解决处理。我向甲某某公司租用交易平台一直持续至20146月底就不做了。针对普通的交易客户,我们根本不需要用到后台操控功能,因为手续费和点差就已经可以保证我们赚钱了。但对于一些高手来说,他们往往能够抓住系统设计上的某个缺陷,趁美国非农时期等时机赚取我们平台商的钱,软件出租方为了保证我们的利益,就设计了后台操控权限以及后期加装防漏洞插件功能。

2)另有被害人徐**、杨**、谢**、黄**陈述、证人陈**、郑**、林**、童**、钱**、孙**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电脑截图、鑫富银公司宣传页、客户协议、开户申请表、交款证明、转账凭条、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的相关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明吴**等人虚构平台,诱骗客户到平台投资,通过恶意刷单、后台操控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21、证明罗**等人通过B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200余万元的证据有:

1)证人罗**证言,证明:201111月,以**”的名义开设上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1月份从甲某某处租用了“**金融”MT4平台用于经营虚拟黄金交易,201311月份加装了盘防插件,主要功能是非农时间限制客户交易。一开始对方联系人是小魏,后来都是直接跟对方甲某某联系并洽谈,甲某某说过“**金融平台的数据是盗用正规平台的数据。平台的客户基本都是亏损的,一方面因为平台手续费比较高,只要持续交易的客户肯定是亏的,另一方面平台加装了盘防插件,可以防止客户在非农时间赚钱。

2)另有被害人王**、申**、俞**、沈**、车**等人陈述、证人曹**、黎**、姜**、秦**、徐**、金**、杨**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笔记本记录复印件、QQ聊天记录、平台交易记录、通话详单、扣押清单、工商登记材料、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文件、收条、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证据证明罗文强等人虚构平台,诱骗被害人来平台投资并骗取资金的犯罪事实。

22、证明苏**等人通过D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8698元的证据有:

1)证人苏柳**证言,证明:20144月份,其所在的昆明**贸易有限公司让其找提供平台软件的服务商,其通过百度找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MT4软件,对方与其联系的是业务员冯**,价格是6000元每月,赠送网站制作、手机版软件,平台名称叫“**国际5月份开始加了一个防漏洞插件,有滑点、延时交易、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等功能,可以通过后台人为控制交易价格时间,使客户多亏钱。租金打入老板甲某某的银行账户。

2)另有被害人任**、陈**陈述、证人黄**证言、书证**国际网站页面资料、银行账户详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23、证明尹**等人通过E某某向甲某某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9825.1元的证据有:

1)证人尹**证言,证明:20145月份,其从甲某某公司租用了一个MT4平台,包括自动出入金插件、手机客户端插件、防漏洞插件,租金为1.5万每月,季付是4万每季度,另外对方还帮其搞好了金融网站、第三方支付接口、购物网站、备案域名等。对方联系的业务员叫D某某,平台名称为“**易信,英文名叫“**e”。防漏洞插件就是进入平台之后可以通过后台设置各种数值,包括延迟交易、滑点、删减客户单子等。

2)另有被害人李*、李**陈述、证人向*、刘**、黎**、黎**、彭**、陈**证言、书证银行账单、**易信代客理财账户统计单、委派交易员投资管理合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被告人甲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150万余元,被告人B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37万余元,被告人A某某参与诈骗金额622万余元、被告人H某某、J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30万余元,被告人I某某参与诈骗金额529142.28元,被告人L某某参与诈骗金额608882.06元,被告人K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42360.99元、被告人D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9825.1元。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I某某于2014813日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深圳市南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从段**处扣押人民币142万元,从被告人E某某、D某某、F某某处分别扣押人民币3万元,从被告人G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从王**朋友刘**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

证明全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其他综合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料,证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8717日,法人代表是甲某某,经营范围:投资软件以及其他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购销、其他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广告业务、进出口业务。

2**公司官方网站、MT4服务器推广网站下载打印资料,证明:MT4平台的介绍、服务器资源租赁管理系统以及MT4平台被租用情况。B某某、A某某、C某某、D某某、G某某、E某某、F某某出租MT4服务器情况。

3、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甲某某招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

4、搜查笔录,证明:2014813日,侦查人员对深圳市南**A2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室、被告人乙某某租住的深圳市**室、湖南省**室、湖南省**室甲某某家中及岳麓区**室甲某某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相关涉案物品,均予以扣押。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1)从被告人甲某某处扣押宝马牌轿车一辆、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公司印章二枚、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本、银行卡十张、财付通手机支付服务协议一份、财付通委托代付商户协议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若干。(2)从段**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42万元,从E某某、D某某、F某某处分别扣押人民币3万元,从G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从刘**(王**朋友)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3)从段**处扣押电脑、印章、笔记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涉案财物若干。(4)从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B某某、C某某、A某某、F某某、E某某、D某某、G某某、J某某、K某某、L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手机及涉案资料等物若干。(5)从被告人H某某处扣押税务登记证一张、营业执照一张、返佣标准表格二份、第三方支付协议二份(币宝支付、**支付)、客户资料七张、台式组装电脑一台。(6)从被告人I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只、建设银行卡一张、笔记本一本、委托书、协议书各一份、**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印章三枚、相关注册登记材料等物。(7)从业务员谌**、匡**、潘**、王平、黄静、胡勇等人处扣押手机、电脑、笔记本、服务器硬盘及涉案资料等物若干。(8)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调取、扣押光盘一张。

6、笔记本7本,证明:被告人C某某、D某某、B某某、F某某、E某某所记载的与本案相关的业务情况。

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冻结被告人甲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下全部账户)账户内存款;被告人B某某招商银行卡(账号**)账户内存款;被告人A某某招商银行卡(账号**7)账户内存款。

8、电子检查记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各被告人及相关业务员的电脑硬盘进行检查,提取相关的电子数据。(1)被告人甲某某电脑硬盘内导出佣金结算信息、部分客户业务信息、动态更新买卖价格表格、服务器租用或托管合同、如何更改商品价格文档、如何调节人工滑点、如何调动行情等文档(备注有此功能少用以免麻烦,此功能不能调得太狠不然容易发觉)、另有涉及交易记录、考勤记录、费用记录等多项文档和表格。(2)甲某某另一台电脑硬盘内导出如何调整系统后台设置的点差、如何调整利息、如何修改持仓价和平仓、MT4软件系统设置说明等文件。另有“DA返佣账户最新.xls”内有部分人员交易记录。(3)被告人丙某某电脑硬盘内导出佣金结算明细、插件补充说明、权限使用等文件,内容有网站制作流程、**金融佣金结算明细、会员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三方支付授权等。(4)被告人乙某某的电脑硬盘中导出各种与MT4软件相关的文件。(5)段**的电脑硬盘中导出相关文件,内容有公司部分会议记录、部分出入金详细清单等。(6)被告人B某某的电脑硬盘中导出部分客户第三方支付注册资料、相关记录、公司软件价格表、MT4软件插件操作说明、公司客户详单、公司会计流水、各种软件及安装包等内容。(7)被告人A某某电脑硬盘中导出支付接口操作、公司收款账户、交易软件、交易软件说明书第三方公司的文件,“A某某聊天文件夹内指导客户如何操作改单文件、客户文件夹内有部分客户信息。(8)被告人F某某、D某某、E某某、G某某电脑硬盘中的涉案资料。其中D某某电脑中有MT4相关软件及后台视频教程、防漏洞插件说明书、制作自动出入金接口、构建网站工作流程、出租软件提成等文件,E某某、F某某、G某某电脑中有交易软件及说明书、部分客户交易信息、网站信息等文件(9)从王平电脑中导出人工滑点、如何更改模拟账户号码的顺延、系统说明、滑点插件说明书、**内部佣金结算明细、怎么样调动行情及多份**投资开户申请表、IB记录表等文件。将提取的电子证据刻录成只读数据光盘,并制作《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9、户籍证明等资料,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第(一)、(二)节事实及定性。

(一)关于定性。

1、各被告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I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丁某某、C某某、A某某的供述均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甲某某伙同H某某、I某某等人未经允许私自搭建“**”平台、“**”平台,由J某某充当平台分析师,L某某、K某某、丁某某、C某某、A某某作为业务员,虚构平台系香港正规平台,客户资金通过第三方平台进入国际市场,有银行监管等事实,发展客户到二平台投资黄金、迷你股指期货交易的事实,各被告人均明知该平台系甲某某个人私自搭建的封闭系统,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其个人控制账户,客户并未参与实质交易,且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装有防漏洞插件,通过该插件可以后台控制客户交易达到使客户多亏损、少赚钱,从而让平台多赚钱之目的。从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A某某等人电脑中导出的资料中有防漏洞插件说明书、如何设置人工滑点、延时交易等文件也足以证实各被告人对该防漏洞插件的功能及在平台上使用的情况系明知的。同时,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I某某均供述为了掩盖平台的违法性,找代理以他人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两家空壳公司,更进一步证明各被告人对平台违法性的明知程度。故上述被告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故意。

2、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平台客户亏损从而使客户亏损、平台盈利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甲某某负责搭建二非法平台,招募被告人H某某、I某某负责经营二平台,期间,由被告人J某某、L某某、K某某等人负责发展客户,虚构平台系正规注册平台,客户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国际市场进行交易的事实,通过平台后台装有的防漏洞插件中滑点、延时交易、最大单量限制、行情不动时禁止下单、跳空等功能对客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控制,导致平台客户非正常亏损。多名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也印证了平台存在滑点、跳空、卡盘等问题且大部分客户亏损的事实。被告人甲某某、B某某、A某某等多人均供述防漏洞插件的存在系其公司区别于其他平台软件供应商的优势所在,一般平台均没有这些功能,且该插件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平台方通过非正常手段盈利。故辩护人认为插件安装系行业惯例的意见,于事实不符,也无法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综上,上述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了虚构平台、安装插件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大量客户亏损的后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甲某某等人虚构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只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即使该手段方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属于非法经营和诈骗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即诈骗罪定罪处罚。故本案中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上述二节事实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本案系个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I某某等人为了掩饰****二平台的违法性,在香港注册公司,对外宣称系香港**公司或**公司的代理商,该二个公司系被告人为了犯罪而设立的公司,没有任何正常经营业务。同时,二平台的经营与甲某某的**公司也无任何关系,平台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进入甲某某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违法所得归甲某某个人所有并支配。故本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关于诈骗金额。1、在平台经营期间,本案涉案平台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客户亏损及手续费均在各被告人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支配下,对此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客户亏损及手续费均应当计入诈骗金额。同时对于案发时客户已入金但未经交易的部分金额,根据平台实际操作模式,一旦客户入金,这些资金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被告人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已经置于被告人的控制范围内,是否出金均需被告人审核同意,被害人亦已经失去对这些资金的控制权。故对该部分资金仍应计入诈骗金额。起诉书指控以客户入金数额减其出金数额认定平台诈骗金额并无不当。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剔除正常交易亏损部分和案发时未交易部分金额的意见,不予采纳。2、对于J某某诈骗数额的认定。被告人J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述其在**平台以**”的名义作为业务员发展客户,并作为分析师在QQ群中喊单、发送行情建议,多名被害人陈述也证实一位自称**”的人向被害人提供操作建议,另有其余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故其应当对整个**平台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J某某应按照其自己发展的客户亏损作为诈骗金额的意见,不予采纳。3、对于K某某诈骗数额的认定。关于被害人卢韦损失这一节事实,虽未收集到被害人卢韦陈述,但有书证MT4平台账户资料证实被害人卢韦在**平台上入金64000元未出金的事实,被告人K某某供述其下属代理发展了客户卢韦并亏损,该两份证据足以证实卢韦在**平台上交易亏损且系K某某下属客户的事实,其损失金额应当认定为被告人K某某参与诈骗数额。故K某某辩护人提出卢韦损失的数额不应计入K某某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第(三)节事实。

(一)起诉书指控樊**、黄**、徐**、徐**、吴**、罗文**、苏**、尹**租用被告人甲某某等人研发的MT4软件及相关插件,虚构相关交易平台吸引客户进行投资,并通过人为操控等手段诈骗客户资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甲某某组织招聘相关技术人员、业务人员,提供搭建上述平台的MT4软件,帮助搭建平台、制作网站、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相应的租金或制作费用,期间还开发各种完善客户平台的插件进行出租,以此帮助客户平台获得更大的利益,系为平台客户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该组织中,被告人甲某某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负责研发插件、网页开发及相应的管理维护,被告人E某某、F某某、G某某负责网站制作并兼职做软件出租业务,被告人B某某、A某某、C某某、D某某、G某某负责软件出租业务。各被告人供述及从部分被告人电脑中提取的聊天记录、软件说明书等资料可以证实,各被告人对客户平台系私自搭建平台骗取客户资金的事实是明知的。平台客户是否租用插件不影响各被告人为客户平台提供犯罪工具的认定,反而可以证实各被告人对客户平台违法性的明知性。故各被告人与各平台客户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但该犯罪集团为客户公司诈骗提供犯罪工具,定期收取租金,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可认定为从犯。故对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节事实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其他罪名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本节系个人犯罪。根据相关证据证明,在本案犯罪行为发生期间,**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即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为其他客户平台提供犯罪工具,公司由被告人甲某某个人控制,虽然在犯罪活动中使用**公司名义,但违法所得均打入其掌握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其个人决定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故相关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对于各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的认定。1、被告人甲某某为首组织招聘人员提供犯罪工具,帮助樊**、徐**等人进行诈骗,应当对客户平台所有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2、负责出租的业务员被告人B某某、A某某、D某某以各自参与联系出租的平台客户诈骗金额予以计算。3、负责制作网站及软件出租业务的被告人E某某、F某某、G某某、负责技术开发的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并兼职做软件出租业务的被告人C某某,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具体参与的诈骗金额,但本案通过网络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涉及被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上述被告人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量刑时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主观明知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综上,对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诈骗金额不当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伙同被告人H某某、I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丁某某、C某某、A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平台,以安装插件、后台操控等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又伙同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B某某、A某某、C某某、E某某、F某某、D某某、G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软件租赁、网站制作、技术支持等帮助,其中被告人甲某某、H某某、J某某、L某某、A某某、B某某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K某某参与数额巨大,被告人D某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C某某、E某某、F某某、G某某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被告人甲某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H某某、I某某、J某某、L某某、K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A某某、B某某、C某某、E某某、F某某、D某某、G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上述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813日起至20**8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A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B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C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D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E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F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G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被告人H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813日起至20**8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J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K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L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I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813日起至20**2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七、从刘**处扣押现金80000元,系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徐**、朱**、赵**、蔡**

十八、侦查机关从段**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420000元、户名甲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内存款,先足额退赔给第(一)、(二)节事实中各被害人,余款连同户名为B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户名为A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27)内存款、从E某某、F某某、D某某、G某某处扣押资金合计100000元,均系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第(三)节事实中另案处理的各平台被害人(以被害人损失金额为限);

十九、从甲某某处扣押的车牌号湘AMW372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系被告人甲某某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给第(三)节事实中另案处理的各平台被害人(以被害人损失金额为限);

二十、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笔记本、各种资料等物品,其中属犯罪工具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其余与本案无关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二十一、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给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

审 判 员  祝**

代理审判员  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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