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接受贺连根的委托,指派卢天发律师担任其贪污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并与贺连根本人多次沟通,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贪污的数额有异议。在指控贪污8万元中应扣除每户按照政策享有的修缮加固6000元补助款。被告人贺*等四人虽然是以其他人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项目资金,获得2万元。但是各其他人均是低保户,符合申报条件且属于补助对象。虽然房屋没有按照政策要求重建,但实际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缮和改造,改善了各低保户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相应的修缮加固资金也是从2万元中开支的。按照政策规定也应该享有6000元的修缮加固补助款。因此每户的修缮加固补助款6000元应从指控的8万元中扣除,共同贪污数额应认定为为5.6万元。
二、被告人贺连根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贺*等四人涉嫌贪污罪一案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侦查,4月25日上午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涉嫌贪污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且犯罪嫌疑人贺连根在立案前已经向中共太湖县纪委全部退赃2万元,避免和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383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贺连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1、被告人贺*涉嫌贪污,是太湖县城乡大龙村“村两委”开会集体商议,共同决定的结果,并非贺*)一人决定。且主要是为了提高村两委工作人员福利待遇,而非只谋取个人私利。2、相应的款项也确实用于低保户房屋的修缮和改造,剩余款项也确实用于曹兴忠的日常生活开支,并未用于个人挥霍。3、被告人贺连根系初犯、偶犯,且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请考虑贺连根本人扎根基层从事为民工作近二十年,任劳任怨,为当地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等因素。
综上所述,被告人贺*犯罪手段、情节一般,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真诚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且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因此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贺连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天发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