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万**,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长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八一路店,地址:长沙市****。负责人:**。
被告二长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被告漏油事件而致其摔伤骨折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98468.5元整(详见附件)。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2月28日,原告万**步行去单位上班。路过被告方长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八一路店附近时,由于其滤油池管道堵塞,加上天下大雨,油污大面积溢出公共路面,致使原告摔伤骨折。随即原告被家人送往湖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内踝骨折内固定术和左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两个九级伤残。
被告一、被告二作为滤油池的所有人、管理人,有经常清理,定期检查防止油污溢出地面给路人造成人身危险的义务,而本案中,二被告均没有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油污溢出公共道路,具有重大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万**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