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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律师
张虎律师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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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起诉被告一人公司股东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2015-05-10|人阅读

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于2014116日就某市某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9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约定如果被告未给原告承建此项目,除退还690万元保证金外,另支付150万元给原告作为补偿。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于2014116日就某市某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9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约定如果被告未给原告承建此项目,除退还690万元保证金外,另支付150万元给原告作为补偿。后由于被告缺乏工程资金等问题,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一个合同项目被某投资开发公司终止,导致被告乙公司无法将某工程交给原告甲公司承建。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690万元,支付原告150万元合同补偿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以此为由起诉,同时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唯一的股东)一并起诉,要求李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乙公司辨称:丙公司确实发出了《终止协议书》,但被告正与丙公司交涉,不能证明被告无法将工程交与原告承建,原告要求退还690万元保证金无理;如果原告不愿做这项工程,被告表示同意,并同意退还690万元保证金,但原告要求合同补偿金180万元没有依据;已经支付10万元给原告,应从690万保证金中扣除。

被告李某辨称:施工合同发包人是乙公司,李某某是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是原告甲公司,双方均盖了公章,均有营业执照,双方均是法人行为,将李某某列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已被终止,无法将工程交给原告甲公司承建,违约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690万元、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合同补偿金)

2李某某个人应当成为本案被告,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① 李某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代表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认欠款512.5万元,并愿意以个人房产及财产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② 乙公司的原始股东某销售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后,与李某某恶意串通转让没有任何资产的公司股权,李某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没有向公司投入资产,导致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李某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③ 乙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作为股东,无法证明乙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李某某出具的收条写得很清楚,被告是向原告支付了23万元工程进度款,已经用到其他项目,该款不能从被告应当偿还的保证金和违约金中扣除。

【法院判决】

无锡某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采信了本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做出民事判决:被告乙公司、李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690万元、支付合同补偿金150万元,合计650万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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