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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飞羽律师
朱飞羽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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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公司法2019-08-01|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民初18062号

原告:昆山xx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025392XN。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羽,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xx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xx区xx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44849323。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xx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xx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凤鸣独任审理,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xx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xx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向被告提供离心喷头设备,双方于2016年3月19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9700元,并约定当年年底前付清货款。之后,被告仍分文未付。故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97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299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止);2、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东营xx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原、被告间签订了数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种型号的离心喷头。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多次将总价为299700元的离心喷头交付被告,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催讨,原、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299700元,并约定该款至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嗣后,被告未付款。为此,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对应的快递单、货物签收单、发票签收单、还款协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而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xx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货款299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99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8元,由被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邵凤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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