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4年12月1日入职长沙某房地产公司,2014年12月15日,张某驾驶的小车压伤李某的右踝。交通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对李某的误工费达不成一致意见。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经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除按长沙某房地产公司同等岗位员工工资标准支持误工费外,还支持了李某在某镇卫生院进行理疗和某药店的药费,很好地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