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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兰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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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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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2015-04-14|人阅读

王XX在东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网络插头科员工时,因一时不慎被机器砸伤,右手食指中末节全缺。经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公司为其所缴纳的社保金额过低,王XX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工伤待遇,被公司拒绝,公司仅同意人道主义补偿。同时王XX所持有的工伤认定书原件、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原件及住院治疗等资料均被公司没收。为此,王XX曾多次到劳动局投诉仍未解决其困境。王XX诸多求助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接受XX的委托,了解王XX的具体情况和现有证据材料后为其提供了专业法律意见并向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为王XX争取了其应有的工伤待遇补偿。

附: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壮族,XXXX56日生,地址:XX市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东莞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石碣镇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412月份工资3290元、加班费差额5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以下费用:

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差额409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5920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60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64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80元。

以上暂计为:6768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X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网络插头课的员工,每月工资XXXXX元。申请人于2014320日发生工伤,后被送至东莞市XXX医院治疗,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XX级伤残。工伤后,因被申请人违法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数额向东莞市社会保障部门购买社会保险,导致东莞市社会保障部门仅向申请人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300元。同时,治疗休养期限,被申请人违法仅向申请人支付了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10元,且经申请人多次要求,也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申请人无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庭提出本申请。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XX仲裁庭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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